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官司法能力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2-05-08 11:03: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月安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正确分析判断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而社会管理创新又是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社会管理中创新取得实质性的效果,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法官的司法能力,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仅要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为,重要的是要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能,本文笔者就以法院司法能力为视角谈谈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参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涵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方式,而广大群众对社会管理的期待和要求又不断地提高,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涵义有所了解。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存在诸多与国情不适应的情况下,在实务界与理论界不断探索下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用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2]党中央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其核心就是要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意义
1、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方式已从“单位式管理”向“社会式管理”转变,在转变过程中由于管理方式没有同步跟进,导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而这些矛盾纠纷大部分又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使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大,人民法院已处在风尖浪口之中了,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发展。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使大量社会矛盾纠纷通过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化解在盟芽状态,将会减少人民法院的压力,降低人民法院的工作难度,有力地促进人民法院自身的发展。
2、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应尽的工作职责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党和国家将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当前的的重要工作之一,这就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人民法院作为为国家机关之一,有义务为党和国家的工作服务,就应当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己任,主动参与,积极探索。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司法权,而司法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审判和执职责,解决各类涉诉矛盾纠纷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救治各种社会疾病、抚平社会创伤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从这一方面来说,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是其应尽的工作职责。
3、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能就是通过审理执行案件,确保社会矛盾能及时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因缺少疏导的途径而不断积累,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进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无序。当社会矛盾通过诉讼及的形式大量呈现在人民法院的面前时,人民法院借助社会管理创新调整工作机制,正确、及时的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彰显公平正义,使社会矛盾不致升级、激化,不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性涉诉上访事件,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三、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的能力
法官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并不是在思想上有明确的认识,在行动上有具体的实践就能取得效果的,还必须要具备较强的司法能力,即不仅要有社会管理创新之心、之为,而且要有社会管理创新之能,法官只有具备较强的司法能力才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才能取得实际效果,因此,法官的司法能力直接影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那么,法官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需要哪方面的能力呢?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能力。
1、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能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王胜俊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 作为人民法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就应有具有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能力,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注重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注重从社会管理创新出发,切忌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更不能因为个案的办理而引发新的矛盾,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本源和归宿,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根本。审判和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责,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部门,应当要具有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一是提高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法官必须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提高调解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具有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三是提高处理复杂局面和群体事件的能力。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司法协调能力,尤其是处理和防群体事件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群体事件,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就能促进法院的工作创新,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法官自身必须要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能力,作为法院要在继承前人优秀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一是要提高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现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二是提高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要具有在法院机制上、管理制度上、工作方式上进行大胆创新的能力,三是提高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明显存在滞后、缺漏和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确保公平与正义情况下,法官必须具备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中坚力量,除了要依法办理好案件外,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要具有预防和改造犯罪的能力,具有配合有关部门,对劳改犯人进行跟踪教育,对缓管免和释放人员进行帮教的能力,以达到惩罚、改造和预防犯罪相之目的。二是要具有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感化青少年犯罪的能力,三是要有通过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四是具有及时发现、预防和化解涉诉信访纠纷的能力。
5、司法宣传的能力
当前,我国国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这也是影响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因素,因此,人民法院除了行使本身的审判职能外,还有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这就要求法官要具备开展司法宣传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巡回审理、法律咨询、法官下基层进行法制宣传、开展典型案例的宣传等形式,扩大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四、如何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
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的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正确司法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要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提高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将审判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中去,切实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地统一,要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积极主动地做好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工作,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创新社会管理。
(二)、加强业务学习培训,逐步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技能。人民法院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主要方式还是审理好案件,只有案件审理的技能提高了,那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也就提高了。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法官的审判能技能。一是要加强自我学习,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业余中都要自觉地安排一定时间学习业务,特别是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法官培训机构,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经常邀请上级法院的法官、本院审判、执行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讲课,传授庭审驾驭技能、执行艺术,认证、适用法律、裁判的方式方法,逐步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认证、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和说理的能力。三是要定期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查,审判理论研讨、疑案案件研讨,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理论水平审判实践技能。
(三)、加强实践锻炼,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实践锻炼提高法官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法官只有在实践中多锻炼才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笔者认为,应当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实践锻炼:一是在不同岗位上锻炼。法院要制定岗位轮换制度,定期对法官进行岗位交流,使法官熟悉各种性质不同的审判业务,能够胜任不同岗位的工作。二是深入基层锻炼。特别是青年法官,由于大部分是从校门直接进院门的,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历练,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因此,要多深入到基层,多与人们群众联系、多与人民群众交流,在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接触中,增强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三是在办案中锻炼。要多办案,勇于办难案,在承办大量的案件中锤炼自己,提高办案水平。
(四)提高法官改革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最终目的是推动法院的自我发展,而实现法院的科学发展,根本途径在于法院现有体制机制上实现创新。一是创新审判理念,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总的原则下,不断更新审判理念,使之更加适合我国现实的发展需要。二是要创新审判工作方法。要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的审判工作方法上进行创新,使之更加适合法院当前工作的需要,三是要创新司法服务途径,使公众更加便捷地接受司法服务,享受司法资源。四是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是社会矛盾纠纷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得到化解。
[1]百度百科
[2]杨少青,《浅论基层法庭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涵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方式,而广大群众对社会管理的期待和要求又不断地提高,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涵义有所了解。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存在诸多与国情不适应的情况下,在实务界与理论界不断探索下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用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2]党中央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其核心就是要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意义
1、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方式已从“单位式管理”向“社会式管理”转变,在转变过程中由于管理方式没有同步跟进,导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而这些矛盾纠纷大部分又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使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大,人民法院已处在风尖浪口之中了,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发展。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使大量社会矛盾纠纷通过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化解在盟芽状态,将会减少人民法院的压力,降低人民法院的工作难度,有力地促进人民法院自身的发展。
2、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应尽的工作职责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党和国家将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当前的的重要工作之一,这就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人民法院作为为国家机关之一,有义务为党和国家的工作服务,就应当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己任,主动参与,积极探索。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司法权,而司法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审判和执职责,解决各类涉诉矛盾纠纷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救治各种社会疾病、抚平社会创伤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从这一方面来说,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是其应尽的工作职责。
3、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能就是通过审理执行案件,确保社会矛盾能及时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因缺少疏导的途径而不断积累,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进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无序。当社会矛盾通过诉讼及的形式大量呈现在人民法院的面前时,人民法院借助社会管理创新调整工作机制,正确、及时的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彰显公平正义,使社会矛盾不致升级、激化,不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性涉诉上访事件,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三、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的能力
法官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并不是在思想上有明确的认识,在行动上有具体的实践就能取得效果的,还必须要具备较强的司法能力,即不仅要有社会管理创新之心、之为,而且要有社会管理创新之能,法官只有具备较强的司法能力才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才能取得实际效果,因此,法官的司法能力直接影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那么,法官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需要哪方面的能力呢?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能力。
1、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能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王胜俊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 作为人民法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就应有具有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能力,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注重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注重从社会管理创新出发,切忌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更不能因为个案的办理而引发新的矛盾,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本源和归宿,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根本。审判和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责,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部门,应当要具有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一是提高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法官必须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提高调解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具有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三是提高处理复杂局面和群体事件的能力。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司法协调能力,尤其是处理和防群体事件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群体事件,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就能促进法院的工作创新,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法官自身必须要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能力,作为法院要在继承前人优秀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一是要提高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现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二是提高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要具有在法院机制上、管理制度上、工作方式上进行大胆创新的能力,三是提高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明显存在滞后、缺漏和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确保公平与正义情况下,法官必须具备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中坚力量,除了要依法办理好案件外,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要具有预防和改造犯罪的能力,具有配合有关部门,对劳改犯人进行跟踪教育,对缓管免和释放人员进行帮教的能力,以达到惩罚、改造和预防犯罪相之目的。二是要具有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感化青少年犯罪的能力,三是要有通过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四是具有及时发现、预防和化解涉诉信访纠纷的能力。
5、司法宣传的能力
当前,我国国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这也是影响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因素,因此,人民法院除了行使本身的审判职能外,还有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这就要求法官要具备开展司法宣传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巡回审理、法律咨询、法官下基层进行法制宣传、开展典型案例的宣传等形式,扩大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四、如何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
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的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正确司法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要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提高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将审判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中去,切实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地统一,要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积极主动地做好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工作,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创新社会管理。
(二)、加强业务学习培训,逐步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技能。人民法院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主要方式还是审理好案件,只有案件审理的技能提高了,那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也就提高了。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法官的审判能技能。一是要加强自我学习,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业余中都要自觉地安排一定时间学习业务,特别是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法官培训机构,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经常邀请上级法院的法官、本院审判、执行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讲课,传授庭审驾驭技能、执行艺术,认证、适用法律、裁判的方式方法,逐步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认证、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和说理的能力。三是要定期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查,审判理论研讨、疑案案件研讨,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理论水平审判实践技能。
(三)、加强实践锻炼,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实践锻炼提高法官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法官只有在实践中多锻炼才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笔者认为,应当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实践锻炼:一是在不同岗位上锻炼。法院要制定岗位轮换制度,定期对法官进行岗位交流,使法官熟悉各种性质不同的审判业务,能够胜任不同岗位的工作。二是深入基层锻炼。特别是青年法官,由于大部分是从校门直接进院门的,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历练,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因此,要多深入到基层,多与人们群众联系、多与人民群众交流,在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接触中,增强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三是在办案中锻炼。要多办案,勇于办难案,在承办大量的案件中锤炼自己,提高办案水平。
(四)提高法官改革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最终目的是推动法院的自我发展,而实现法院的科学发展,根本途径在于法院现有体制机制上实现创新。一是创新审判理念,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总的原则下,不断更新审判理念,使之更加适合我国现实的发展需要。二是要创新审判工作方法。要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的审判工作方法上进行创新,使之更加适合法院当前工作的需要,三是要创新司法服务途径,使公众更加便捷地接受司法服务,享受司法资源。四是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是社会矛盾纠纷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得到化解。
[1]百度百科
[2]杨少青,《浅论基层法庭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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