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法官帮断腿力工要回7万元赔偿款
2012-07-06 11:2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 作者:晋晓兵
  日前,当一瘸一拐的魏明博接过7万元钱时,他哽咽了,因为这是他等待了多年的赔偿款,魏明博说:“今天不论拿到多少钱,我都要感谢法官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让我体会到了法不容情人有情。”

  家里的“顶梁柱”塌了

  说起魏明博的故事,时间还得退回到1987年。当时31岁的魏明博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虽说生活在城里,但家境并不富裕。靠着自己的一股子拼劲,他在大连市某运输公司谋得了一份差事,平日里的主要工作是装卸货物。在一次装卸货物的过程中,他的左腿被车上掉下的钢板砸伤。魏明博当时就昏过去了,送到医院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手术时在腿上固定了钢板。

  意外事故让整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自那以后魏明博再也没有上班。“我就感觉天塌了一样,大儿子刚刚上学,小儿子还不满周岁,全家只能指望我一千多元的工资维持生活,幸亏街道、工会逢年过节给家里送来油、米、面等生活用品,让我们度过了那段苦日子。”魏明博的爱人张丽丽说。

  1996年,运输公司要求魏明博买断工龄。2001年,单位在没有治疗终结、没有伤残评定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下岗分流。时间转眼到了2011年,55岁的魏明博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由于腿脚不便,他委托爱人张丽丽去办理相关手续。“他的单位竟然在档案里把他的工种改为了其他。”张丽丽说起这件事仍然觉得心寒。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工种的莫名改变让魏明博无法接受,他决定反击。

  超过受理时限咋为自己维权

  2011年8月24日,魏明博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原单位及相关责任方索要工伤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4万元。可是,由于超过诉讼时限,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

  魏明博心里觉得憋屈,随后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因为这起案件超过了受理时限,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魏明博的诉讼请求。法律意识的缺失,让魏明博吃了亏。“我们都是本分人,从没想到有一天会和别人打官司。他出意外后,单位没给他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我们也不知道自己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张丽丽告诉记者,官司到了这个地步,打还是不打他们都很犹豫:“官司继续打吧,憋屈,到此为止吧,又糟心。”在委托律师的帮助下,今年3月份,魏明博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法理与人情的碰撞

  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不相让。但从一个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出发,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此案的法官王迎春开始了庭下的调解工作。

  “法律不能感情用事,从法理上来说,单位没能及时给你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但法律还是赋予你主张自己权利的时限,可你在时限内什么也没做,相当于放弃了索赔的权利。”在大连中院的办公室里,王迎春耐心地对魏明博进行讲解。张丽丽说:“我们对《劳动法》一无所知,他们又用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直到现在我丈夫腿上的钢板还没有取出。法律不管怎么规定,总不至于支持他们吧?”

  王迎春在为魏明博夫妇讲解的同时也在积极做企业的工作。“你们虽然改制了,但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把这些遗留问题解决好,况且在魏明博的事情上,你们确实存在过失。”即便如此,企业还是以超过诉讼时限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

  调解再次陷入僵局,王迎春不辞辛苦地找到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我相信在运输公司,肯定不止魏明博这么一个因工受伤的人,作为主管单位,他们在改制过程中没有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你们是不是也有监管不严的责任?”对于王迎春的质疑,主管单位的负责人表示尽力帮助去解决。

  这样一连四次,王迎春的工作开始收到成效。日前,在大连中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