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控货被“违规”放货 快递公司违约要担责
2012-08-20 15:32:39
中国法院网讯 (赵红巧) 周某通过网络找到买家,买家指定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三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给买家供货。协议达成后,周某就找到某快递公司托运,不料,货运托运中快递公司没等周某指示私自放货,导致周某损失。周某向快递公司索赔不成,遂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高某8000元。
周某诉称,2011年5月16日,其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昵称为“地球”的买家。“地球”提出可以通过某快递控货。周某按买家的要求找到某快递公司约定保价运送,保价金额为8000元。
周某与某快递公司协商以后,在货物包装上注明“控货,切记!”,某快递公司收件人同意后签名收件。17日,周某发现买家可能是骗子,随后要求快递公司把货物退回。快递公司说货物已经发走,答应到目的地城市后把货物退回发件人。之后,周某再次向快递公司申明不要放货,要把货物退回。快递公司同意了。但快递公司最终在未询问发件人是否同意放货的情况下把货物派送了。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被告受周某委托运货,双方约定等电话通知放货,被告在发货前得到过电话通知,指示发货,指示被告发货的人报出了货运单号,所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既使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有瑕疵,不必然导致原告无法收回货款;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保价8000元的约定。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邮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放货后,原告未收到货款,现原告依据保价的约定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是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发货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没有保价8000元的约定,但未能提供其所保存的运单第一联,故法院对该主张亦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决。
周某诉称,2011年5月16日,其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昵称为“地球”的买家。“地球”提出可以通过某快递控货。周某按买家的要求找到某快递公司约定保价运送,保价金额为8000元。
周某与某快递公司协商以后,在货物包装上注明“控货,切记!”,某快递公司收件人同意后签名收件。17日,周某发现买家可能是骗子,随后要求快递公司把货物退回。快递公司说货物已经发走,答应到目的地城市后把货物退回发件人。之后,周某再次向快递公司申明不要放货,要把货物退回。快递公司同意了。但快递公司最终在未询问发件人是否同意放货的情况下把货物派送了。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被告受周某委托运货,双方约定等电话通知放货,被告在发货前得到过电话通知,指示发货,指示被告发货的人报出了货运单号,所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既使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有瑕疵,不必然导致原告无法收回货款;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保价8000元的约定。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邮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放货后,原告未收到货款,现原告依据保价的约定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是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发货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没有保价8000元的约定,但未能提供其所保存的运单第一联,故法院对该主张亦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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