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案均衡度作为绩效考评指标的必要性
2014-01-14 14:15: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瑞娜 董丽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将结案均衡度纳入到针对中、基层两级法院作为评估案件审判质效的26项绩效考评指标之中,该项指标旨在引导各中基层法院能够实现月月结案数基本均衡,进而保证全年的审判工作能够平稳良序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自从该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中后,部分法官抱怨此项指标不科学、不合理,认为因顾及该项指标的完成,而导致部分审结的案件不能及时报结,因此建议取消该项指标。结案均衡度指标是否应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一直备受争议,下面,笔者将从结案均衡度的内涵、其设立的必然性,以及完善结案均衡度机制的建议三大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论证结案均衡度作为绩效考评指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对结案均衡度内涵的的理解

  结案均衡度实则是为了达到均衡结案的目的而设立的指标。那么究竟什么是均衡结案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均衡结案是如此定义的,它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未结案相对稳定的良性循环状态。简单点说就是实现各月结案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没有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时拖着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现象。这种现象对内影响了案件立案、结案不均衡,对外影响了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以法院做好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受到影响。

  结案均衡度的计算方法用抽象的语言表达比较难理解,不妨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展示一下。以河南省清丰县法院为例,该法院民一庭在2013年上半年共审结案件136件,1月份审结26,件,2月份25件,3月份25件,4月份25件,5月份16件,6月份19件,136除以6即可得到平均每月审结数是23件,那月1月份的结案均衡度等于 1- (26-23)/23,即0.87,依此类推即可算出其他月份的均衡度,6个月的结案均衡度相加然后除以6即可得出民一庭上半年结案均衡度为0.86,该数越趋于1,证明该庭上半年各月结案越均衡。

  二、结案均衡度纳入绩效考评指标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结案均衡度纳入绩效考评指标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

  要求达到均衡结案是因为法院的收案是基本均衡的。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是地方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各月收案是基本均衡的。根据最高院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地方法院收案均衡度为0.87,最高人民法院收案均衡度为0.80。收案的均衡是客观规律,收案的均衡必然要求结案也同样均衡才能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然而现实是结案均衡度远远低于收案均衡度,同样是2010年最高院数据,地方法院收案均衡度超过同期结案均衡度40.32%;最高人民法院超过同期结案均衡度35.59%。可见结案不均衡的问题极为严重,达到均衡结案的目标迫在眉睫,这也是按照审判规律办事的客观要求,是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结案均衡度纳入绩效考评指标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具有必要性

  在制定结案均衡度指标以前,各法院一直以结案率作为考评法院、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该指标也是法院年底评优创先的硬性条件之一。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案件数量较少,民众司法需求不大的历史时期,采用结案率考评法官并没有暴露太大的缺陷,但是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矛盾冲突愈发不可调和,成文法律的大批量的出台,诉讼费大幅度调低,民众的诉讼需求急剧加大,此时,单一的结案率考核指标引发的审判工作的诟病越来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年底突击结案导致案件质量受影响。一些法院、法官为了年终考核能得到一个好的业绩,片面追求高结案率,年底人为控制收案,甚至采用不立案的方式降低结案率的基数。同时,通过突击结案、打包结案尽快审结手头里的未结案件,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本来有调解余地的案件因法官急着结案而失去调解耐心直接做了判决,降低了案件调解率,进而可能影响案件的服判息诉。二是纵容了法官不良的审判习惯。针对用结案率来考核法院法官全年的成绩,很多法官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更倾向于与其神经从年头绷到年尾,不如年初歇一歇放松一下,年底再加班加点完成审判任务。三是全年内结案进度出现严重不均衡。每到年底结案率就会大幅提高,因年底限制收案,突击结案,到来年初没有旧存案件可审,结案率又会大幅下滑。有一组数据显示,某地级市,中、基层两级法院在2010年1月份结案率分别为21.52%和24.5%,而在同年12月份结案率分别高达92.35%和95.26%。这样循环往复,造成了年初和年末结案的极大不平衡。特别是不收案、不立案的做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权,违背司法为民的宗旨,破坏法院在人民大众中的形象。

  为了破解这一突出的现实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结案均衡度这一更为科学的考评指标,以取代单一的结案率。

  三、结案均衡度指标设立的宏观意义和微观意义

  (一)结案均衡度指标设立的宏观意义

  结案均衡度取代结案率成为绩效考评一项新的指标,是审判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创新,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新举措、新思路。它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结案均衡度指标能够积极引导法院均衡结案,形成一种良性的收结案相对均衡的运行态势,保证司法工作正常运转,真正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

  结案均衡度指标促进法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审判时间。通过结案均衡度指标,能引导法院法官在年初根据以往年份收结案的数量自觉预计今年各月的结案数,做好计划部署,督促他们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合理分配了审判时间,提高了案件审判的效率。目前,绝大数基层法院均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境,司法审判资源极为有限,均衡结案要求把年总的结案任务均匀分配到各个月份,有利于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易达到最少的司法资源优化后的最大效应。

  (二)结案均衡度指标设立的微观意义

  从微观意义上说,结案均衡度指标意义重大。

  1、结案均衡度纳入绩效考评以后,以前长期出现的年底法院阻滞收案或者不立案的现象明显好转,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了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

  2、季末年底突击性结案、打包结案等突出问题也明显改观,年结案任务均衡分摊于各月,督促了案件及时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避免了审案搞突击、赶时间,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也减轻了因突击结案给法官带来的巨大工作和心理压力。

  3、结案均衡度指标的引入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一大创举,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形下,对审判困境的艰难突围,是适应新审判形势需要的新举措,有利于审判管理更科学,更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有助于促进各级法院工作方式和考核模式的创新。结案均衡度指标的设立促进了法院依照审判的规律和社会的需求及时立案和结案,培养了法官的在审理期限内及时结案的良好习惯。同时消除了不合理的考评方法产生的弊端,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科学、高效、稳定运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四、完善结案均衡度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系列案件,建立健全及时报告、审批制度

  各级法院均会出现一年里可能会有某个月份收到系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收案数明显高于该年度其他月份,那么相应的,在该月以后的某个月份里结案数也会明显高于其他月份,这样就很难达到均衡结案,针对这种情况,河南省高院要求中基层两级法院在出现系列案时,及时层级上报高院,在季度、年度考核结案均衡度指标时会予以参考,不予扣分,作为中基层两级法院,对于本院出现的系列案和集团诉讼案件要在立案后及时层级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结案后也及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这样才不至于因系列案件扣结案均衡度的分数。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下级法院的报告后,要及时审批,考核结案均衡度时可将系列案的看做单个案件考核该院的结案均衡度。

  (二)提高结案均衡度指标时兼顾收结案比

  根据上文所提到的结案均衡度的计算方法,我们不难看出结案均衡度只是反映各个月份结案数的分散集中程度,不关注结案数是大还是小。举个例子,某业务审判部门某季度平均每月收案30件,该季度结案数分别是19件、21件、20件,那么该季度的结案均衡度是0.97,相当完美的一个数字,但是该季度收结案比才是1:0.67,也就是同期结案率是67%,收结案处于一个不均衡的状态。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案均衡度很高,但也不能说明案件审判处于一个良性的运行状态。

  案件收结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也就是同期结案率。相对于结案率而言,案件结收比能够客观地反映法院结案的进度是否能够与收案的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可看出该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否达到了动态、均衡、良性发展态势。所以我们在考核结案均衡度的同时不得不同时兼顾一下收结案比的情况,在收结案比处于一个较高数值基础上,再去考察结案均衡度问题。

  (三)结案均衡度与其它各种良性因素有机配合,充分发挥在审判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结案均衡度指标在审判管理工作中是一个里程碑的创举,但是仅仅依靠这样一个指标就想达到预期的效果并不现实,它需要其它各方面的支持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案多人少的困境、繁重的审判任务、多重角色的扮演如法官要执行政府安排的强制拆迁、街头维稳、招商引资等各种与法官审判无关的任务一项又一项,这些都相当程度的挤占了法官本来就很有限的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因此,结案均衡度只有与其它各种良性因素有机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一种完整而又默契的链条,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在审判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该项指标促进法官均衡结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