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012-05-24 11:42:20
中国法院网讯 (罗花瑛) 5月2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案件,判决撤销了被告永丰县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维护了原告某村小组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村与第三人某某村小组,两村历来属同一村委会。争议山场位于靠近第三人自然村公路旁,争议面积约44亩, 1982年林业三定时有原告山林权证,第三人也有山林权证。原告证上所载的东面与第三人证上所载的西面具体划分界址,双方存在分岐,也就是双方争议的山场。而被告永丰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山场认定为是重证,按重证的处理原则处理,将争议山场对半分割。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判归其所有。法院根据争议山场的航空拍图、原告、第三人各自的踏山图与现场勘验及第三人的山林权证,认为第三人山林权证所的四至界址清楚,西面界址明确,不在争议范围内,不属于重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认真核实现场四至界址,不尊重事实,造成其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由此导致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被告永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监督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原告的村民竖起大拇指说:“法院能不官官相护,连政府的决定都敢撤销,为民伸张正义,是我们的好法院。”
原告某村与第三人某某村小组,两村历来属同一村委会。争议山场位于靠近第三人自然村公路旁,争议面积约44亩, 1982年林业三定时有原告山林权证,第三人也有山林权证。原告证上所载的东面与第三人证上所载的西面具体划分界址,双方存在分岐,也就是双方争议的山场。而被告永丰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山场认定为是重证,按重证的处理原则处理,将争议山场对半分割。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判归其所有。法院根据争议山场的航空拍图、原告、第三人各自的踏山图与现场勘验及第三人的山林权证,认为第三人山林权证所的四至界址清楚,西面界址明确,不在争议范围内,不属于重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认真核实现场四至界址,不尊重事实,造成其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由此导致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被告永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监督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原告的村民竖起大拇指说:“法院能不官官相护,连政府的决定都敢撤销,为民伸张正义,是我们的好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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