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迷不悔又犯罪 潜逃十年被判刑
2012-06-18 10:03: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信阳频道 | 作者:周丽 杨丽君
十一年前,两商城县人持匕首和汽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后,其中一人落网,一人潜逃十年后归案。6月13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男,1969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6月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0年12月刑满释放。
1991年8月26日,被告人秦某伙同曾某(已判刑)在商城县老棉麻公司围墙外山坡处,持匕首和汽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固始县来商城县做生意的曾某某、陶某、吴某、赵某、杨某等五人随身携带的现金3550元。随后,被告人秦某又伙同曾某租一辆三轮车将曾某某等五人带上车驶往潢川方向。路途中又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杨某现金1050元,赵某950元。当车行至商城县汪桥镇路段时,秦某、曾某将曾某某等五人赶下车。案发后,被告人秦某长期潜逃。2006年4月被告人秦某在外逃期间化名李某某向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举报一团伙盗窃的线索,后经查证属实。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的亲属赔偿了五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持枪、持械抢劫多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秦某应适用“79刑法”。被告人秦某在刑满释放后的三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立功表现;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检举揭发的犯罪团伙的成员分别被判处七至十四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立功的有关规定,故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男,1969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6月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0年12月刑满释放。
1991年8月26日,被告人秦某伙同曾某(已判刑)在商城县老棉麻公司围墙外山坡处,持匕首和汽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固始县来商城县做生意的曾某某、陶某、吴某、赵某、杨某等五人随身携带的现金3550元。随后,被告人秦某又伙同曾某租一辆三轮车将曾某某等五人带上车驶往潢川方向。路途中又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杨某现金1050元,赵某950元。当车行至商城县汪桥镇路段时,秦某、曾某将曾某某等五人赶下车。案发后,被告人秦某长期潜逃。2006年4月被告人秦某在外逃期间化名李某某向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举报一团伙盗窃的线索,后经查证属实。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的亲属赔偿了五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持枪、持械抢劫多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秦某应适用“79刑法”。被告人秦某在刑满释放后的三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立功表现;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检举揭发的犯罪团伙的成员分别被判处七至十四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立功的有关规定,故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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