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审判与社区矫正互动创新司法
2012-08-05 11:09: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傅召平 谢伊妮 粟伟 戴陈峰
法官对在矫人员陈某(右一)进行回访帮教,鼓励其挣钱偿还附带民事赔偿金
2012年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再审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要求强化和规范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湖南高院副院长李微表示。
据了解,从2008年湖南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到今年5月,全省14个市州、123个市区、2104个乡镇全部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累计接受服刑人员20278人,在矫人员14477人,无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审判多了一道程序:
调查评估机制
据介绍,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湖南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部署。
适用社区矫正有一个先决条件,即确有悔改的罪犯放在社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法院需要先确定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才能决定对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所以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就显得十分必要。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的活动。
“法院根据被告人(罪犯)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服刑改造情况,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来适用社区矫正。”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三庭庭长尹南飞说。
2011年1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又联合下发《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将审前调查评估机制引入案件审理。
2011年11月11日,常德市中院以公开开庭的方式,对津市监狱呈报的陈某等2名服刑人员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审理,来自安乡县深柳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湖南高院审判监督第三庭、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和10余名市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过程。
庭审中,安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表意见认为,罪犯陈某的家庭条件和环境很好,根据陈某犯罪原因、改造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制定了帮教措施。在座谈调查中,参与人员均建议对陈某进行假释。合议庭评议后,对服刑人员陈某当庭裁定予以假释。
尹南飞告诉记者,审前调查评估机制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官适用非监禁刑及假释时的内心确信,为法院更加公正客观地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入口关。
■移送多了一份责任:
无缝对接社区矫正机构
尹南飞解释说,按照湖南省《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院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应当庭签具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出具保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将有关文书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与作出判决(决定)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罪犯居住地县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对于裁定假释的,法院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提请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检察院。裁定后,由监狱派干警将罪犯送到社区矫正机构,并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实现对假释罪犯从监狱到社区的无缝对接。
2011年9月21日,绥宁县法院举行首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交接仪式。会上,绥宁县法院与19名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了社区矫正协议,并和他们进行了集体谈话,绥宁县公安局与绥宁县司法局就19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人档交接。
据悉,这是绥宁县法院第一批集中移送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对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简化了办案效率,方便了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管理工作。
■执行多了一片温情:
回访帮教机制
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的廖某,现年38岁,刚投资30万元与舅舅合伙开办一个煤场,聘请了8名当地农民工。孩子已七岁的他,正在装修新房,准备与妻子补办婚礼。
一般人也许想不到,就是他,2007年5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在监狱期间表现优秀,于2011年9月21日假释出狱。移送社区矫正机构后,承办法官经常利用各种机会回访帮助他,给他鼓励。
“违法乱纪的事情再也不会触碰了!”谈到这几年监狱内外的感受,廖某的眼中闪过一丝湿润的亮光,“现在父母健在,妻子支持,孩子也听话,生活很美好,非常感谢法官和司法所人员在我迷茫失意的时候,给了我最大的支持和鼓励!”
“在一般人看来,刑罚是严厉的。但是刑罚的执行可以体现人性关怀,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院不是一送了之,还要经常对服刑人员进行温情教育,促其回归社会。”尹南飞介绍道。
他说,法官不定期下到乡镇、街道社区,对在矫人员进行回访,和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接受学习教育管理、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存在的困难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分析他们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激发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实地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乡邻,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调阅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台账,详细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情况,掌握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工作生活、思想动态等情况。
2012年3月14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与资阳区司法局、资阳区检察院联合组织辖区内37名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参观赤山监狱。
通过参观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场所与居住环境、学习有关监管制度,并听取了3名在押犯人的现身说法,在矫人员深受震动。法官们抓住机会,对其进行温情教育,希望他们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人员纷纷表示,将珍惜这相对自由的生活,服从监督管理,争取早日成为合格的公民。
然而,法律政策的宽容并不等于纵容。如果在矫人员将社区矫正误认为重获自由而为所欲为,则可能因违反监管措施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2年5月3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不服从社区矫正教育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王某于1992年出生,因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2011年3月17日被岳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三年,决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在矫正期内,王某到当地司法所报到后就去向不明,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其家人及其他社会关系人,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2年3月28日,王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七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岳塘区司法局依照规定,启动司法奖惩程序,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王某的缓刑。
岳塘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监督,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决定对王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湖南高院副院长李微表示。
据了解,从2008年湖南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到今年5月,全省14个市州、123个市区、2104个乡镇全部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累计接受服刑人员20278人,在矫人员14477人,无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审判多了一道程序:
调查评估机制
据介绍,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湖南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部署。
适用社区矫正有一个先决条件,即确有悔改的罪犯放在社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法院需要先确定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才能决定对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所以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就显得十分必要。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的活动。
“法院根据被告人(罪犯)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服刑改造情况,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来适用社区矫正。”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三庭庭长尹南飞说。
2011年1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又联合下发《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将审前调查评估机制引入案件审理。
2011年11月11日,常德市中院以公开开庭的方式,对津市监狱呈报的陈某等2名服刑人员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审理,来自安乡县深柳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湖南高院审判监督第三庭、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和10余名市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过程。
庭审中,安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表意见认为,罪犯陈某的家庭条件和环境很好,根据陈某犯罪原因、改造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制定了帮教措施。在座谈调查中,参与人员均建议对陈某进行假释。合议庭评议后,对服刑人员陈某当庭裁定予以假释。
尹南飞告诉记者,审前调查评估机制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官适用非监禁刑及假释时的内心确信,为法院更加公正客观地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入口关。
■移送多了一份责任:
无缝对接社区矫正机构
尹南飞解释说,按照湖南省《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院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应当庭签具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出具保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将有关文书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与作出判决(决定)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罪犯居住地县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对于裁定假释的,法院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提请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检察院。裁定后,由监狱派干警将罪犯送到社区矫正机构,并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实现对假释罪犯从监狱到社区的无缝对接。
2011年9月21日,绥宁县法院举行首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交接仪式。会上,绥宁县法院与19名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了社区矫正协议,并和他们进行了集体谈话,绥宁县公安局与绥宁县司法局就19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人档交接。
据悉,这是绥宁县法院第一批集中移送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对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简化了办案效率,方便了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管理工作。
■执行多了一片温情:
回访帮教机制
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的廖某,现年38岁,刚投资30万元与舅舅合伙开办一个煤场,聘请了8名当地农民工。孩子已七岁的他,正在装修新房,准备与妻子补办婚礼。
一般人也许想不到,就是他,2007年5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在监狱期间表现优秀,于2011年9月21日假释出狱。移送社区矫正机构后,承办法官经常利用各种机会回访帮助他,给他鼓励。
“违法乱纪的事情再也不会触碰了!”谈到这几年监狱内外的感受,廖某的眼中闪过一丝湿润的亮光,“现在父母健在,妻子支持,孩子也听话,生活很美好,非常感谢法官和司法所人员在我迷茫失意的时候,给了我最大的支持和鼓励!”
“在一般人看来,刑罚是严厉的。但是刑罚的执行可以体现人性关怀,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院不是一送了之,还要经常对服刑人员进行温情教育,促其回归社会。”尹南飞介绍道。
他说,法官不定期下到乡镇、街道社区,对在矫人员进行回访,和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接受学习教育管理、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存在的困难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分析他们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激发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实地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乡邻,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调阅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台账,详细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情况,掌握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工作生活、思想动态等情况。
2012年3月14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与资阳区司法局、资阳区检察院联合组织辖区内37名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参观赤山监狱。
通过参观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场所与居住环境、学习有关监管制度,并听取了3名在押犯人的现身说法,在矫人员深受震动。法官们抓住机会,对其进行温情教育,希望他们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人员纷纷表示,将珍惜这相对自由的生活,服从监督管理,争取早日成为合格的公民。
然而,法律政策的宽容并不等于纵容。如果在矫人员将社区矫正误认为重获自由而为所欲为,则可能因违反监管措施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2年5月3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不服从社区矫正教育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王某于1992年出生,因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2011年3月17日被岳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三年,决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在矫正期内,王某到当地司法所报到后就去向不明,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其家人及其他社会关系人,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2年3月28日,王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七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岳塘区司法局依照规定,启动司法奖惩程序,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王某的缓刑。
岳塘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监督,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决定对王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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