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 与33国签引渡条约
2010-11-05 09:32:45 | 来源:法制日报
面对腐败犯罪跨国化日益增多现象,为了打击外逃的腐败分子,我国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协作,越来越多的引渡请求书由检察机关提出,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大了追逃缉捕的力度,引渡了部分潜逃境外的涉嫌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了一些涉案资产。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潜逃美国一案,在中美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我国,开创了个案合作的经典案例。另外,在该案合作过程中,中美司法机关合作配合,成功组织中国证人向美国法庭同步远程视像作证,为开展跨国取证提供了很好的模式。
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潜逃泰国一案,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遂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国。
与此同时,我国大力协助外国政府对跨国腐败的打击,在美国政府请求协助对犯有贿赂公务官员等罪名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家桢进行缉捕一案中,中方积极协助美方将其抓获,并使其被押解、遣返美国,开创了中美执法合作的新阶段。
为了打击外逃贪官,我国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将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通过“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10种新类型或过去难以定性的行为规定以受贿论处。中国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刑罚处罚力度也更符合国际标准。
据悉,中国积极投身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4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记者孟绍群
跨国跨境犯罪增多查证困难惩治外逃贪官非一国之力可为
国际反腐合作瞄准境外追逃追赃
相关报道
本报记者孟绍群
“钱卷跑了,人却抓不回来”,尴尬的贪官外逃尤其是“裸官外逃(在案发前即将家属子女财产全部转移至国外,一有风吹草动就跑出去逃避法律制裁)”现象,已经成为各国反腐败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利用发达的国际通讯和便捷的互联网络实施的跨国(境)腐败犯罪越来越多;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外大肆行贿,拉拢腐化所在国政府官员,窃取商业和国家秘密,危害到所在国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一些贪腐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携巨款潜逃境外,造成案件侦查、审理无法进行,所在国资产严重外流。
“跨国(境)犯罪的增多使得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追赃及惩处面临诸多困难。加强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惩治,非一个国家仅靠自身力量就能解决,加强双边性和地区性国际反腐合作已成为必然选择。”11月4日,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反贪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互相借鉴利于反腐环境形成
记者发现,从各国反腐败实践看,尽管普遍加强了反腐败的国际协作,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成效不够明显。
“这其中既有各国经济政治、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合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徐安说。
以引渡为例,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还不多,引渡的具体程序要求、证据要求也不尽相同,给开展引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导致一些外逃的贪腐犯罪嫌疑人无法引渡回国。
据统计,目前中国一半以上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均集中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类似问题在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存在。
“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课题,在反腐败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律,值得各国互相研究和参考。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与制度,对于预防腐败发挥了作用,可以借鉴和参考。”徐安说,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互相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形成有利的反腐败国际环境的需要。
据了解,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反腐败合作,也是较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约的中央执行机关和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也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要发起国,“中国反贪执法机构愿意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更加宽阔的眼界,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反腐败的经验,与世界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加强交流和开展务实合作。”徐安说。
合作重点是境外追逃追赃
“当前国际反腐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决定着国际反腐合作任重道远。”对于今后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如何加强合作,徐安有着自己的看法。
“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于腐败有着不同的定义,腐败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腐败破坏人类社会进步的实质是相同的,任何国家都不能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差异为理由影响国际合作。”徐安认为,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应本着求同存异、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交流和磋商,搁置争议,深化反腐败合作共识,进一步树立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共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共同携手推进国际反腐合作。
“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应灵活运用司法协助、引渡、遣返、民事诉讼等途径加强合作,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徐安说,当前合作的重点应是对贪腐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和追赃工作。
他认为,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应尽量采取引渡方式,对于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应积极开展缔约磋商。对于签订引渡条约确有困难的,应寻找可替代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为被请求国遣返或驱逐出境。为使得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遣返,请求国应及时向被请求国提供证据,必要时还应派员出庭或采取远程视像方式出庭作证,协助查明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移民的犯罪事实。
对于潜逃到相邻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应利用边境区域执法合作方式开展境外追逃。同时各国还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劝返工作的合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国使馆自首或自愿返回。
开展追赃工作,除依照国际公约、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反洗钱等途径外,应特别注意境外民事诉讼途径。各国司法机关应积极建议本国受害单位在赃款所在国提起依照当地法律提起诉讼,并予以指导和帮助,积极追回赃款赃物,赃款所在国政府亦应依法予以协助。
“此外,建立互信机制,建设信息和情报交换平台;推进国际交流,设立多层次沟通平台;加强国际反腐败预防合作,形成国际反腐败预防合力,以及充分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用,形成反腐败国际合作长效机制等,都是不错的方法。”徐安说。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潜逃美国一案,在中美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我国,开创了个案合作的经典案例。另外,在该案合作过程中,中美司法机关合作配合,成功组织中国证人向美国法庭同步远程视像作证,为开展跨国取证提供了很好的模式。
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潜逃泰国一案,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遂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国。
与此同时,我国大力协助外国政府对跨国腐败的打击,在美国政府请求协助对犯有贿赂公务官员等罪名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家桢进行缉捕一案中,中方积极协助美方将其抓获,并使其被押解、遣返美国,开创了中美执法合作的新阶段。
为了打击外逃贪官,我国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将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通过“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10种新类型或过去难以定性的行为规定以受贿论处。中国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刑罚处罚力度也更符合国际标准。
据悉,中国积极投身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4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记者孟绍群
跨国跨境犯罪增多查证困难惩治外逃贪官非一国之力可为
国际反腐合作瞄准境外追逃追赃
相关报道
本报记者孟绍群
“钱卷跑了,人却抓不回来”,尴尬的贪官外逃尤其是“裸官外逃(在案发前即将家属子女财产全部转移至国外,一有风吹草动就跑出去逃避法律制裁)”现象,已经成为各国反腐败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利用发达的国际通讯和便捷的互联网络实施的跨国(境)腐败犯罪越来越多;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外大肆行贿,拉拢腐化所在国政府官员,窃取商业和国家秘密,危害到所在国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一些贪腐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携巨款潜逃境外,造成案件侦查、审理无法进行,所在国资产严重外流。
“跨国(境)犯罪的增多使得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追赃及惩处面临诸多困难。加强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惩治,非一个国家仅靠自身力量就能解决,加强双边性和地区性国际反腐合作已成为必然选择。”11月4日,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反贪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互相借鉴利于反腐环境形成
记者发现,从各国反腐败实践看,尽管普遍加强了反腐败的国际协作,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成效不够明显。
“这其中既有各国经济政治、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合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徐安说。
以引渡为例,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还不多,引渡的具体程序要求、证据要求也不尽相同,给开展引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导致一些外逃的贪腐犯罪嫌疑人无法引渡回国。
据统计,目前中国一半以上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均集中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类似问题在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存在。
“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课题,在反腐败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律,值得各国互相研究和参考。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与制度,对于预防腐败发挥了作用,可以借鉴和参考。”徐安说,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互相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形成有利的反腐败国际环境的需要。
据了解,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反腐败合作,也是较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约的中央执行机关和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也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要发起国,“中国反贪执法机构愿意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更加宽阔的眼界,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反腐败的经验,与世界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加强交流和开展务实合作。”徐安说。
合作重点是境外追逃追赃
“当前国际反腐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决定着国际反腐合作任重道远。”对于今后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如何加强合作,徐安有着自己的看法。
“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于腐败有着不同的定义,腐败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腐败破坏人类社会进步的实质是相同的,任何国家都不能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差异为理由影响国际合作。”徐安认为,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应本着求同存异、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交流和磋商,搁置争议,深化反腐败合作共识,进一步树立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共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共同携手推进国际反腐合作。
“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应灵活运用司法协助、引渡、遣返、民事诉讼等途径加强合作,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徐安说,当前合作的重点应是对贪腐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和追赃工作。
他认为,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应尽量采取引渡方式,对于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应积极开展缔约磋商。对于签订引渡条约确有困难的,应寻找可替代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为被请求国遣返或驱逐出境。为使得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遣返,请求国应及时向被请求国提供证据,必要时还应派员出庭或采取远程视像方式出庭作证,协助查明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移民的犯罪事实。
对于潜逃到相邻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应利用边境区域执法合作方式开展境外追逃。同时各国还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劝返工作的合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国使馆自首或自愿返回。
开展追赃工作,除依照国际公约、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反洗钱等途径外,应特别注意境外民事诉讼途径。各国司法机关应积极建议本国受害单位在赃款所在国提起依照当地法律提起诉讼,并予以指导和帮助,积极追回赃款赃物,赃款所在国政府亦应依法予以协助。
“此外,建立互信机制,建设信息和情报交换平台;推进国际交流,设立多层次沟通平台;加强国际反腐败预防合作,形成国际反腐败预防合力,以及充分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用,形成反腐败国际合作长效机制等,都是不错的方法。”徐安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