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制度改革——
加强同步监督 严格适用条件
2012-09-13 09:09: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焕平 曾鼎新 粟伟
  改革内容

  强化公开与监督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原有的“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改革内容为: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改革。

  推进情况 

  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具体操作

  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建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制度”的要求,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强调:要“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为贯彻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对1997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目前,各地法院正在酝酿实施细则的制定,不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公示,一些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有的法院直接在罪犯羁押或劳改场所开庭……相信随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贯彻,减刑假释制度改造罪犯和保卫社会的积极功能与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典型经验

  对接社区矫正成效明显

  为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预期功能,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维护社会稳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在全省率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引入假释审前调查、公开听证和庭审代表委员旁听、建立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机制等制度,成效显著。2011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6509件,假释准确率为100%,先后被中央政法委评为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引入审前调查,“对症下药”。为使假释制度功能作用更大化,该院将审前调查机制引入假释案件审理。立案后,先行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拟假释罪犯的家庭经济状况及社区是否愿意接纳、社区能否帮助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家庭及社区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进行核查,并要求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再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结合其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罪犯的再犯可能性。此举既有利于法院全面、准确地衡量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提升假释案件质量,又使得社区能够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制订矫正方案,让社区矫正“对症下药”。去年以来,该院裁定准予假释的罪犯无一脱管失控,切实保证了这一体现时代特色的刑罚执行社会化措施的有效落实。

  庭审公开凸显“阳光司法”。2011年11月11日,常德中院以公开开庭的方式,对津市监狱呈报的陈某等2名服刑人员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审理,来自安乡、澧县两个社区矫正机构参加了案件庭审。湖南高院审判监督第三庭、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和10余名省、市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过程。庭审中,安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表意见认为,罪犯陈某的家庭条件和环境很好,根据其犯罪原因、改造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制订了帮教措施。在座谈调查中,参与人员均建议对陈某进行假释。合议庭评议后,对陈某当庭裁定予以假释。2011年以来,该院邀请320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21场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和庭审旁听活动,获得社会一致肯定。

  交接回访实现“良性互动”。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的当日,由刑罚执行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现场办理交接手续,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及执行通知书。此举不仅提升了办案效率,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有效防止了假释人员的脱管漏管。在罪犯假释后,审判人员定期会同基层社区、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面对面与其交流,了解罪犯矫正改造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管理、监督工作。对于违反假释规定或者再犯罪的,依法及时撤销;对于确有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安置,更大程度地发挥假释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功能,帮助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点 评

  凸显“阳光司法”的有力举措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更加有效地遏制犯罪、改造罪犯,刑罚及其执行方式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达到更有社会效益、更低成本和更人道的目的。常德中院不断尝试和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新路子,力求程序严谨、细致、合法,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种“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凸显“司法阳光”,而且有效地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在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同时,更加注重矫正,积极探索减刑、假释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主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假释罪犯的监督、帮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人文理念,常德中院这一系列举措,值得推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常德市阳光孤儿院院长 杨绍军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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