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司法公正 树立司法公信
——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专题研讨侧记之三
2012-06-21 08:10: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祖先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6月18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指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法院文化密切相关。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司法实践之中,融入到干警日常工作生活当中,体现到法院各项管理之中,使之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自觉追求,从而实现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王胜俊院长关于加强法院文化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互关系的论断,在大法官和与会学者中引起广泛热议。6月20日上午,在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的主持下,与会大法官和专家学者就“法院文化建设与司法公信建设”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研讨会上气氛热烈,发言踊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首先作了发言。他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司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满足人民群众正义诉求的活动,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充分信赖,就动摇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司法公信力主要来源于司法自身的品格和力量,只有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才会具有扎实的根基。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具有强大的导向、约束、激励的作用,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对法院干警潜移默化的熏陶,这对于凝聚法院干警精神,提高法院干警素质,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说,司法公信既包括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也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是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司法形象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和综合反映。法院文化的内在功力和外在张力与司法公信的结构要素高度契合,对提升司法公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他认为,在当前,培育法院文化,不仅是提高审判质效的客观需要,也是增强法院队伍素质的有力抓手和树立良好司法形象的重要保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认为法院文化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是涵盖法院精神、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司法制度、法院建筑等文化要素的总和,不能把法院文化简单化、花瓶化、功利化。她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最重要的目标功能。司法公信同样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既包括司法权自身运行的方式、效率、程序、结果、功能等,也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期待、关切、情感、评价等。司法公信与法院文化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两者在核心内涵、构成要素、目标功能等方面具有融合性、统一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在发言中首先谈到他对“司法公信”这一概念的理解。他认为,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法律制度的敬畏和遵从,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成熟体现,是社会公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是社会公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是社会公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认为,司法公信是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的信任和信服,而不是一两个人尤其不是和诉讼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是普通的民众。这种对司法的公信,是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长期的司法活动,在民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信任心理和影响力,是对法官裁判活动的价值认同。而这种价值认同,实际上是法官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良知判断,这个良知判断应该是一个社会公认的标准。也就是说,我们根据这样一个事实、这样一个法律,绝大多数人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每个司法人员的每次司法活动都能这样,整个社会就能建立起这种价值认同。关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卞建林在发言中还提出了“建立司法公信体系”的概念,并从司法属性和诉讼角度谈了自己的认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分别作了即席发言。
董开军从如何处理好诉讼与涉诉信访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与改善外部司法环境的关系等方面,谈了他对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认识。
康为民认为,要想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必须正确把握提升司法公信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公信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助推功能,以司法公信提升法院文化自觉,以司法公信增强法院文化自信,以司法公信促进法院文化自强;让加强文化建设,成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支撑,让不断提升的司法公信,为法院文化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张忠厚则从培育法律信仰这个角度,谈了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他认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注重培育法律信仰;培育法律信仰必须注重发挥司法的独特作用;以司法之力培育法律信仰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公信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首先作了发言。他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司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满足人民群众正义诉求的活动,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充分信赖,就动摇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司法公信力主要来源于司法自身的品格和力量,只有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才会具有扎实的根基。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具有强大的导向、约束、激励的作用,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对法院干警潜移默化的熏陶,这对于凝聚法院干警精神,提高法院干警素质,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说,司法公信既包括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也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是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司法形象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和综合反映。法院文化的内在功力和外在张力与司法公信的结构要素高度契合,对提升司法公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他认为,在当前,培育法院文化,不仅是提高审判质效的客观需要,也是增强法院队伍素质的有力抓手和树立良好司法形象的重要保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认为法院文化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是涵盖法院精神、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司法制度、法院建筑等文化要素的总和,不能把法院文化简单化、花瓶化、功利化。她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最重要的目标功能。司法公信同样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既包括司法权自身运行的方式、效率、程序、结果、功能等,也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期待、关切、情感、评价等。司法公信与法院文化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两者在核心内涵、构成要素、目标功能等方面具有融合性、统一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在发言中首先谈到他对“司法公信”这一概念的理解。他认为,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法律制度的敬畏和遵从,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成熟体现,是社会公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是社会公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是社会公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认为,司法公信是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的信任和信服,而不是一两个人尤其不是和诉讼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是普通的民众。这种对司法的公信,是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长期的司法活动,在民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信任心理和影响力,是对法官裁判活动的价值认同。而这种价值认同,实际上是法官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良知判断,这个良知判断应该是一个社会公认的标准。也就是说,我们根据这样一个事实、这样一个法律,绝大多数人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每个司法人员的每次司法活动都能这样,整个社会就能建立起这种价值认同。关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卞建林在发言中还提出了“建立司法公信体系”的概念,并从司法属性和诉讼角度谈了自己的认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分别作了即席发言。
董开军从如何处理好诉讼与涉诉信访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与改善外部司法环境的关系等方面,谈了他对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认识。
康为民认为,要想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必须正确把握提升司法公信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公信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助推功能,以司法公信提升法院文化自觉,以司法公信增强法院文化自信,以司法公信促进法院文化自强;让加强文化建设,成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支撑,让不断提升的司法公信,为法院文化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张忠厚则从培育法律信仰这个角度,谈了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他认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注重培育法律信仰;培育法律信仰必须注重发挥司法的独特作用;以司法之力培育法律信仰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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