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尽心为民化纠纷 半日调解三起赔偿案
2012-07-12 11:22: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黄彦鸿 曾红球
  7月11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穿山法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优势,积极运用调解机制在半日之内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三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10月2日,被告黄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柳州往里雍方向行驶至柳江县里雍镇基田村委龙脉村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由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柳江县交警队对该起重大交通事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和彭某搭姚某乘摩托车不负此事故责任。三方当事人分别诉至法院,穿山法庭受理了这三起案件。

  穿山法庭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详细询问当事人,了解此案全过程后,他意识到这三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相互牵连,如果只先解决其中一个,虽然可以化解部分纠纷,但却极有可能导致其他两案矛盾激化。况且,这些案件也不宜像一般常规案件那样分散在各个法官手中分别调解,那样不仅调解的成功率低,得到的社会效果也不佳。于是承办法官想出妙招,在征得多方当事人同意后,将三起案件放在一起进行调解,这样既能一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还能节约大量司法资源。

  调解的过程中,由于赔偿数额较大,各当事人主张的费用分配繁琐,当事人情绪很激动,调解工作几度陷入困境。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认真分析案情,并在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之后,设计出了最合理的理赔分配方案。同时,将情、理、法融会贯通,耐心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工作一直从上午十一点持续到中午一点多,在场的当事人都被承办法官认真执着的精神打动,最后三方主动作出让步,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三个调解协议,三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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