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携凶器飞车抢劫 受害者被拖行50米终擒匪
2012-07-27 11:09: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鹰潭频道 | 作者:熊胜生 范超
两男子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金项链,不料被害人死死抓住摩托车,在被拖行大约五十米后终于将摩托车拉翻。一男子掏出弹簧刀威胁被害人并趁机逃脱,另一男子也掏出弹簧刀却被抓住,最终被扭送公安机关。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起抢劫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人汪华珍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早上,被告人汪华珍伙同“嘎叼”(另案处理)预谋到鹰潭市区飞车抢夺金项链,并分工由“嘎叼”驾驶摩托车,由汪华珍坐在后座负责抢夺项链。当日中午12时许,二人窜至本市正大北路时,发现被害人李某佩戴黄金项链骑电动车,于是“嘎叼”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汪华珍伸手拉其项链,李某被汪华珍拉下电动车后随即抓住摩托车后架,但“嘎叼”仍强行向前骑行并将李某拖行五十余米,后李某将摩托车拉倒并试图抓住“嘎叼”和汪华珍,“嘎叼”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李某并趁机逃脱,汪华珍也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但被李某死死抓住,李某的家人听到喊叫后亦赶到现场,帮忙将汪华珍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李某被“嘎叼”、汪华珍骑车拖行时造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548.8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汪华珍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华珍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汪华珍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应认定为抢劫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汪华珍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早上,被告人汪华珍伙同“嘎叼”(另案处理)预谋到鹰潭市区飞车抢夺金项链,并分工由“嘎叼”驾驶摩托车,由汪华珍坐在后座负责抢夺项链。当日中午12时许,二人窜至本市正大北路时,发现被害人李某佩戴黄金项链骑电动车,于是“嘎叼”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汪华珍伸手拉其项链,李某被汪华珍拉下电动车后随即抓住摩托车后架,但“嘎叼”仍强行向前骑行并将李某拖行五十余米,后李某将摩托车拉倒并试图抓住“嘎叼”和汪华珍,“嘎叼”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李某并趁机逃脱,汪华珍也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但被李某死死抓住,李某的家人听到喊叫后亦赶到现场,帮忙将汪华珍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李某被“嘎叼”、汪华珍骑车拖行时造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548.8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汪华珍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华珍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汪华珍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应认定为抢劫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汪华珍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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