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院少年审判与社区矫正无缝连接
2012-09-12 16:04: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 作者:孙德江
为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判后矫正工作,日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防止未成年人判决后脱管、漏管。
“圆桌审判”共同帮教。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采取“圆桌审判”方式,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邀请共青团、妇联、学校等组织人员旁听庭审,共同做好法庭帮教工作,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畏惧和抗拒心理。
判前会商判后对接。对拟判处缓刑、管制或决定免刑的,在判决前深入派出所、帮教对象所在学校、单位、社区、司法所征求意见,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单位,做好帮教对象与监护人、派出所、学校等单位的交接工作,共同进行帮教。
专人负责跟踪管理。指定承办法官为帮教责任人,建立帮教档案,备注案由、被判依据、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定期到帮教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服刑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帮教对象的改造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并要求帮教对象每季度将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向帮教法官汇报,帮教法官根据汇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督促改过。
重点对象重点帮教。对于回到社会又有违法犯罪迹象、生活特别困难、父母离异、孤儿无助的帮教对象,由庭长或主管院长亲自回访,加大帮教力度,切实解决重点帮教对象的实际生活困难,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宣传法制以案说法。法院帮教组织、帮教人员定期向辖区青少年学生宣传法制,以案说法,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开展青少年青春期教育,加强心理矫治和犯罪预防研究,认真总结帮教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改造和发展的帮教方式,推动帮教工作健康发展。
“圆桌审判”共同帮教。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采取“圆桌审判”方式,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邀请共青团、妇联、学校等组织人员旁听庭审,共同做好法庭帮教工作,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畏惧和抗拒心理。
判前会商判后对接。对拟判处缓刑、管制或决定免刑的,在判决前深入派出所、帮教对象所在学校、单位、社区、司法所征求意见,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单位,做好帮教对象与监护人、派出所、学校等单位的交接工作,共同进行帮教。
专人负责跟踪管理。指定承办法官为帮教责任人,建立帮教档案,备注案由、被判依据、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定期到帮教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服刑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帮教对象的改造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并要求帮教对象每季度将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向帮教法官汇报,帮教法官根据汇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督促改过。
重点对象重点帮教。对于回到社会又有违法犯罪迹象、生活特别困难、父母离异、孤儿无助的帮教对象,由庭长或主管院长亲自回访,加大帮教力度,切实解决重点帮教对象的实际生活困难,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宣传法制以案说法。法院帮教组织、帮教人员定期向辖区青少年学生宣传法制,以案说法,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开展青少年青春期教育,加强心理矫治和犯罪预防研究,认真总结帮教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改造和发展的帮教方式,推动帮教工作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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