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属附加险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9万
2012-06-13 10:18: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信阳频道 | 作者:高海波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自燃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012年1月,原告张某以其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保险,保险金额为4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0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止。2012年4月,原告张某将车开至某汽车修理站附近时,车辆无故起火,造成该车烧毁,事后经调查,起火原因未发现人为放火证据,原告也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被告也派人进行了现场勘察。该车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格为18000元。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未果后,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车辆自燃损失险是车辆的附加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的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2012年1月,原告张某以其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保险,保险金额为4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0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止。2012年4月,原告张某将车开至某汽车修理站附近时,车辆无故起火,造成该车烧毁,事后经调查,起火原因未发现人为放火证据,原告也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被告也派人进行了现场勘察。该车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格为18000元。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未果后,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车辆自燃损失险是车辆的附加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的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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