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各方利益巧调解 宝塔法官化解矛盾无积怨
2012-05-15 14:58: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延安宝塔频道 | 作者:陈文财
日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法院民事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案件处理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2004年6月30日,原告顾明翔与被告延安某中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延安某中学室外工程全部交由原告施工。2005年3月18日,原告如期完成该中学工程,原告顾明翔与被告延安某中学决算为203万余元。延安某中学称任俊强与顾明翔系合伙关系,任俊强联系的工程并负责施工,顾明翔垫资签订的协议。在款项结算问题上,任俊强、顾明翔与学校分歧很大。
2011年12月4日原告顾明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任俊强、延安某中学支付工程款70万元。经审理查明,学校共计付款165万余元,其中任俊强共领案件款21万余元,原告顾明翔实际应领款144万余元。
基于双方矛盾,宝塔区法院承办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背对背、面对面耐心做思想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能平心静气地商谈调解方案。其后,承办法官适时提出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方案,原、被告均表示接受,一起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的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04年6月30日,原告顾明翔与被告延安某中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延安某中学室外工程全部交由原告施工。2005年3月18日,原告如期完成该中学工程,原告顾明翔与被告延安某中学决算为203万余元。延安某中学称任俊强与顾明翔系合伙关系,任俊强联系的工程并负责施工,顾明翔垫资签订的协议。在款项结算问题上,任俊强、顾明翔与学校分歧很大。
2011年12月4日原告顾明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任俊强、延安某中学支付工程款70万元。经审理查明,学校共计付款165万余元,其中任俊强共领案件款21万余元,原告顾明翔实际应领款144万余元。
基于双方矛盾,宝塔区法院承办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背对背、面对面耐心做思想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能平心静气地商谈调解方案。其后,承办法官适时提出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方案,原、被告均表示接受,一起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的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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