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玩电雷管被炸伤 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05-07 14:53: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博白频道 | 作者:江滔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因玩耍工矿爆炸装置电雷管发生爆炸,被炸伤小孩双眼为二级伤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参与玩耍电雷管小孩的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伶、贺某恒5人均是博白县双旺镇汉和村的未成年人。2010年5月间,戴某金从其家中拿出两颗工矿爆炸装置电子雷管在本村玩耍时被戴某考抢去其中一颗并存放在家中。同年5月17日,戴某贝将此颗电子雷管拿出来和小朋友贺某恒、贺某伶一起玩耍。在玩耍中,贺某伶用其携带的电池与电子雷管相连接,导致电子雷管发生爆炸,造成贺某伶被炸伤双眼及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的损害事故。贺某伶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贺某伶出院后,保险公司对其医疗费作了理赔;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多项等损失得不到赔偿。贺某伶便将当事人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恒及他们的父母亲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恒4人的父母亲连带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56475元的80%即125180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据悉,该枚爆炸的电子雷管系被告戴某金的父亲戴某余在某矿山企业打工(矿山爆破)时带回并私自存放在家中的电子雷管。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戴某金法定代理人戴某余私自在家中存放高度危险爆炸装置电子雷管又不严格保管或向公安机关缴交,致使被告戴某金随意取得任意拿出户外玩耍,而玩耍中被被告戴某考夺去一颗电子雷管后没有告诉其父亲戴某余及时追回;又将该电子雷管交给被告戴某贝,导致戴某贝、贺某伶、贺某恒3位小孩在玩耍该电子雷管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贺某伶双眼受伤成为二级残疾的严重后果。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恒4人作为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原告贺某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贺某伶自负40%的责任,被告戴某金、戴某贝、戴某考、贺某恒连带承担60%的责任,即51501.96元。由于被告戴某金、戴某贝、戴某考、贺某恒均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戴某金的监护人戴某余、吴某平,被告戴某考的监护人戴某付,被告戴某贝的监护人戴某想,被告贺某恒的监护人贺某安、黄某英应对上述经济损失51501.96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4000元(酌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未向法庭主张鉴定也无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法庭不予支持。
最后,法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事实,判决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即本案被告戴某余、吴某平、戴某付、戴某想、贺某安、黄某英连带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501.96元给原告贺某伶;驳回原告贺某伶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伶、贺某恒5人均是博白县双旺镇汉和村的未成年人。2010年5月间,戴某金从其家中拿出两颗工矿爆炸装置电子雷管在本村玩耍时被戴某考抢去其中一颗并存放在家中。同年5月17日,戴某贝将此颗电子雷管拿出来和小朋友贺某恒、贺某伶一起玩耍。在玩耍中,贺某伶用其携带的电池与电子雷管相连接,导致电子雷管发生爆炸,造成贺某伶被炸伤双眼及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的损害事故。贺某伶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贺某伶出院后,保险公司对其医疗费作了理赔;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多项等损失得不到赔偿。贺某伶便将当事人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恒及他们的父母亲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恒4人的父母亲连带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56475元的80%即125180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据悉,该枚爆炸的电子雷管系被告戴某金的父亲戴某余在某矿山企业打工(矿山爆破)时带回并私自存放在家中的电子雷管。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戴某金法定代理人戴某余私自在家中存放高度危险爆炸装置电子雷管又不严格保管或向公安机关缴交,致使被告戴某金随意取得任意拿出户外玩耍,而玩耍中被被告戴某考夺去一颗电子雷管后没有告诉其父亲戴某余及时追回;又将该电子雷管交给被告戴某贝,导致戴某贝、贺某伶、贺某恒3位小孩在玩耍该电子雷管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贺某伶双眼受伤成为二级残疾的严重后果。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戴某金、戴某考、戴某贝、贺某恒4人作为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原告贺某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贺某伶自负40%的责任,被告戴某金、戴某贝、戴某考、贺某恒连带承担60%的责任,即51501.96元。由于被告戴某金、戴某贝、戴某考、贺某恒均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戴某金的监护人戴某余、吴某平,被告戴某考的监护人戴某付,被告戴某贝的监护人戴某想,被告贺某恒的监护人贺某安、黄某英应对上述经济损失51501.96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4000元(酌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未向法庭主张鉴定也无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法庭不予支持。
最后,法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事实,判决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即本案被告戴某余、吴某平、戴某付、戴某想、贺某安、黄某英连带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501.96元给原告贺某伶;驳回原告贺某伶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