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建筑面积“缩水” 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2012-07-31 11:01:02
中国法院网讯 (宋国强) 原告张某花200多万买了一处门面房,经测量,该门面房实际建筑面积为303.75平方米,而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却显示为335.1平方米,建筑面积竟然“缩水”31.3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9.36%。为了讨个说法,张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7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张某依据合同约定的门面房面积误差比3%内的房价款61293元,双倍返还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259855.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85元。
2011年7月1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睢阳区文化路南,平原路东“书香门第”19#、20#1-2层门面房一处,该门面房建筑面积为335.1平方米,每平方米6100元,房价款总计为204411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交纳了房款及相关费用。2011年12月13日,原告委托商丘市恒信房地产测绘公司对该门面房进行了测量,经测量该门面房建筑面积为303.7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9.36%。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规定,该房产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被告返还原告,绝对值超出3%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经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返还门面房面积误差比3%内的房价款应为61293元,双倍返还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应为259855.6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104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返还面积误差比3%内的房价款、双倍返还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7月1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睢阳区文化路南,平原路东“书香门第”19#、20#1-2层门面房一处,该门面房建筑面积为335.1平方米,每平方米6100元,房价款总计为204411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交纳了房款及相关费用。2011年12月13日,原告委托商丘市恒信房地产测绘公司对该门面房进行了测量,经测量该门面房建筑面积为303.7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9.36%。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规定,该房产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被告返还原告,绝对值超出3%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经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返还门面房面积误差比3%内的房价款应为61293元,双倍返还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应为259855.6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104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返还面积误差比3%内的房价款、双倍返还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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