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法院“七注重”着力提高执行和解到位率
2012-09-06 10:13: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峨频道 | 作者:贺仕雄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方式,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是解决执行难,确立和谐执行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在现行的执行实践中已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执行和解率的提高不仅使案件的执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也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今年以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创新执行方法,强化执行和解工作力度,“七注重”找准案件和解的切入点和平衡点,着力提高和解实际执行到位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1-8月,该院执行和解结案67件,全部执行到位63件,和解实际执行到位率为94%,充分将执行和解与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紧密结合在一起。
注重和解执行优先原则。找准案件和解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在协调疏导上下工夫;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争取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亲朋好友等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提高执行和解率,并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注重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指导、审查。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若违背则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
注重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告知当事人风险责任,同时,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与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注重“单纯执行”向“执行到位”转变。要求各业务部门要切实解决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问题,要从提高调解履行率、自动履行率、执行到位率的角度出发,对未执结案件进行摸底排查,排查出哪些案件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哪些案件需采取搜查措施,适时开展集中清理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实际到位率。
注重“强制执行”向“策略执行”转变。积极推行人性化的执行方法,慎用强制措施,对经济确实困难的被执行人,无法一次全部履行义务的,采取分期、分批执行或暂缓执行的办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属特困弱势群体的,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在案件执行无望的情况下,通过发放适量救助基金,为无助的当事人解燃眉之急。
注重执行担保工作。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属作相应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以此保障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履行。
注重执行回访工作,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和督促。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特点,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报告其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使法院和申请人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时,申请执行人能及时调整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
今年以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创新执行方法,强化执行和解工作力度,“七注重”找准案件和解的切入点和平衡点,着力提高和解实际执行到位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1-8月,该院执行和解结案67件,全部执行到位63件,和解实际执行到位率为94%,充分将执行和解与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紧密结合在一起。
注重和解执行优先原则。找准案件和解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在协调疏导上下工夫;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争取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亲朋好友等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提高执行和解率,并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注重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指导、审查。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若违背则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
注重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告知当事人风险责任,同时,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与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注重“单纯执行”向“执行到位”转变。要求各业务部门要切实解决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问题,要从提高调解履行率、自动履行率、执行到位率的角度出发,对未执结案件进行摸底排查,排查出哪些案件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哪些案件需采取搜查措施,适时开展集中清理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实际到位率。
注重“强制执行”向“策略执行”转变。积极推行人性化的执行方法,慎用强制措施,对经济确实困难的被执行人,无法一次全部履行义务的,采取分期、分批执行或暂缓执行的办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属特困弱势群体的,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在案件执行无望的情况下,通过发放适量救助基金,为无助的当事人解燃眉之急。
注重执行担保工作。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属作相应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以此保障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履行。
注重执行回访工作,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和督促。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特点,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报告其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使法院和申请人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时,申请执行人能及时调整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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