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一“车霸”为抢客源打伤四司机受审
2012-05-18 15:05:05
“车霸”过堂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 (唐雪云)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车霸”为抢客源,威胁其他客车不许在相关路段搭乘乘客,迫使乘客乘坐其有股份的客车,遇有“不听话”的司机就拳脚相加,导致了4名司机不同程度的受伤。5月17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彭佳林寻衅滋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8月间的一天,被害人黄某福驾驶一辆客车,从罗城县纳翁乡往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街口时,搭乘一名旅客,后行至乔善新市场附近。被告人彭佳林等人将黄某福驾驶的客车拦截,并对黄某福进行殴打。
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韦某略驾驶客车,从宝坛乡往罗城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新市场路口附近时,当有旅客上车后,被告人彭佳林等人将韦某略从客车驾驶位上拉下车,并对司机进行殴打。
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吴某仁驾驶客车,从宝坛乡往罗城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新市场路口附近时。因前几天吴某仁在乔善乡街口搭乘两名旅客,被被告人彭佳林及彭昌锋(另案处理)等人将客车拦截,并进行殴打,殴打中吴某仁被彭昌锋持钢管套筒敲打左手小臂。
2011年1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罗某王驾驶客车,从纳翁乡往罗城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街口时,搭乘四名旅客,后行至乔善新市场附近。被告人彭佳林及彭昌锋等人将罗某王驾驶的客车拦截,并对其进行殴打,殴打中罗某王被彭昌锋持起子戳伤左手背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佳林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拦截他人车辆、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8月间的一天,被害人黄某福驾驶一辆客车,从罗城县纳翁乡往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街口时,搭乘一名旅客,后行至乔善新市场附近。被告人彭佳林等人将黄某福驾驶的客车拦截,并对黄某福进行殴打。
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韦某略驾驶客车,从宝坛乡往罗城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新市场路口附近时,当有旅客上车后,被告人彭佳林等人将韦某略从客车驾驶位上拉下车,并对司机进行殴打。
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吴某仁驾驶客车,从宝坛乡往罗城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新市场路口附近时。因前几天吴某仁在乔善乡街口搭乘两名旅客,被被告人彭佳林及彭昌锋(另案处理)等人将客车拦截,并进行殴打,殴打中吴某仁被彭昌锋持钢管套筒敲打左手小臂。
2011年1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罗某王驾驶客车,从纳翁乡往罗城县城行驶,当行至乔善乡街口时,搭乘四名旅客,后行至乔善新市场附近。被告人彭佳林及彭昌锋等人将罗某王驾驶的客车拦截,并对其进行殴打,殴打中罗某王被彭昌锋持起子戳伤左手背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佳林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拦截他人车辆、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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