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法院出台规定强化执行实施权监督
2012-08-08 14:15: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江宁频道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实施分权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加强执行实施权的监督与制约。
明确执行实施的流程。该院规定,执行局局长、人民法庭庭长在收案后,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各执行员办案进度、案件性质,综合分析相对集中确定承办人。内勤应在完成外网信息录入后将案件移交承办人执行。承办人应在收案后迅速对新收案件的立案条件及书面材料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对确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制作查询清单报查询组集中查询。
明确执行启动的时限。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承办法官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承办人应在收案后3日内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承办人在接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针对管辖权、执行行为、执行标的等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3日内移送执行局裁决科处理。
明确款物交接的程序。被执行人交付现金的,由执行员现场开具统一制式案款收据,并将现金在一个工作日内缴存至本院账户。执行中,扣划、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也必须汇入本院账户,由执行局会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发放案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执行局局长、人民法庭庭长办理审批手续,发放案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申请执行人有多个的,必须共同领取执行款,委托部分申请执行人代为领取执行款的,应由其住所地村级基层组织或者派出所盖章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外省市公民代理的需出具公证文书。
明确评估拍卖的权限。该院评估拍卖案件由执行局统一进行登记,由院司法鉴定部门办理对外委托、移交手续。规定评估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拍卖标的第一次流拍后需重新拍卖的保留价的确定由合议庭研究、报分管执行实施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审批;评估价超过30万元的拍卖标的第一次流拍后需重新拍卖的保留价的确定由合议庭研究、报分管执行实施工作的副局长审核、报执行局局长审批,必要时报分管院长审批。
明确执行实施的流程。该院规定,执行局局长、人民法庭庭长在收案后,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各执行员办案进度、案件性质,综合分析相对集中确定承办人。内勤应在完成外网信息录入后将案件移交承办人执行。承办人应在收案后迅速对新收案件的立案条件及书面材料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对确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制作查询清单报查询组集中查询。
明确执行启动的时限。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承办法官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承办人应在收案后3日内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承办人在接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针对管辖权、执行行为、执行标的等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3日内移送执行局裁决科处理。
明确款物交接的程序。被执行人交付现金的,由执行员现场开具统一制式案款收据,并将现金在一个工作日内缴存至本院账户。执行中,扣划、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也必须汇入本院账户,由执行局会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发放案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执行局局长、人民法庭庭长办理审批手续,发放案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申请执行人有多个的,必须共同领取执行款,委托部分申请执行人代为领取执行款的,应由其住所地村级基层组织或者派出所盖章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外省市公民代理的需出具公证文书。
明确评估拍卖的权限。该院评估拍卖案件由执行局统一进行登记,由院司法鉴定部门办理对外委托、移交手续。规定评估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拍卖标的第一次流拍后需重新拍卖的保留价的确定由合议庭研究、报分管执行实施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审批;评估价超过30万元的拍卖标的第一次流拍后需重新拍卖的保留价的确定由合议庭研究、报分管执行实施工作的副局长审核、报执行局局长审批,必要时报分管院长审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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