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岁老太如厕摔断右腿 状告敬老院赔偿被驳回
2012-05-31 13:55:24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在敬老院入住的95岁老太凌晨如厕摔断右腿,敬老院的设施是否存有缺陷?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敬老院并无过错,老太要求赔偿与法无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9年11月27日,顾姓老太在亲属的陪同下与浦东一家敬老院签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顾老太在这家敬老院颐养天年,护理级别为一级。这家敬老院还应顾老太的要求,为她提供单独房间(配有卫生间)居住。2010年12月22日凌晨,顾老太如厕完毕后,不慎摔倒在卫生间门口,致使头部被撞破,右腿骨折。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顾老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顾老太诉称,自己入住的敬老院存在房间厕所门槛高低不平、房间门玻璃不透明、报警按铃设置过高等设施缺陷,且院方护理人员在她摔伤后近3小时才到现场,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律师费等合计10万余元。
敬老院辩称,一级护理并不代表24小时监护。顾老太是身体和精神健康的老人,其房间门玻璃不透明是为健康老人提供基本的隐私保护。况且室内和卫生间均安装了按铃,有内部联系电话,所以在夜间对一级护理的老人主要是通过巡查和相互之间联系来完成的。顾老太摔倒后,护理人员就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救治。敬老院提供的养老设施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是在自行如厕过程中摔倒的,期间不存在任何外力作用;被告对原告进行一级护理的内容并不包括每日24小时监护,故原告摔倒是被告无法预料的;法院曾到被告处查看了相关设施:环境一流、设施较好,卫生间门很宽大、楼梯台阶很低,各方面的设计比较适合养老居住,不存在明显的设施缺陷。原告本人也承认当时天已亮了,故未通知护理人员协助如厕,摔倒后护理人员也及时到场。综上被告并无过错,原告要求其赔偿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11月27日,顾姓老太在亲属的陪同下与浦东一家敬老院签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顾老太在这家敬老院颐养天年,护理级别为一级。这家敬老院还应顾老太的要求,为她提供单独房间(配有卫生间)居住。2010年12月22日凌晨,顾老太如厕完毕后,不慎摔倒在卫生间门口,致使头部被撞破,右腿骨折。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顾老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顾老太诉称,自己入住的敬老院存在房间厕所门槛高低不平、房间门玻璃不透明、报警按铃设置过高等设施缺陷,且院方护理人员在她摔伤后近3小时才到现场,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律师费等合计10万余元。
敬老院辩称,一级护理并不代表24小时监护。顾老太是身体和精神健康的老人,其房间门玻璃不透明是为健康老人提供基本的隐私保护。况且室内和卫生间均安装了按铃,有内部联系电话,所以在夜间对一级护理的老人主要是通过巡查和相互之间联系来完成的。顾老太摔倒后,护理人员就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救治。敬老院提供的养老设施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是在自行如厕过程中摔倒的,期间不存在任何外力作用;被告对原告进行一级护理的内容并不包括每日24小时监护,故原告摔倒是被告无法预料的;法院曾到被告处查看了相关设施:环境一流、设施较好,卫生间门很宽大、楼梯台阶很低,各方面的设计比较适合养老居住,不存在明显的设施缺陷。原告本人也承认当时天已亮了,故未通知护理人员协助如厕,摔倒后护理人员也及时到场。综上被告并无过错,原告要求其赔偿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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