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舒坦”中文商标引一美三中四家公司打官司
2012-05-22 16:31:52
中国法院网讯 (汪汝珏) 为了血糖仪上的中文商标“利舒坦”,一家美国公司和三家中国公司打起了官司。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属纠纷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雅培护理公司终于如愿拿到了“利舒坦”中文商标。
2002年,塞瑞森公司生产的FreeStyle 血糖仪进入中国市场。第二年,该公司成功注册了有效期至2013年的“FREESTYLE”字母商标。期间,和亭公司为该血糖仪产品进行宣传,在杂志广告中使用了商品名称“FreeStyle利舒坦”,并注明生产商是塞瑞森公司,中国总代理为和亭公司。
2003年10月,和亭公司与塞瑞森销售公司签订了《国际分销协议》,授权和亭公司为塞瑞森销售公司在中国的FreeStyle产品非独家授权分销商。此后,和祥公司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销售业务。在所售产品的包装盒上注明了“FreeStyle利舒坦血糖仪”,生产厂商为雅培护理公司。在产品的销售和宣传过程中,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利舒坦”与英文“FreeStyle”商标。2005年6月,和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利舒坦”中文商标。2008年4月,“利舒坦”中文经核准注册为文字商标。
西河公司则在和亭公司、和祥公司之后,于07年年底与香港雅培公司签订了《分销协议》,约定西河公司作为香港雅培公司的分销商在中国营销、促销、销售和分销由香港雅培公司制造或供应的“FreeStyle 血糖仪”及相关产品。2009年1月,和祥公司将“利舒坦”中文商标转让给了西河公司。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塞瑞森公司经合并,更名为雅培护理公司,隶属于雅培制药公司。
2010年11月,雅培护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利舒坦”中文商标归该公司所有。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后,和亭公司、和祥公司、西河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FreeStyle”的发音结合涉案产品宣传中“FreeStyle利舒坦”等使用方式,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中文“利舒坦”系“FreeStyle”的翻译。产品宣传中“FreeStyle利舒坦”等使用方式,亦使中文“利舒坦”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且中文“利舒坦”符合《国际分销协议》的约定,属于分销商促销信息和促销信息中的产品说明和权利要求,故因中文“利舒坦”产生的所有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等均应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属于雅培护理销售公司所有。和祥公司作为《国际分销协议》的实际履行者,明知中文“利舒坦”的所有权利应属雅培护理销售公司所有,以及中文“利舒坦”已经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况下,将中文“利舒坦”注册为商标,并转让给西河公司,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西河公司作为和祥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及《分销协议》的签订者,在明知中文“利舒坦”的所有权利均应属雅培护理销售公司所有,以及中文“利舒坦”已经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况下,仍从和祥公司处受让取得“利舒坦”中文商标,显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和亭公司、和祥公司、西河公司提出的,西河公司是合法受让取得“利舒坦”中文商标的理由不成立。鉴于雅培护理销售公司确认在销售“FreeStyle(利舒坦)”品牌血糖仪、血糖纸等产品过程中所使用的FreeStyle和利舒坦商标中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均归属于雅培护理公司,故“利舒坦”中文商标应归雅培护理公司所有。
2002年,塞瑞森公司生产的FreeStyle 血糖仪进入中国市场。第二年,该公司成功注册了有效期至2013年的“FREESTYLE”字母商标。期间,和亭公司为该血糖仪产品进行宣传,在杂志广告中使用了商品名称“FreeStyle利舒坦”,并注明生产商是塞瑞森公司,中国总代理为和亭公司。
2003年10月,和亭公司与塞瑞森销售公司签订了《国际分销协议》,授权和亭公司为塞瑞森销售公司在中国的FreeStyle产品非独家授权分销商。此后,和祥公司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销售业务。在所售产品的包装盒上注明了“FreeStyle利舒坦血糖仪”,生产厂商为雅培护理公司。在产品的销售和宣传过程中,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利舒坦”与英文“FreeStyle”商标。2005年6月,和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利舒坦”中文商标。2008年4月,“利舒坦”中文经核准注册为文字商标。
西河公司则在和亭公司、和祥公司之后,于07年年底与香港雅培公司签订了《分销协议》,约定西河公司作为香港雅培公司的分销商在中国营销、促销、销售和分销由香港雅培公司制造或供应的“FreeStyle 血糖仪”及相关产品。2009年1月,和祥公司将“利舒坦”中文商标转让给了西河公司。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塞瑞森公司经合并,更名为雅培护理公司,隶属于雅培制药公司。
2010年11月,雅培护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利舒坦”中文商标归该公司所有。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后,和亭公司、和祥公司、西河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FreeStyle”的发音结合涉案产品宣传中“FreeStyle利舒坦”等使用方式,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中文“利舒坦”系“FreeStyle”的翻译。产品宣传中“FreeStyle利舒坦”等使用方式,亦使中文“利舒坦”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且中文“利舒坦”符合《国际分销协议》的约定,属于分销商促销信息和促销信息中的产品说明和权利要求,故因中文“利舒坦”产生的所有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等均应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属于雅培护理销售公司所有。和祥公司作为《国际分销协议》的实际履行者,明知中文“利舒坦”的所有权利应属雅培护理销售公司所有,以及中文“利舒坦”已经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况下,将中文“利舒坦”注册为商标,并转让给西河公司,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西河公司作为和祥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及《分销协议》的签订者,在明知中文“利舒坦”的所有权利均应属雅培护理销售公司所有,以及中文“利舒坦”已经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况下,仍从和祥公司处受让取得“利舒坦”中文商标,显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和亭公司、和祥公司、西河公司提出的,西河公司是合法受让取得“利舒坦”中文商标的理由不成立。鉴于雅培护理销售公司确认在销售“FreeStyle(利舒坦)”品牌血糖仪、血糖纸等产品过程中所使用的FreeStyle和利舒坦商标中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均归属于雅培护理公司,故“利舒坦”中文商标应归雅培护理公司所有。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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