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利用诉调对接机制促成刑事和解
2012-08-14 16:19: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黄鹏程 邱益鹏
  8月10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利用诉调衔接机制成功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促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这是该院推进“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纠纷机制”试点改革以来,办理的首起刑事和解案件。

  2008年初,被告人蔡某就职于莆田市涵江区某货运公司,负责该公司在涵江区商业城分店的管理工作。由于生活琐事令其心灰意冷,伤心失意之下,在一次货运站货款结算后,被告人蔡某携带着公司收取的5万多元现金,索然离家而去。公司在发现被告人蔡某携款潜逃后随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被告人进行网上追捕,后被告人蔡某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在审查后以职务侵占罪向涵江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表示认罪,同时多次提出愿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请求法院能在调解下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法官在阅读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被告人蔡某犯罪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遂向被告人户籍地和暂住地司法行政机构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调查被告人平时的品行、家庭情况等情况;同时联系该院特邀调解员,一起走访被害单位,了解案件发生前后的真实情况及被害单位的态度。

  在经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员的多次斡旋、调解下,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一方面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将来若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缓刑期间)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单位从其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数额用于其偿还对公司的损失;一方面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如果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公司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帮教工作。

  该院刑庭在随后审理该案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自首并积极偿还被害单位损失,获被害单位谅解的情况,被害单位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帮教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蔡某判处缓刑。判决下达之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被告人蔡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愿意认真接受监管。被害单位也表示,这样的结果既挽回了单位的损失,也让被告人和群众受到了教育,做到了让人心服口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被告人蔡某也在该院积极推进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中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与关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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