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长三角地区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
暨第二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分论坛举行
暨第二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分论坛举行
周泽民李小敏出席并致辞
2012-06-02 10:11: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明新 娄银生 史乃兴
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作为”为主题的第三届长三角地区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今天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出席并致辞。上海、浙江、安徽、江苏四地高院院长应勇、齐奇、周溯、公丕祥出席论坛并发言,四地法官共50余人参加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李浩教授应邀参加。
周泽民指出,这次论坛对进一步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方式和工作机制,推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将发挥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思想先导作用。周泽民希望,沪、苏、浙、皖四地法院进一步强化司法协作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司法协作的机制,进一步增强司法协作的效果;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在法院队伍建设上加强交流协作,积极探索审判人才合作培训、业务骨干相互挂职、经验成果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干警司法能力,为长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同时为全国法院队伍建设探索创造先进的好的经验。
李小敏在致辞中要求,江苏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这一平台,进一步拓展司法信息共享新领域,构建司法经验交流新机制,形成司法工作协作新格局,实现司法水平新提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这一背景下,本届论坛,沪、浙、皖、苏四地法院结合各地审判实践与专家展开探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司法在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中的定位与作为》的报告中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着力发挥法治的基础和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实现法治化的社会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要充分发挥在推进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中的职能作用与功能作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以“八项司法”为抓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介绍,浙江法院能动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司法、协同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民本司法、基层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落脚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廉洁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点,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在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报告中说,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一是强化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动性。二是强化执法办案,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三是强化司法调研,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瞻性。四是强化司法建议,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针对性。五是强化机制建设,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作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理念与机制》的报告。他认为,近年来,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挑战,能动司法理念应运而生。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必要对能动司法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回应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协同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引导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复合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干预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开放型司法;能动司法是规范型司法。
又讯 当天下午,还举行了“第二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分论坛”,沪、浙、皖、苏四地法官围绕新形势下的法院队伍建设,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周泽民指出,这次论坛对进一步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方式和工作机制,推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将发挥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思想先导作用。周泽民希望,沪、苏、浙、皖四地法院进一步强化司法协作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司法协作的机制,进一步增强司法协作的效果;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在法院队伍建设上加强交流协作,积极探索审判人才合作培训、业务骨干相互挂职、经验成果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干警司法能力,为长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同时为全国法院队伍建设探索创造先进的好的经验。
李小敏在致辞中要求,江苏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这一平台,进一步拓展司法信息共享新领域,构建司法经验交流新机制,形成司法工作协作新格局,实现司法水平新提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这一背景下,本届论坛,沪、浙、皖、苏四地法院结合各地审判实践与专家展开探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司法在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中的定位与作为》的报告中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着力发挥法治的基础和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实现法治化的社会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要充分发挥在推进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中的职能作用与功能作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以“八项司法”为抓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介绍,浙江法院能动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司法、协同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民本司法、基层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落脚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廉洁司法,抓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点,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在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报告中说,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一是强化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动性。二是强化执法办案,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三是强化司法调研,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瞻性。四是强化司法建议,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针对性。五是强化机制建设,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作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理念与机制》的报告。他认为,近年来,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挑战,能动司法理念应运而生。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必要对能动司法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回应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协同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引导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复合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干预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开放型司法;能动司法是规范型司法。
又讯 当天下午,还举行了“第二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分论坛”,沪、浙、皖、苏四地法官围绕新形势下的法院队伍建设,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责任编辑:裴夏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