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结案”之理性思考
2012-07-24 10:14: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锡怀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为破解这一困境,加强对审判时间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解决好工作年度内结案前松后紧、时松时紧、结案数大起大落的问题,各地法院纷纷推出了均衡结案管理机制。均衡结案实质上是法院要求法官在月度、季度、年度等不同期间,结案、收案的不断滚动运行中,实现案件“收、结、存”比例的动态平衡。

  均衡结案管理机制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审判权的科学配置,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无疑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结案均衡度的计算基础依然是结案率,少结或多结都会影响“均衡度”,并且每月的结案率受立案数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制约,而这些因素是不能人为控制的。这就导致均衡结案考核制度在实施中也引发了需要理性反思的问题。

  首先,可能造成案结事不了。案件的处理应把握好火候。有的案件若不及时处理,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相反地,有的案件处理及时了其效果却适得其反,导致案结事不了,甚至引发新的诉讼。比如,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常常需要采取“冷处理”措施,以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这样往往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相反,“快刀斩乱麻”式的及时裁判往往容易导致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试想,本来可以通过缓冲挽救的婚姻,却因追求所谓的效率和“结案均衡”导致两个人的婚姻被法律依法解除,不仅留给婚姻当事人情感上难以忘却的伤痛,还会给家人尤其是子女的心灵造成莫大的伤害。

  其次,可能侵犯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判决结案不仅耗时耗力,而且程序繁琐,因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可能会漠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多次调解,这也是“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进入调解程序或终止该程序进入审判程序,最终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便无形消失在调解过程中了。

  再次,容易出现强迫调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和判决相比,调解具有风险很小乃至无风险,诉讼周期短等优势。加之现实中,调撤率高被作为正面典型广为宣传与表彰。在趋利避害心理的影响下,法官不愿意判决是理所当然的。为了使案件迅速审结,实现收结案的均衡,违法调解、强行调解、强劝撤诉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极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投诉,损害法院的良好形象。

  最后,公正司法和案件质量大打折扣。均衡结案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按照程序匆匆下判,虽然结案均衡度高,但案件发改率同时也高。而审判活动是发现事实真相的主观认识活动,法官必须通过合理的时间处理纠纷,这是司法救济的严肃性、准确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条件。如果一味地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最后的结局只能是减少法官思考案件的时间,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案件的质量也就要大打折扣。法官办案犹如生产产品,没有质量保证的产品,数量再多也只是次品或废品,不仅对社会无益,而且还会增加司法纠错成本。

   “法官是向社会提供矫正‘公平’与矫正‘正义’这些特殊产品的‘供应商’或者说‘厂商’”。笔者认为,审判管理创新不能违背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盲目地将其他领域的考核指标移植到审判领域中来。对法官业绩的考核评价,既要符合审判规律和审判工作特点,又要统筹考虑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等各方面的要求,决不能以“拔苗助长”的方式片面追求所谓的“均衡”,回到漠视、践踏司法规律的做法。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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