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法院:加强调解结案 力争和谐多赢
2012-06-25 14:05: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张勇
  近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法官充分运用有效的调解方法,及时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2月24日,赵某起诉称,王某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承揽给张某,由张某为其装修。张某承揽后,将房屋装修工程的漆工工作分包给李某。李某因人手不够,雇请赵某与其一同完成漆工工作。赵某在第一天做漆工一个半小时左右后,因操作不规范,从简易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赵某住院治疗痊愈后出院,医疗费由李某负担。其后,李某赵某协商由李某向赵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8000元。几个月后,赵某起诉来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费用11万余元。我院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李某收到诉状副本后请求追加王某、张某为被告,王某、张某依法应诉。审理中,赵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王某、张某是否应当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以上问题的确定涉及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冲突与适用。同时,根据庭前、庭后与当事人多方协调,发现王某、张某对整个案件存在较多看法,一旦不审慎妥当处理,将可能出现意外之事。

  为妥善处理案件,避过法律适用难关,促进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官与各方委托律师充分沟通,与各方当事人背对背协调,分析案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充分了解各方真实意图后,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分析利弊,讲解得失。王某、张某、李某在认真思考后,认可了法庭提供的调解方案。最终,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四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王某、张某、李某三方当场向赵某兑现。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