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列诉求被裁驳 不当维权终无果
2012-06-12 09:24: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 作者:胡兴凤
原告王某与被告荣昌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经法院前后三次裁判,原告的诉讼预期利益依然未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王某三次错列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期限延误。因王某在案件审理阶段突然因病死亡,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裁定该案终结。
1982年至2010年6月,王某在荣昌县某水泥厂工作直至公司被政策性关闭。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同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也领取了职工安置的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6万元。2011年1月5日,王某以该水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无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水泥厂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的规定,王某要求水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并释明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2011年7月,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水泥厂赔偿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再次起诉到法院。不幸的是,在本案审理阶段王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因其近亲属放弃继承而未继续参加诉讼,该院裁定终结了该案。
王某的维权路因突然病故被迫终止。承办法官认为,王某至死也未依法维护到自己的权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维权方式不正确,误认为督促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延误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效益,最终维权未果。法官提醒诉争利益的双方,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但如何有的放矢的为诉求利益选择高效的救济路线也是衡量诉讼风险的重要因素。
1982年至2010年6月,王某在荣昌县某水泥厂工作直至公司被政策性关闭。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同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也领取了职工安置的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6万元。2011年1月5日,王某以该水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无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水泥厂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的规定,王某要求水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并释明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2011年7月,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水泥厂赔偿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再次起诉到法院。不幸的是,在本案审理阶段王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因其近亲属放弃继承而未继续参加诉讼,该院裁定终结了该案。
王某的维权路因突然病故被迫终止。承办法官认为,王某至死也未依法维护到自己的权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维权方式不正确,误认为督促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延误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效益,最终维权未果。法官提醒诉争利益的双方,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但如何有的放矢的为诉求利益选择高效的救济路线也是衡量诉讼风险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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