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道路交通法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站式完成
2012-09-07 10:30:50 | 来源:中广网 | 作者:龙明洁
  • 2012年9月5日,厦门市同安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内,事故当事人在司法确认书上按手印
  • 2012年9月5日,厦门市同安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内,事故当事人在完成司法确认后,在保险公司柜台进行理赔事宜
  在厦门市同安区福厦公路旁的同安区交警大队院内,有这么一家法庭,它与保险公司共用一座办公楼,案件处理最快速度为半小时,通过法院、交警、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联动,实现交警调解、法庭确认、保险理赔的无缝衔接,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更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权益保障。

  这家法庭就是由厦门同安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成立的全国第一家常驻式、专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庭——厦门市同安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

  道路交通法庭,探索解决交通事故案件纠纷

  厦门市同安区位于厦、漳、泉“闽南金三角”中心地带,境内国道、省道纵横交错,县道、山区道路和乡村公路四通八达,通车里程近千公里,是厦门辖区内交通状况最为复杂的一个区。近年来,随着同安滨海新城、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加上辖区路网不合理、道路基础设施薄弱、摩托车和电动车比例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差、警力严重不足等诸多因素,同安区的人、车、路三大交通因素的矛盾进一步凸显,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状态。车祸发生后,由于当事人不能及时获得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致伤致残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长久的痛苦,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传统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法因涉及交警责任认定、法院审调、保险理赔等多方主体、多个步骤,当事人往往需在交警大队、人民法院、保险公司之间来回奔波,耗时耗力,甚至因此延误治疗恢复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失扩大、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少过境车辆的司机离开后,损害赔付难。交警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肇事方称已投保拒不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愿先行支付赔款,受害人很容易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滋生新的矛盾或二次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面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急剧上升的严峻形势,同安法院大同法庭一直在努力探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经过一年多的酝酿,2009年11月12日,同安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常驻式、专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庭——厦门市同安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

  立案、确认、鉴定、调解、审判“一站式服务”

  同安法院将道路交通法庭的办公场所直接设立在交警大队,将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统一归口受理,建立了与交警行政调解衔接的长效机制。该举措打破了旧有交通巡回法庭临时性的问题,实现了立案、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司法鉴定、诉前调解、审判、敦促执行等“一站式”的服务。同时,针对突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的方式,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赔偿项目标准,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权利,努力化解潜在的风险。

  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由于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较为繁杂,鉴定耗时较长,交通事故涉及司法鉴定类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非鉴定类案件平均增加40天以上,严重影响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的环节和流程,同安法院于2011年4月份制定了《同安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委托鉴定实施细则》,通过诉前法院审查登记、制作诉前委托鉴定询问笔录、送达鉴定依据、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等程序,将原本在起诉之后才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置于诉前,加快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进度。2012年上半年,同安法院交通法庭共受理诉前鉴定案件233件,有效缩短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有利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合一,提高审判效率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审判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审判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的品牌效应,同安法院制定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30日起,同安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当事人未羁押及无严重冲突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和不服交警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将统一归口由道路交通法庭审理。

  “三审合一”机制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避免事实认定冲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化解纠纷,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对于同安法院构筑立案、调解、审判、执行流程化,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一体化的司法审执机制有重大的实践意义。2012年上半年,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采用“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共审结案件621件,其中民事案件546件,刑事案件75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于法庭与交警的相互协作和配合,有力地指导了交警部门的调解工作,让办案交警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事故的调解,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既减少了当事人对交警的误解,又直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交警的警力得以释放,过去一直困扰着同安交警大队的群众信访、缠诉、围堵现象基本杜绝,真正维护了社会稳定。

  保险公司入驻,极大便利事故当事人

  同安道路交通法庭给受害者带来的最大便利体现在保险公司的先期垫付,确保伤者的抢救和治疗费用的落实。交通法庭可根据情况提前介入,督促机动车方或者保险公司提前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减轻了受害者的负担,有效地保证伤者的及时抢救和治疗。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成立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率先派员进驻法庭,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种人身、财产损害进行预估理算,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的赔付一并纳入案件的调解工作,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自法庭成立以来,已通过上述方式调解交通事故案件2059件,促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受害方事故赔偿款达人民币7800余万元。

  保险公司的进驻方便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理赔程序,采取保险公司直接向事故受害人理赔加事故加害方补充赔偿的的调解方式,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有效地减少了理赔过程中的不利因素,更在保险行业内形成了示范效应,改变了过去群众对保险公司“投保时笑脸相迎、理赔时横眉冷对”的看法,也提升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

  厦门市同安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自成立以来,共有3291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通过这种方式予以解决,真正实现了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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