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庭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
2012-07-26 15:03: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博
一方是开着名车招摇过市的欠债者,一方是多方求助无能为力的债主,“借债难,要债更难”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已不是凤毛麟角。有人戏言:现今“杨白劳”与“黄世仁”已角色转换,“黄世仁”不再趾高气昂,反而得低声下气向“杨白劳”乞怜,以期其能早日还债……看似不平等的现象背后,其实隐藏着不小的危机: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债务人变相隐匿财产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正不断受到考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的工作思路,以此作为今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指导。基层法官干警通过深入学习通知精神,深刻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012年6月1日,一起典型的“老赖”借贷案件在西乡法院北区法庭结案,曾今逃避多时债务人在法官的多方联系与劝解下主动送上了“久违”的欠款,从异地多次奔波往返的债权人拿到来之不易的还款时,对办案法官言谢不止。
2010年2月家住汉中市西乡县的郭军再次来到勉县王涛的经营部购置货物,由于彼此熟悉,郭军提完货后尚欠王涛货款6000余元未给付,并约定两个月后付清。然而此后1年多时间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砌辞不还,致使王涛多次奔波两地追讨欠款,不仅苦无结果反而花去了上千元交通和住宿费用,眼瞅着两年将过,今年1月王涛再次来到西乡只得向法院求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991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的指示要求入手,认真进行审查,在排除了涉嫌非法集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等经济犯罪行为后,确认了当事人间系合法借贷关系;在查找、联络被告时法官发现,郭军在法院已被其他案件起诉过,且都涉案金额较大,有的案件还进入了执行程序,通过与其他案件法官联络,几经周折在春节前终于找到了郭军的具体下落,果断出击及时向其送达了诉讼法律材料;久经诉讼的郭军此时显得很“油滑”,一方面承认借债事实,一方面以经济拮据无力偿还为由,希望拖延还款。鉴于双方对于还款的期限有争议,调解无法进行,考虑到王涛需负担来到西乡的住宿、交通费等情形,法官果断选择了在开庭后再行调解的处理方式。
年后上班法官再次联系郭军时,发现其已前往四川某县做生意,且有转移资产的倾向,“调还是不调?”“该怎么调?”法官不断思索着对债权人最有利的处理方式。通过与执行局法官的联系,掌握了关于郭军资产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后,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郭军进行说服劝导,从“内”向其施压;与其他案件法官联动办案,将孤立的、小标的案件纳入其他相关的几个案件中综合考虑,不断向郭军督促调解、履行事宜,通过讲法明理晓以厉害关系,从“外”向其施压。同时也考虑到其实际履行能力,本着宽容、互信的态度,促使双方都有所让步以便达成和解:王涛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及交通、住宿费用,郭军也愿意缩短履行期限,最终在起诉后一个月内先后分两次缴齐了欠款6500元,至此“老赖”借贷案件得以顺利履行完毕,王涛再也不必来回两地辛苦奔波了……
通过亲自参与该起案件的调处全过程,我深深为基层法官时不我待、积极奔走调处案件的精神所折服。现阶段,基层办案法官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指示要求审理该类案件,力争法院调解从多方面入手,笔者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考:
一、调解是一门艺术,更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锻炼与考量,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树立大局意识、为民观念,耐得住压力、经得起诱惑、勇于磨练韧劲、坚持不懈为调解。
“不等不靠,贵在落实”是全体法官干警的信条,在调解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基础上,克服消极、麻痹思想,坚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追求廉洁、高效办案;调解时不等不靠,要勇于迎难而上,只要办案件需要,主动深入到田间地头,下乡入户调查访问,及时化解纠纷,维护了乡邻和谐;主动联络好各级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合力做好矛盾纠纷源头的化解工作;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牢记“五个严禁”和 “六个不准”规定,牢固树立奉公执法、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有力践行王胜俊院长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突出抓好严格执法、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回应社会舆论”的重要指示,努力推动自身素质提高,促进法庭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以良好的风貌、优异的成绩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预瞻性”调处及立案受理工作,有条件地展开诉前及立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立案窗口直接面向当事人,基层法院通过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基层法庭设立立案调解室对该类案件引入预先调解机制,及时审查,及时做好当事人的联络工作,立案现场即展开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从源头化解矛盾。立案审查法官在立案时应认真进行审查,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人民法院在积极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重视诉前调解作用,尽最大努力不让当事人走上诉讼程序,通过强化立案工作由单纯的立案职能向服务、调解职能转变,法院拓宽了服务渠道,延伸了服务触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并适时运用相关案例引导,化解了申请人心中的疑虑,促使其主动申请撤诉,从根本上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
三、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大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应积极转换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力争做到常规调处与创新调解措施并举,调解手段推陈出新,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共促调处目标的实现。下面谈谈笔者个人的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调解应结合本地方实际,法官除了按照正常的调解手段办案外,还应结合案情实际、当事人状况、财产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给力调解过程,积极促成和解。
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通常是熟人社会圈里的人,即该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等,双方大多是因为信任才发生借贷关系。借款有的是口头约定,有的是书面约定,手续一般比较简单。还有的只写个借条,有的连借条都不写,甚至有的归还借款时连借条都没有收回。所以,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说清借款是否归还、借款有无利息及还款期限等。对于这类纠纷的调解处理,首先应先了解清楚纠纷的基本事实;其次让当事人明白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应告知出借人因举证不能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对借款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使其感受到借款不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最后告知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当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人员应抓住时机,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有条件地促成多案联动化解,集中精力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多案调处目标。例如法院在审理四起借贷案件时,一同工作的四名工友向同一借款人分别借款数万元,向为了更好协调案件的处理进度,领导有针对性的将四起案件指定了经验丰富的老审判员一并处理,专门负责;为了了解四位被告起诉时的具体下落,法官不畏山路艰险,专程多次前往位于陡峭深山中的矿区查询、联系;部署调解、开庭事宜,通过邮寄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函方式,法官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分别寄往四位被告户籍地法院委托其帮助送达;同时不忘与雇主某石材公司进行协调,督促其协助提供四位被告的具体下落、应付酬劳款项事宜等……..通过四起案件细致、联动审理,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花费,有效地推动了调解进程,最终通过与石材公司多次接触,法官了解到四位被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最终通过康宁公司这一桥梁,法官先后与在其他地方工作的四位被告取得联系,力促其应诉并参与调解,四位被告先后主动交来了借款,法官联动调解办案取得了良好效果,维护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守护了一方和谐。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以案论案,孤立办案,要善于发现与其他案件之间的联系,利用一切有利资源,共同参与案件的调处。还说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说它很“小”确实争议标的不大,只有区区几千元,但调解时遇到的波折和履行过程却颇为复杂,在这里主要说明的问题是假若一开始法官仅仅就因为标的小而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单纯按照普通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调解,而不努力探寻本案与其他案件可能存在的潜在联系因素,能动的办案,有征对性的调解,很可能出现“调而不履”“判而无果”的现实效果,不仅我们的调解工作困难重重,对于辛苦参与的债权人来说其利益也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法律的效力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民间借贷案件的调处工作除了要善于发现案件也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联系外,还要学会把握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现实动向、心里变化等因素,合理掌控调解的力度,做到张弛有度,需要参与时能收放自如,如此才能更有效促使案件不仅调解亦能圆满履行。
(三)重视调解艺术,调解手段推陈出新,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注意区分各种当事人及不同案件情况,适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
(1)要创新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
(2)针对案件当事人不遗余力开展诉前调解、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听证调解、即时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手段多样化;
(3)重视法官干警自身调解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融情与理于调解始终,合理把握调解的时机,须懂得充满温情的调处往往比一席判决来的更给力,不仅有利于加速纠纷的化解与案件的处理进程,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四、合理掌控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进程,重视调判结合,注意提高调解的效率,避免陷入久拖不决,维护法律之尊严。
人们常常强调“调解是审判的艺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调解的方式结案本身具有的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使案件调解相对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但在实践中发现过于追求调解的结案效果有时可能导致案件“久调不绝”、“调而不履”,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还消耗了时间,使债权人需求法律保护的行为本身失去了意义,直接影响了法庭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效果。
法官在化解该类纠纷时,要合理把握判与调的尺度,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采取稳妥和果断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注意对判决时引用法律、法规的宣讲,做好判后答疑程序,减少上诉、累诉情况的发生,提高审理的效率;做好整个审理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普及民众对借贷案件法律常识、规范的认知力度,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并促成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应主动学习借鉴其他法院、法庭先进的办案经验与调处办法,着力培养自身适合本地实际的案件调解方式,为求调解目的差异化办案。
对于基层法庭而言,由于辖区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素质、风俗民情等因素的差异,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常常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和适用法律。案件能否顺利调解?手段的选择很重要!在自身不断创新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其他基层法庭审判、调解相关案件中的一些优秀经验和做法,长此以往日积月累,逐渐形成了一些独道的调解方法。比如:善于利用善良风俗、村组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协助和督促当事人和解及履行;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偏不倚,抓住时机,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充分发挥当庭调解的作用,并结合庭外调解、庭后调解一同“发力”,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适当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的发展阶段里,人民法院面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处与化解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新调处方式与手段,共创为民、和谐的调解之路。
(作者单位:陕西西乡人民法院)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的工作思路,以此作为今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指导。基层法官干警通过深入学习通知精神,深刻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012年6月1日,一起典型的“老赖”借贷案件在西乡法院北区法庭结案,曾今逃避多时债务人在法官的多方联系与劝解下主动送上了“久违”的欠款,从异地多次奔波往返的债权人拿到来之不易的还款时,对办案法官言谢不止。
2010年2月家住汉中市西乡县的郭军再次来到勉县王涛的经营部购置货物,由于彼此熟悉,郭军提完货后尚欠王涛货款6000余元未给付,并约定两个月后付清。然而此后1年多时间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砌辞不还,致使王涛多次奔波两地追讨欠款,不仅苦无结果反而花去了上千元交通和住宿费用,眼瞅着两年将过,今年1月王涛再次来到西乡只得向法院求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991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的指示要求入手,认真进行审查,在排除了涉嫌非法集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等经济犯罪行为后,确认了当事人间系合法借贷关系;在查找、联络被告时法官发现,郭军在法院已被其他案件起诉过,且都涉案金额较大,有的案件还进入了执行程序,通过与其他案件法官联络,几经周折在春节前终于找到了郭军的具体下落,果断出击及时向其送达了诉讼法律材料;久经诉讼的郭军此时显得很“油滑”,一方面承认借债事实,一方面以经济拮据无力偿还为由,希望拖延还款。鉴于双方对于还款的期限有争议,调解无法进行,考虑到王涛需负担来到西乡的住宿、交通费等情形,法官果断选择了在开庭后再行调解的处理方式。
年后上班法官再次联系郭军时,发现其已前往四川某县做生意,且有转移资产的倾向,“调还是不调?”“该怎么调?”法官不断思索着对债权人最有利的处理方式。通过与执行局法官的联系,掌握了关于郭军资产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后,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郭军进行说服劝导,从“内”向其施压;与其他案件法官联动办案,将孤立的、小标的案件纳入其他相关的几个案件中综合考虑,不断向郭军督促调解、履行事宜,通过讲法明理晓以厉害关系,从“外”向其施压。同时也考虑到其实际履行能力,本着宽容、互信的态度,促使双方都有所让步以便达成和解:王涛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及交通、住宿费用,郭军也愿意缩短履行期限,最终在起诉后一个月内先后分两次缴齐了欠款6500元,至此“老赖”借贷案件得以顺利履行完毕,王涛再也不必来回两地辛苦奔波了……
通过亲自参与该起案件的调处全过程,我深深为基层法官时不我待、积极奔走调处案件的精神所折服。现阶段,基层办案法官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指示要求审理该类案件,力争法院调解从多方面入手,笔者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考:
一、调解是一门艺术,更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锻炼与考量,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树立大局意识、为民观念,耐得住压力、经得起诱惑、勇于磨练韧劲、坚持不懈为调解。
“不等不靠,贵在落实”是全体法官干警的信条,在调解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基础上,克服消极、麻痹思想,坚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追求廉洁、高效办案;调解时不等不靠,要勇于迎难而上,只要办案件需要,主动深入到田间地头,下乡入户调查访问,及时化解纠纷,维护了乡邻和谐;主动联络好各级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合力做好矛盾纠纷源头的化解工作;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牢记“五个严禁”和 “六个不准”规定,牢固树立奉公执法、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有力践行王胜俊院长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突出抓好严格执法、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回应社会舆论”的重要指示,努力推动自身素质提高,促进法庭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以良好的风貌、优异的成绩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预瞻性”调处及立案受理工作,有条件地展开诉前及立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立案窗口直接面向当事人,基层法院通过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基层法庭设立立案调解室对该类案件引入预先调解机制,及时审查,及时做好当事人的联络工作,立案现场即展开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从源头化解矛盾。立案审查法官在立案时应认真进行审查,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人民法院在积极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重视诉前调解作用,尽最大努力不让当事人走上诉讼程序,通过强化立案工作由单纯的立案职能向服务、调解职能转变,法院拓宽了服务渠道,延伸了服务触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并适时运用相关案例引导,化解了申请人心中的疑虑,促使其主动申请撤诉,从根本上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
三、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大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应积极转换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力争做到常规调处与创新调解措施并举,调解手段推陈出新,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共促调处目标的实现。下面谈谈笔者个人的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调解应结合本地方实际,法官除了按照正常的调解手段办案外,还应结合案情实际、当事人状况、财产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给力调解过程,积极促成和解。
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通常是熟人社会圈里的人,即该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等,双方大多是因为信任才发生借贷关系。借款有的是口头约定,有的是书面约定,手续一般比较简单。还有的只写个借条,有的连借条都不写,甚至有的归还借款时连借条都没有收回。所以,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说清借款是否归还、借款有无利息及还款期限等。对于这类纠纷的调解处理,首先应先了解清楚纠纷的基本事实;其次让当事人明白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应告知出借人因举证不能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对借款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使其感受到借款不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最后告知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当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人员应抓住时机,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有条件地促成多案联动化解,集中精力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多案调处目标。例如法院在审理四起借贷案件时,一同工作的四名工友向同一借款人分别借款数万元,向为了更好协调案件的处理进度,领导有针对性的将四起案件指定了经验丰富的老审判员一并处理,专门负责;为了了解四位被告起诉时的具体下落,法官不畏山路艰险,专程多次前往位于陡峭深山中的矿区查询、联系;部署调解、开庭事宜,通过邮寄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函方式,法官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分别寄往四位被告户籍地法院委托其帮助送达;同时不忘与雇主某石材公司进行协调,督促其协助提供四位被告的具体下落、应付酬劳款项事宜等……..通过四起案件细致、联动审理,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花费,有效地推动了调解进程,最终通过与石材公司多次接触,法官了解到四位被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最终通过康宁公司这一桥梁,法官先后与在其他地方工作的四位被告取得联系,力促其应诉并参与调解,四位被告先后主动交来了借款,法官联动调解办案取得了良好效果,维护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守护了一方和谐。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以案论案,孤立办案,要善于发现与其他案件之间的联系,利用一切有利资源,共同参与案件的调处。还说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说它很“小”确实争议标的不大,只有区区几千元,但调解时遇到的波折和履行过程却颇为复杂,在这里主要说明的问题是假若一开始法官仅仅就因为标的小而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单纯按照普通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调解,而不努力探寻本案与其他案件可能存在的潜在联系因素,能动的办案,有征对性的调解,很可能出现“调而不履”“判而无果”的现实效果,不仅我们的调解工作困难重重,对于辛苦参与的债权人来说其利益也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法律的效力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民间借贷案件的调处工作除了要善于发现案件也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联系外,还要学会把握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现实动向、心里变化等因素,合理掌控调解的力度,做到张弛有度,需要参与时能收放自如,如此才能更有效促使案件不仅调解亦能圆满履行。
(三)重视调解艺术,调解手段推陈出新,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注意区分各种当事人及不同案件情况,适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
(1)要创新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
(2)针对案件当事人不遗余力开展诉前调解、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听证调解、即时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手段多样化;
(3)重视法官干警自身调解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融情与理于调解始终,合理把握调解的时机,须懂得充满温情的调处往往比一席判决来的更给力,不仅有利于加速纠纷的化解与案件的处理进程,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四、合理掌控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进程,重视调判结合,注意提高调解的效率,避免陷入久拖不决,维护法律之尊严。
人们常常强调“调解是审判的艺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调解的方式结案本身具有的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使案件调解相对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但在实践中发现过于追求调解的结案效果有时可能导致案件“久调不绝”、“调而不履”,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还消耗了时间,使债权人需求法律保护的行为本身失去了意义,直接影响了法庭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效果。
法官在化解该类纠纷时,要合理把握判与调的尺度,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采取稳妥和果断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注意对判决时引用法律、法规的宣讲,做好判后答疑程序,减少上诉、累诉情况的发生,提高审理的效率;做好整个审理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普及民众对借贷案件法律常识、规范的认知力度,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并促成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应主动学习借鉴其他法院、法庭先进的办案经验与调处办法,着力培养自身适合本地实际的案件调解方式,为求调解目的差异化办案。
对于基层法庭而言,由于辖区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素质、风俗民情等因素的差异,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常常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和适用法律。案件能否顺利调解?手段的选择很重要!在自身不断创新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其他基层法庭审判、调解相关案件中的一些优秀经验和做法,长此以往日积月累,逐渐形成了一些独道的调解方法。比如:善于利用善良风俗、村组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协助和督促当事人和解及履行;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偏不倚,抓住时机,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充分发挥当庭调解的作用,并结合庭外调解、庭后调解一同“发力”,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适当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的发展阶段里,人民法院面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处与化解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新调处方式与手段,共创为民、和谐的调解之路。
(作者单位:陕西西乡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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