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法院多措施创新交通事故案件执行模式
2012-08-01 16:22: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李沅林
  今年1—7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1件,执结26件,所结案件执行兑现率达87.6%,执行兑现135.83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情形多等特点,其执行难度比其他类型案件大。为此,璧山法院针对不同的个案,灵活运用法律,探索有效的执行方法,尽可能实现当事人的权益。诉讼立案时,正确引导当事人及时做好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对私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对个人财产进行及时保全;对运输车辆,及时对挂靠公司、肇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确保案件执行兑现。

  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璧山法院于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掌握车辆的扣押、放行、场地使用费等情形,便于对车辆采取执行措施。利用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系统,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并请保险公司尽快协助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执行难度。

  灵活运用执行方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对部分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能力的,璧山法院坚持“生道”执行,促使方法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对有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使受害人权益得到实现。另外,在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定期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及时掌握线索,为案件执行提供便利。

  努力寻求多方支持,充分应用好司法救助金制度。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而受害者又比较困难或急需治疗的情形下,需要寻求社会、政府等多方面的支持。另外,璧山法院充分应用司法救助金制度,向困难受害人及时申请救助金。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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