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以平等保护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2012-07-31 15:03: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徐晓琴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立足司法职能,以平等司法保护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该院进一步增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对涉讼主体,不论其是国企还是民企,规模是大是小,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原告或是被告,是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平等保护,平等对待。

  践行全面保护理念。对于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该院坚持立案、审判、执行全程保护,民事、刑事、行政等全方位保护。建立涉民营经济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审理中,加大涉及民营经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及时处理劳资、合同等法律关系;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等刑事犯罪行为;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止对民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侵犯经营自主权等行为。执行环节注重方法和艺术,一方面对民营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执行,收回债权,保障生产;另一方面对民营经济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要尽可能地通过协调处理,给其发展的时间、条件和空间,对其生产资料和必要的周转资金,慎用查封、冻结方式处理。

  强化能动保护措施。该院继续推进“审务进园区、进商会”等活动,采取走访、电话联络等方式深入了解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增进对民营经济发展实情的动态掌握,避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活动,与新闻媒体加强合作,以“426”知识产权日等活动为载体,坚持普及宣传与以案释法相结合,提高民营经济主体合法经营意识,最大限度规避经营风险;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妨害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作为,以及民营企业自身不规范、不合法的经营活动或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向有关机关、行业协会或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助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合理运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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