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息诉止争的“白水洋模式”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解纷工作速写
2012-06-12 15:01: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超峰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国人对纠纷的处理态度素来是以和为贵,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对簿公堂,且这一态度在大多数群众的意识中也已根深蒂固,对待纠纷的处置态度也都希望和平解决。

  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紧抓社会矛盾化解这一重点,牢固树立“为民”理念,针对屏南属山区小县,案件不多、民风朴实、群众对纠纷要求调解的意愿较高等特点,积极寻找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和平衡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调以和谐司法化解社会矛盾,注重以调解促和谐,善用司法手段化解纠纷,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该院逐渐探索出适合当地特点的解纷“五法”,取得良好成效。自2007年以来该院民商事案件平均保持着七成以上的调解撤诉率,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借力打力法

  福建省屏南县白水洋景区是福建省八大旅游品牌之一,因其奇特的地质地貌现象而被誉为“天下绝景,宇宙之谜”。屏南因地处边远山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多数农村具有很强的熟人型社会特征,认为打官司都要托关系、说人情,因而日常生活中乡亲邻里因琐事纠纷闹上法庭后第一时间都是各自找熟人说情帮忙。针对这一特点,该院因势利导,充分挖掘化解乡土纠纷的“本土资源”,通过说情人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请他们相信法院裁决,同时邀请说情人参加调解,使他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让他们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打消当事人疑虑,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在利息的起算时间上分歧较大,对此原被告均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承办法官的亲属、朋友等说情请托,希望自己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对此,承办法官对前来说情的人并不是严词拒绝,而是耐心细致地向其阐述案由,释明法理,分析利害关系,并希望说情人转达当事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要正确看待这起官司,最终法官通过说情人这一渠道疏导了当事人的心理障碍,顺利调结该案。

  调解工作不能处于真空之中,全面了解当地村规民约、风土习俗,善于引导说情人对当事人的“借力打力”有时更优于法官的法言法语。因此,在遵守法官行为规范的前提下,处理民事纠纷时引入说情人协助调处纠纷也不失为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

              善借外力法

  产生纠纷的因素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酝酿而成的,对此不能仅仅依“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模式去调处,法官也要学会全面诊疗、对症下药、根治“病灶”。

  原告徐大叔与被告三兄弟系叔侄关系,双方因房屋间的相邻问题而争吵,继而被告三兄弟先后对原告动手,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得知双方即想了结此事但又不想对簿公堂,原告到法院起诉也只是争口气,并不想将事情闹大,若能调解结案既能赔偿原告损失,又能不伤亲戚间的和气。为此,该院特邀人大代表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此案的调解工作,代表和陪审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话家常、念亲情、讲法理,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陌生感和亲情间的隔阂,最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破碎的亲情得以弥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屏南法院一直致力于构建一个长效的社会矛盾化解网络,该院通过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动作用,实现诉讼关口前移,善于借助外力止争息诉。积极推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结合人民陪审员学历高、威望高、专业性强、行业分布广、熟悉社情民意等特点于2009年10月正式成立了全省首家人民陪审员调解室,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做法,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案内化诉、案外解纷功能,人民陪审员以诉讼调解、社区调解和民间调解等方式化解各类纠纷450余起,开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路子。

              飞鸽传书法

  飞鸽传书作为古时一种军事机密信息传递的方式在如今审判实践中已有它的一席之地。针对部分有调解意愿但只因意气用事或面子问题不愿面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不好在公众或亲属面前坦诚的案情,或是交通不便的当事人等。电话、短信、网络等成为了最好的调解中介,而法官则是连接、中转双方意愿的纽带。针对婚姻、抚养等纠纷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不愿出庭的,承办法官则通过电话事先向双方做思想沟通,化解双方心结,促成和解,最终到庭握手言和。

  如原告吴女士与丈夫离婚一案,案件诉至法院后双方互相避而不见。对此富有经验的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向被告发送传票,而是通过电话分别向各方了解情况。得知原告仅仅是希望丈夫多顾家,起诉离婚也只是想给个教训,并非真想离,但现在已经起诉了骑虎难下,希望法官帮忙多做工作。在了解本案原委后,法官从情、理、法入手对被告进行细致耐心的说理,劝导。并通过电话调解化解双方心结,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冰释前嫌,重归于好,一起家庭纠纷圆满解决。

  当事人有时“面对面”口难言,“背对背”都无言,这时法官作为双方情感交流和意愿表达的桥梁作用应有效发挥,法官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传声筒”,更是他们间的“粘合剂”,语言的艺术和调解的技巧的完美结合,可以使一个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重圆幸福。

              连带担保法

  矛盾的化解最终在于胜诉方权益的兑现,否则之前的一切努力将成为“零”。特别是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急需费用的官司,及时兑现往往是原告方做出让步的唯一条件。

  陈老汉的儿子因一起交通事故而遭不幸。事故发生后。陈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在调解中原告急需该笔赔偿款作为孙子的教育费,因而表示若被告能在短期内履行赔偿的话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为促使被告按时履行义务,也为使原告权益的兑现得到双重保障,法院建议被告提供担保,确保义务顺利履行,事后该笔赔偿款如期履行。

  该院针对部分能顺利调解但不能及时兑现的案件,会给当事人一个温馨提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建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中补充一个担保条款,约定由义务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以此督促义务人按时履行义务,也为权利人权益兑现上个“保险”。该做法在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医疗纠纷等案件中有了用武之地,成为纠纷有效化解的“不二法宝”。

              明察暗访法

  法院的责任不是对矛盾一调了之,而是要注重调解后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责任的延伸,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该院依托巡回审判、司法大走访之机不断加大案件回访力度,对达成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的案件,建立不定期的回访制度,强调逾期违约将承担不利后果,督促义务人遵照调解协议要求的内容按照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系邻居,因吴某建房导致双方共墙地基下沉,原告家墙体出现大裂缝,随时有倒塌可能,该案在村、乡两级调委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借助建委专家意见调结,双方达成了拆除共墙重建的调解协议。在今年的司法大走访中,法官到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后续履行情况后又到双方家中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发现新建共墙十分牢固,原告家中墙壁也无裂缝很渗水迹象,该起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已和睦相处。

  矛盾纠纷无小事,定分止争保稳定。社会矛盾化解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首要任务,它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长远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与纠纷,法院不仅要唱好司法调解这出戏,同时还要善于开拓创新,多措并举,最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大合唱”。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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