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六会”法官队伍
2012-07-12 08:59: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南 轩
  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程度的要求也愈来愈高。这些都给当前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更大难度,对新时期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一名新时期法官,要做到“会适用法律、会辨法析理、会群众工作、会化解矛盾、会组织协调、会应急处置”。

  会适用法律——求“准”。会适用法律是合格法官必备的基本功,它要求法官能够学以致用。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把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现实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联系起来,当矛盾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官能迅速甄别,做到法律关系定得准、矛盾焦点找得准、证据材料认得准、是非曲直辨得准、法言法语说得准、庭审驾驭力掌控得准、裁判文书表述得准、判后答疑解释得准。一句话,只有法律用得准,方能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利剑。

  会辨法析理——求“变”。当矛盾纠纷被诉求到法院后,法官如何把广博的法学知识、晦涩的法律术语、复杂的法律关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出来,变深奥为浅显,变繁杂为简单,达到法理、事理、情理三者的交融统一,这就是法官的辨法析理能力。正像优秀法官陈燕萍说的“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即把在法庭上适用的法言法语变成法庭下老百姓的大白话,变成当地的土话,把枯燥死板的法律适用变成身边生动活泼的事例,让当事人听得进去,听得明白,达到心服口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会群众工作——求“真”。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的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会群众工作的前提必须要让群众接纳自己,在群众眼中亮出一个真实的自我,摒弃“官”意识,扑下身子、放下架子,表达出法官的真心、真情、真诚,从情感上走近群众,成为群众的好兄弟姐妹,用像对自己亲人一样的态度、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法对待当事人,做爱民法官、亲民法官、平民法官。

  会化解矛盾——求“和”。会化解矛盾,就是要求法官在“和”字上下工夫,学会艺术办案,既恪守规则,又超越规则,既追求合法,又追求合理,既能抓住矛盾症结,又会做好调解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常怀人间冷暖之心,练就洞晓人情世故之眼,用灵活的、艺术的方式方法定分止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让各方当事人获得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会组织协调——求“活”。审判中的每一项活动都会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官办案决不能“闭门造车”,而要灵活谋划,走出去、请进来,向社会寻求一个恰当解决矛盾的“合力”,这种合力既可来自于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和协助,也可来自于基层街道、社区、团体、群众、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在组织协调中充分发挥党群、干群关系,整合政治、经济等优势,形成合力。“三位一体”大调解、诉讼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综合协调联动机制等正是在“法”力不足以化解矛盾纠纷时,探索出来的一种“合力”。法官能否灵活机动地探求合力解决矛盾,是检验其司法能力高低的标准之一。

  会应急处置——求“敏”。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更加趋于尖锐和激化,群体访、连环访、重复访等各种民事突发、紧急事件、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随时可能发生,见微知著的洞察力、精准果断的预判力、灵活机敏的处置力,成为当代法官必须具备的司法能力,从而为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增设了一份保障。

  打造“六会”法官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深化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是不断创新管理、推动法院全面工作的需要。新时期的法官,要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培养“六会”能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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