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法院“三调联动”助力案件执行和解
2012-08-17 14:0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饶水根 余文君
8月15日上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启动三调联动机制,邀请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执行和解,成功执结一“难啃”执行案件。
2009年8月7日上午11时许,原告尧某乘坐哥哥的自行车,从株良镇双湖村小路驶往株良至南城县城的公路,当自行车行驶至小路与公路交汇处拐弯时,恰逢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由株良往南城县城方向行驶。因避让不及,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自行车后部,导致尧某脚部九级伤残。2011年4月20日,经过法院审理,事故责任按三七认定,判决刘某某除去已经给付的7300元外,还应赔偿尧某43870元。但是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
申请人尧某于2011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刘某某通过亲友给付10000元。此后,刘某某称没有能力再继续履行,也因心中有抵触情绪,而拒绝履行剩余的赔偿款。
申请人尧某的脚伤系九级伤残,其父母多次带到南昌做手术,一直未痊愈。由于判决应得到的剩余赔偿款33870元迟迟未拿到,双方的矛盾非常激烈。
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除了在昌厦公路旁有一栋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也面临难题。
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株良镇湖边村村民,该院执行干警主动与基层人民调解员联系,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主任,共同做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思想工作。
经过执行干警和村主任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刘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规避执行给申请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的痛苦。申请人尧某的父母经做工作,也表态谅解,不再追偿继续治疗费用,只要求刘某某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履行完毕。
最终,于是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积极向亲友筹借款项,将筹集来的33870元当场交清,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表示感谢。
今年以来,南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启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邀请相关单位、乡镇、基层干部群众100余人次,协助做执行和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8月7日上午11时许,原告尧某乘坐哥哥的自行车,从株良镇双湖村小路驶往株良至南城县城的公路,当自行车行驶至小路与公路交汇处拐弯时,恰逢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由株良往南城县城方向行驶。因避让不及,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自行车后部,导致尧某脚部九级伤残。2011年4月20日,经过法院审理,事故责任按三七认定,判决刘某某除去已经给付的7300元外,还应赔偿尧某43870元。但是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
申请人尧某于2011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刘某某通过亲友给付10000元。此后,刘某某称没有能力再继续履行,也因心中有抵触情绪,而拒绝履行剩余的赔偿款。
申请人尧某的脚伤系九级伤残,其父母多次带到南昌做手术,一直未痊愈。由于判决应得到的剩余赔偿款33870元迟迟未拿到,双方的矛盾非常激烈。
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除了在昌厦公路旁有一栋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也面临难题。
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株良镇湖边村村民,该院执行干警主动与基层人民调解员联系,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主任,共同做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思想工作。
经过执行干警和村主任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刘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规避执行给申请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的痛苦。申请人尧某的父母经做工作,也表态谅解,不再追偿继续治疗费用,只要求刘某某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履行完毕。
最终,于是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积极向亲友筹借款项,将筹集来的33870元当场交清,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表示感谢。
今年以来,南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启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邀请相关单位、乡镇、基层干部群众100余人次,协助做执行和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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