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2012-05-23 16:02: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包头频道
公开开庭审理假释案件
日前,包头监狱大墙内,一间由教室临时布置而成的巡回法庭,随着审判长庄严的法槌声,敲响了包头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公正透明之声。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程序透明度不高,且假释率偏低。为有效鼓励犯罪分子接受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从2009年开始,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胆实践,开始办理假释案件,截止2011年底共办理假释案件、减刑案件2367件,特别是2011年共办理假释案件108件,假释率为4‰,走在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前列。
此次包头中院共受理了包头监狱提请的32名假释人员申请,其中对2名提请假释人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为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此次庭审,由法、检、司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罚执行机关全面审核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等,检察机关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和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过程实行事前、事后的全面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假释案件,依法对服刑罪犯进行裁决。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程序透明度不高,且假释率偏低。为有效鼓励犯罪分子接受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从2009年开始,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胆实践,开始办理假释案件,截止2011年底共办理假释案件、减刑案件2367件,特别是2011年共办理假释案件108件,假释率为4‰,走在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前列。
此次包头中院共受理了包头监狱提请的32名假释人员申请,其中对2名提请假释人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为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此次庭审,由法、检、司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罚执行机关全面审核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等,检察机关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和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过程实行事前、事后的全面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假释案件,依法对服刑罪犯进行裁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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