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言”夫妻闹离婚 法官巧调“无声”案
2012-09-17 16:29: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涟源频道 | 作者:邓高阳 龚娜
聋哑人由于听不见也说不出,离婚时往往让承办法官犯难,而当另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时,处理起来更加棘手。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特殊的离婚案件,该案承办法官邓法官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多种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成功调解了这一案件,妥善处理了双方的离婚及相关事宜,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李某系聋哑人,诉称于2008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曾某相识,2008年农历9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0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小孩。2010年5月16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来往较少。2010年6月2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8月20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10月6日,被告曾某经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原告以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该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指派业务娴熟的法官审理此案。由于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残疾人离婚案件并不多见,而一方是聋哑人,另一方是精神病人的更是罕见,又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及在当地的影响,该案已是第二次诉讼,如果一味判决,原、被告以后还会进行诉讼,不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办案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经调查了解,被告经诊断患有精神病后,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夫妻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在恶化,稍有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只有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妥善处理好离婚及离婚后的相关事宜,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但基于原、被告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原告李某又没有学过规范的哑语,如何让双方当事人正确表达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意见,以便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承办法官邓法官经询问了解到,原告父亲与原告能有效进行沟通,决定召集双方的父母与当事人一起进行调解,并依法依程序为被告确定了法定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双方的代理人或父母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传递法官调解意见,对于一些双方不明白的意见,法官都认真详细的进行答疑释惑;对于双方看不懂的,及时准确用通俗的语言进行宣读、解释;对于双方存在顾虑的地方,详细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并引导双方将心比心,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心、真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处理、经济补偿及离婚后相关事宜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桩“无声”的离婚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原告李某系聋哑人,诉称于2008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曾某相识,2008年农历9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0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小孩。2010年5月16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来往较少。2010年6月2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8月20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10月6日,被告曾某经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原告以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该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指派业务娴熟的法官审理此案。由于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残疾人离婚案件并不多见,而一方是聋哑人,另一方是精神病人的更是罕见,又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及在当地的影响,该案已是第二次诉讼,如果一味判决,原、被告以后还会进行诉讼,不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办案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经调查了解,被告经诊断患有精神病后,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夫妻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在恶化,稍有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只有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妥善处理好离婚及离婚后的相关事宜,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但基于原、被告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原告李某又没有学过规范的哑语,如何让双方当事人正确表达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意见,以便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承办法官邓法官经询问了解到,原告父亲与原告能有效进行沟通,决定召集双方的父母与当事人一起进行调解,并依法依程序为被告确定了法定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双方的代理人或父母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传递法官调解意见,对于一些双方不明白的意见,法官都认真详细的进行答疑释惑;对于双方看不懂的,及时准确用通俗的语言进行宣读、解释;对于双方存在顾虑的地方,详细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并引导双方将心比心,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心、真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处理、经济补偿及离婚后相关事宜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桩“无声”的离婚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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