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贩假烟给民工 钱未赚成“赚”来刑
2012-08-06 10:55:32
     中国法院网讯 (王随和 潘晓燕)  21岁男青年丁某看到路边有人卖假卷烟时,联想起自己打工时曾和许多民工一样为节省钱,总抽一些便宜的或劣质的卷烟。假烟虽是假的,但味道和劣质烟差不多,且价格便宜,他便决定买些假烟加价卖给民工赚钱。孰料,他将假烟再次分拣包装后贩运途中被警方和烟草部门查获,其如意算盘最终还是落了空。8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依法宣判。

  闲转之时遇假烟 想赚差价遂购买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襄城县丁营乡某村的丁某开着借朋友的面包车去漯河市某县要帐,无聊之余到当地一家集贸市场上闲逛时,碰到一个兜售假烟的(下称烟贩)。烟贩告诉他这些假烟是南方人在他们村庄租住的一废弃的厂院内加工的,因被当地政府和烟草部门发现了,南方人害怕被抓就丢下做好的假烟和设备溜走了。当地政府和烟草部门运走了设备和销毁了部分卷烟。现在剩下的假烟已经放霉了,扔掉挺可惜,想便宜处理换俩钱花。

  丁某看了看卷烟,并试抽了三根,觉得卷烟的烟丝、加工工艺和包装能够以假乱真,发霉的也不太多。同时,他又想起自己曾在郑州一家建筑工地打工时的情景:当时为能节省开支,多挣些钱补贴家用,他曾和许多打工的民工一样专门购买便宜的或者劣质的卷烟抽,有时甚至把抽过的香烟的过滤嘴再用纸包裹好重新点燃当作香烟抽......烟贩的这些卷烟虽然是假的,但味道比真的劣质香烟差不多,而且价格便宜,自己如果购买一部分,把发霉的挑出扔掉,不发霉的包装好,再稍微加价卖给打工的民工,不但民工喜欢买,而且自己也能赚些钱。想到这些,他便与烟贩讨价还价,并最终以每件30元的价格购买了40件.他把假烟拉回家后进行了分拣,扔掉了一部分,其余的重新包装好,打算春节后运到郑州的一些施工工地散卖给打工的民工。

  贩运途中遇交警 唯恐被抓逃跑了

  2月10日凌晨4时许,丁某借来舅舅陈某的无号牌面包车,把包装好的假烟全部装了进车内,想在天亮之前运到郑州。5时许,当其沿某国道行驶到许昌县境内一加油站附近时,看到前方发生了车祸,交警正在疏散车辆,他急忙调转车头准备返回。因其驾驶的车辆没有牌照,被交警发现并拦下。丁某停下车,交警用手电筒照了照面包车里面,然后对另一交警大声喊道:车上拉的是烟。丁某听到后,害怕被抓,打开车门落荒而逃。后警方联系许昌县烟草专卖部门,扣押了面包车及车上装载的卷烟,并对卷烟进行抽样检测。

  亲属规劝自投案 钱未赚到“赚”来刑

  陈某借给丁某面包车的第二天因有急事要办,便向丁某要车。丁某将实情告知,并保证一个月内想办法要回车辆,如果要不回来,他将赔偿陈某。随后的近一个月时间内,陈某不断打电话要车,并告诉丁某该案的严重性,劝说丁某投案自首。丁某无奈,便于3月12日在陈某的陪同下到许昌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丁某被移交许昌县警方。

  经查,丁某被查获的假冒卷烟有四种不同的品牌,共计1755条。经鉴定,涉案卷烟假冒注册他人商标且为劣质产品,其价值共计86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运输贩卖假冒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8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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