结婚时老婆未满18岁 年龄差别大导致离婚
2012-09-28 15:23: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乡频道 | 作者:李曼丽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按婚姻关系处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涂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某某,女,1990年3月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2008年,涂某某与1975年8月出生的安乡人何某某登记结婚,原告涂某某当时实际年龄未满18岁,双方年龄差距15岁。2009年12月26日,两人生育一个女儿。由于原、被告双方年龄差距大,缺乏共同语言,加上地域原因导致生活习惯差别大,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今年春节后,夫妻双方便各自在外务工分居生活,女儿现在在被告何某某家中,由被告父母照看。
法院认为,原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与被告登记结婚,系无效婚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司法理念,认可本案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后,按婚姻关系处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年龄差别大,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今年春节后一直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涂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某某,女,1990年3月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2008年,涂某某与1975年8月出生的安乡人何某某登记结婚,原告涂某某当时实际年龄未满18岁,双方年龄差距15岁。2009年12月26日,两人生育一个女儿。由于原、被告双方年龄差距大,缺乏共同语言,加上地域原因导致生活习惯差别大,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今年春节后,夫妻双方便各自在外务工分居生活,女儿现在在被告何某某家中,由被告父母照看。
法院认为,原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与被告登记结婚,系无效婚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司法理念,认可本案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后,按婚姻关系处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年龄差别大,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今年春节后一直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涂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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