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中院四项举措推进调解工作
2012-07-17 14:07: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积极创新,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调解工作格局,收到了良好的审理效果。今年截止目前,辽河两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931件,调撤率达71.64%,调解后申请执行率仅为7.2%;辽河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8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91%、赔偿到位率100%。
该院建立“全程、全员、全方位”调解工作体制。细化立案、送达、开庭、执行等案件流程的调解责任,实行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庭长、主管院长、院长逐级调解的调解层级。
该院坚持“三转换”,即通过转换不同角度、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来努力寻求调解的结合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促成以调解方式结案。创新调解方法,因案制宜。
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辽河中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或赡养关系纠纷等案件,采用“情感式”调解法进行调解;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立“威信”调解机制;针对人身侵权案件,采用“细节式”调解方法进行调解;针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采用人性化的“换位”调解方法进行调解。改进调解方式,提升调解实效。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性质、作息时间和心理承受能力等,探索利用手机短信或互联网开展调解工作、在夜间或假日开展调解工作、以“借力式”和“联动式”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涉及人身权益的案件,寻求当事人所属行政区域的“名人”提供帮助,利用“名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促进当事人接受调解;对于涉及商业利益的案件,寻求当地工商、税务、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帮助,强化调解的可操作性。
此外,该院审管办负责对案件审限进行实时跟踪,防止法官久调不判;庭长、院长在签发调解书时,全面阅卷并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必要时约谈双方当事人,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对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分析原因,并由审管办对原审涉及的责任人进行通报。
该院建立“全程、全员、全方位”调解工作体制。细化立案、送达、开庭、执行等案件流程的调解责任,实行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庭长、主管院长、院长逐级调解的调解层级。
该院坚持“三转换”,即通过转换不同角度、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来努力寻求调解的结合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促成以调解方式结案。创新调解方法,因案制宜。
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辽河中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或赡养关系纠纷等案件,采用“情感式”调解法进行调解;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立“威信”调解机制;针对人身侵权案件,采用“细节式”调解方法进行调解;针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采用人性化的“换位”调解方法进行调解。改进调解方式,提升调解实效。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性质、作息时间和心理承受能力等,探索利用手机短信或互联网开展调解工作、在夜间或假日开展调解工作、以“借力式”和“联动式”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涉及人身权益的案件,寻求当事人所属行政区域的“名人”提供帮助,利用“名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促进当事人接受调解;对于涉及商业利益的案件,寻求当地工商、税务、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帮助,强化调解的可操作性。
此外,该院审管办负责对案件审限进行实时跟踪,防止法官久调不判;庭长、院长在签发调解书时,全面阅卷并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必要时约谈双方当事人,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对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分析原因,并由审管办对原审涉及的责任人进行通报。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