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调解一案平息两起交通事故纠纷
2012-07-16 11:13:31
中国法院网讯 (樊旭华 党雪仁)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8月2日22时许,李满成驾驶摩托车与同向停靠在路边王海平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李成满、乘车人井发义当场死亡。经德令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满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平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成满父母李全寿、黄桂香,井发义父母井含维、解永花分别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要求肇事车司机王海平、车主王子敬及该车挂靠单位冠县卓宇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西中院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保险公司上诉只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有异议,两案均适合庭前调解。合议庭遂在开庭前向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并就本案中事故认定责任主次作了重申,且阐明了调解有利于义务的自动履行,避免判决后强制执行等问题。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关系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般的温暖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极与保险公司进行说理讲法,加强协调,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李全寿、黄桂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9000元;赔偿井含维、解永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76000元。
两起交通责任纠纷案件的成功化解,有效的避免了受害者家属和事故车主的诉累,既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及时得到支持。
2011年8月2日22时许,李满成驾驶摩托车与同向停靠在路边王海平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李成满、乘车人井发义当场死亡。经德令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满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平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成满父母李全寿、黄桂香,井发义父母井含维、解永花分别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要求肇事车司机王海平、车主王子敬及该车挂靠单位冠县卓宇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西中院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保险公司上诉只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有异议,两案均适合庭前调解。合议庭遂在开庭前向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并就本案中事故认定责任主次作了重申,且阐明了调解有利于义务的自动履行,避免判决后强制执行等问题。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关系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般的温暖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极与保险公司进行说理讲法,加强协调,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李全寿、黄桂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9000元;赔偿井含维、解永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76000元。
两起交通责任纠纷案件的成功化解,有效的避免了受害者家属和事故车主的诉累,既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及时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