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宣判一起村民集体滥伐林木案 15人受罚
2012-08-09 10:51:34
宜州法院宣判一起村民集体滥伐林木案
中国法院网讯 (韦庆) 8月6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韦立勤等15名村民集体滥伐林木一案,主犯韦立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余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晚,宜州市屏南乡初一屯社长(兼三队队长)韦孝义(另案处理)组织本屯一队队长韦立勤、四队队长韦立平(已死亡)及村民韦立朝、覃方舟、韦权、韦孝金等人在韦焕杰家召开社干群众代表会。会议由韦孝义组织,让参会人员讨论如何收集材料继续上诉要回“马岭”(林木岭地名)的权属和砍伐“马岭”的树木问题。被告人韦立勤、韦立朝、覃方舟等参会人员均同意砍树,该会议决定先召开群众会再作决定。
2011年7月24日晚,韦孝义安排韦立平通知村民晚上到灯光球场开群众会,会议由韦孝义主持,韦孝义在会上提到“马岭”林木林地权属已判给板莫屯,初一屯要继续收集材料上诉,还要到“马岭”砍树,由村民讨论决定。会议最后决定于2011年7月25日开始到“马岭”去砍树。2011年7月25日至8月27日,被告人韦立勤、韦立朝、覃方舟、黄华、韦孝成、韦明、韦立帮、韦路波、韦立会、韦孝海、黎良明、韦孝山、韦军、韦孝能、韦孝顺等初一屯群众分别持油锯、柴刀到“马岭”上,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总共砍伐2.4公顷的湿地松林木,林木蓄积量共计193.29立方米。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立勤、韦立朝、覃方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韦立帮、黎良明、韦孝成、韦明、黄华、韦路波、韦立会、韦孝海、韦孝山、韦军、韦孝能、韦孝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遂判处被告人韦立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韦立朝和覃方舟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判处罚金3000元,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晚,宜州市屏南乡初一屯社长(兼三队队长)韦孝义(另案处理)组织本屯一队队长韦立勤、四队队长韦立平(已死亡)及村民韦立朝、覃方舟、韦权、韦孝金等人在韦焕杰家召开社干群众代表会。会议由韦孝义组织,让参会人员讨论如何收集材料继续上诉要回“马岭”(林木岭地名)的权属和砍伐“马岭”的树木问题。被告人韦立勤、韦立朝、覃方舟等参会人员均同意砍树,该会议决定先召开群众会再作决定。
2011年7月24日晚,韦孝义安排韦立平通知村民晚上到灯光球场开群众会,会议由韦孝义主持,韦孝义在会上提到“马岭”林木林地权属已判给板莫屯,初一屯要继续收集材料上诉,还要到“马岭”砍树,由村民讨论决定。会议最后决定于2011年7月25日开始到“马岭”去砍树。2011年7月25日至8月27日,被告人韦立勤、韦立朝、覃方舟、黄华、韦孝成、韦明、韦立帮、韦路波、韦立会、韦孝海、黎良明、韦孝山、韦军、韦孝能、韦孝顺等初一屯群众分别持油锯、柴刀到“马岭”上,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总共砍伐2.4公顷的湿地松林木,林木蓄积量共计193.29立方米。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立勤、韦立朝、覃方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韦立帮、黎良明、韦孝成、韦明、黄华、韦路波、韦立会、韦孝海、韦孝山、韦军、韦孝能、韦孝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遂判处被告人韦立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韦立朝和覃方舟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判处罚金3000元,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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