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联动:“禁止令”执行的双赢探索
——重庆首例“禁止令”期满回访纪实
2012-06-25 10:4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尚博
“这一年来,我学会了修车技术,看了许多法律书籍,没事时,还会帮着邻居做农活。”面对回访的法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小赵腼腆的言语中透出几分兴奋,伴着他眉宇间那份青涩,让在场人员无不为这个17岁少年的巨大转变而感到欣慰。
2012年5月29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的会议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协同辖区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和贵州省桐梓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了缓刑期满的小赵重回正途。去年的5月4日,因犯抢劫罪的小赵被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判决书中,法官还给小赵下发了重庆市首份“禁止令”。
屡次抢劫 花季少年误入歧途
小赵的家在贵州桐梓县。父亲是一名客车司机,母亲在上海打工。2010年,未满16岁的小赵初中毕业后,受同学江某的邀约,走出村子,来到重庆。
来到重庆后,小赵与江某等朋友经常混迹于网吧。“到重庆十几天的时候,江某说去抢钱。”小赵回忆,江某本身有前科,“当时不懂事,他们说去抢,我就去抢。”
2010年9月,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邮局附近,小赵和江某、张某三人,对一个女子实施了抢劫。
当时,小赵走上前去将女子抱住,拖倒在地,江某和张某顺势将女子的挎包和手机抢走。三人共抢劫现金200余元,玉手镯一只,手机一部。
三人很快将钱挥霍一空,第二天晚上又到南岸区正扬农贸市场支路抢劫一女受害者现金数百元。此后,又在上海城数码广场附近,抢劫另一名女受害者1200元现金。
2010年10月22日,小赵在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贵州省桐梓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某和张某也在贵州落网。
三项禁止 重庆首例禁止令出炉
2011年5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审理时,小赵还是未成年人。案发后,他在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的情节。案件审理中,小赵还托亲属将抢劫财物退还被害人,并求得被害人谅解。”审理此案的周法官说。
周法官还发现,当时年仅15岁的小赵正是因为父母忙于生计,缺乏家长的正确引导,来到重庆后,由于没有基本的生存技能,又不懂法律,在他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地就走上了歧途。
小赵的父亲也为自己没有尽到监管教育的义务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今后一定加大对小赵的教育力度,并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挽救小赵。
法院最终对小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考虑到小赵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缓刑期间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影响,在向重庆市高院和重庆五中院反映情况后,南岸区法院对小赵发出了“禁止令”。
“禁止令”规定:小赵在缓刑一年考验期限内,禁止脱离监护人独自在外过夜;禁止进入网吧;禁止与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交往。
这份“禁止令”也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重庆发布的首例“禁止令”。
多方联动 共同搭建爱心帮扶网
为了使“禁止令”切切实实在小赵的缓刑期间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南岸法院与贵州桐梓县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商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为主体的帮教监护小组。
“禁止令的执行是个迫切的问题,执行不到位就会形同虚设。”周法官说道,“而且在执行中是否会给小赵造成无端的心理压力,让他丧失对社会生活的信心,这些都需要考虑周详。”
为了避免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真空”,法院积极联系了相关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委会,做好各部门的无缝衔接,共同构筑了矫正帮扶的全方位执行和信息反馈网络。
结合小赵的具体情况,监护小组为其建立了详细的矫正档案,包括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月度思想汇报、月度小结、谈话记录等多方面资料。
同时,还创设并有效执行了定期走访谈话,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多种矫治措施。在公益劳动环节,根据小赵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监护小组制定了适宜的公益劳动计划,规定每月公益劳动不少于8小时,具体劳动内容有清理河道垃圾、清理街道广告、打扫街道卫生等。
“我们还要求小赵每月至少做一次好事,并将此纳入公益劳动考核当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通过公益劳动的开展,小赵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了。”
“每次帮助别人后,得到别人的赞许,我真的非常开心!”小赵说,“我感受到了他人的认可。”
正是在这个多方构成的监护小组的努力下,经过一年的矫正改造,小赵不仅没有发生重新犯罪问题,而且树立了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双赢探索 禁止令使他重获新生
“最初,我也有过一些思想波动,没有对公益活动有足够的重视。还有一次未经允许,私自提前离开。”谈到自己在禁止令期间最初的情况,小赵不好意思地笑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对我进行了书面警告,还通知了我父亲。”
这一次,小赵深刻地体会到“禁止令”的严肃性。
在“禁止令”的期限内,小赵不仅时常接到周法官的电话和信件,还会经常遭遇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突击检查”。正是在各方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管下,小赵发现自己的心越来越“安分”了,不会再像过去那样任性和冲动。
“这一年,我还在司法所的建议下,学会了修车,现在我正在考驾照。”小赵还说,以前由于不懂法,使自己走上歪路,在这一年时间里,他学习了不少法律书籍。
小赵的父亲也感受到了儿子的变化,“真的懂事了,每天都起得很早,还会主动做家务。没事时还帮助邻居做农活。”
谈到未来的打算,小赵说他今后要在重庆开一家汽修店,通过自己的双手合法劳动赚钱。小赵的迷途知返让法官们倍感欣慰。
“重庆的首例禁止令,在探索社会共同参与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重庆五中院刑二庭林杰副庭长说,“我们相信,将来会有更多像小赵一样的失足少年受益于禁止令,重新步入正途。”
2012年5月29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的会议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协同辖区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和贵州省桐梓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了缓刑期满的小赵重回正途。去年的5月4日,因犯抢劫罪的小赵被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判决书中,法官还给小赵下发了重庆市首份“禁止令”。
屡次抢劫 花季少年误入歧途
小赵的家在贵州桐梓县。父亲是一名客车司机,母亲在上海打工。2010年,未满16岁的小赵初中毕业后,受同学江某的邀约,走出村子,来到重庆。
来到重庆后,小赵与江某等朋友经常混迹于网吧。“到重庆十几天的时候,江某说去抢钱。”小赵回忆,江某本身有前科,“当时不懂事,他们说去抢,我就去抢。”
2010年9月,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邮局附近,小赵和江某、张某三人,对一个女子实施了抢劫。
当时,小赵走上前去将女子抱住,拖倒在地,江某和张某顺势将女子的挎包和手机抢走。三人共抢劫现金200余元,玉手镯一只,手机一部。
三人很快将钱挥霍一空,第二天晚上又到南岸区正扬农贸市场支路抢劫一女受害者现金数百元。此后,又在上海城数码广场附近,抢劫另一名女受害者1200元现金。
2010年10月22日,小赵在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贵州省桐梓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某和张某也在贵州落网。
三项禁止 重庆首例禁止令出炉
2011年5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审理时,小赵还是未成年人。案发后,他在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的情节。案件审理中,小赵还托亲属将抢劫财物退还被害人,并求得被害人谅解。”审理此案的周法官说。
周法官还发现,当时年仅15岁的小赵正是因为父母忙于生计,缺乏家长的正确引导,来到重庆后,由于没有基本的生存技能,又不懂法律,在他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地就走上了歧途。
小赵的父亲也为自己没有尽到监管教育的义务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今后一定加大对小赵的教育力度,并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挽救小赵。
法院最终对小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考虑到小赵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缓刑期间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影响,在向重庆市高院和重庆五中院反映情况后,南岸区法院对小赵发出了“禁止令”。
“禁止令”规定:小赵在缓刑一年考验期限内,禁止脱离监护人独自在外过夜;禁止进入网吧;禁止与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交往。
这份“禁止令”也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重庆发布的首例“禁止令”。
多方联动 共同搭建爱心帮扶网
为了使“禁止令”切切实实在小赵的缓刑期间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南岸法院与贵州桐梓县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商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为主体的帮教监护小组。
“禁止令的执行是个迫切的问题,执行不到位就会形同虚设。”周法官说道,“而且在执行中是否会给小赵造成无端的心理压力,让他丧失对社会生活的信心,这些都需要考虑周详。”
为了避免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真空”,法院积极联系了相关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委会,做好各部门的无缝衔接,共同构筑了矫正帮扶的全方位执行和信息反馈网络。
结合小赵的具体情况,监护小组为其建立了详细的矫正档案,包括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月度思想汇报、月度小结、谈话记录等多方面资料。
同时,还创设并有效执行了定期走访谈话,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多种矫治措施。在公益劳动环节,根据小赵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监护小组制定了适宜的公益劳动计划,规定每月公益劳动不少于8小时,具体劳动内容有清理河道垃圾、清理街道广告、打扫街道卫生等。
“我们还要求小赵每月至少做一次好事,并将此纳入公益劳动考核当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通过公益劳动的开展,小赵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了。”
“每次帮助别人后,得到别人的赞许,我真的非常开心!”小赵说,“我感受到了他人的认可。”
正是在这个多方构成的监护小组的努力下,经过一年的矫正改造,小赵不仅没有发生重新犯罪问题,而且树立了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双赢探索 禁止令使他重获新生
“最初,我也有过一些思想波动,没有对公益活动有足够的重视。还有一次未经允许,私自提前离开。”谈到自己在禁止令期间最初的情况,小赵不好意思地笑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对我进行了书面警告,还通知了我父亲。”
这一次,小赵深刻地体会到“禁止令”的严肃性。
在“禁止令”的期限内,小赵不仅时常接到周法官的电话和信件,还会经常遭遇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突击检查”。正是在各方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管下,小赵发现自己的心越来越“安分”了,不会再像过去那样任性和冲动。
“这一年,我还在司法所的建议下,学会了修车,现在我正在考驾照。”小赵还说,以前由于不懂法,使自己走上歪路,在这一年时间里,他学习了不少法律书籍。
小赵的父亲也感受到了儿子的变化,“真的懂事了,每天都起得很早,还会主动做家务。没事时还帮助邻居做农活。”
谈到未来的打算,小赵说他今后要在重庆开一家汽修店,通过自己的双手合法劳动赚钱。小赵的迷途知返让法官们倍感欣慰。
“重庆的首例禁止令,在探索社会共同参与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重庆五中院刑二庭林杰副庭长说,“我们相信,将来会有更多像小赵一样的失足少年受益于禁止令,重新步入正途。”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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