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设立首家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
2012-04-27 16:41: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南山频道 | 作者:刘斌
南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建华主持新闻发布会
4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由该院设立的全国首家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运行情况。
根据南山法院《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规定,该中心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互联网法律专家、学者及各街道办事处推荐的人民调解员、大学生志愿者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专门处理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立案前申请处理的与互联网有关的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原则上应在中心立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经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以申请南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此外,如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引导当事人尽快办理立案手续进入诉讼程序,以免久拖不决。
南山法院院长丁建华表示,与传统的诉讼裁判解决方式相比,该中心的调解在节约诉讼成本及缩短处理时间方面优势明显。同时,与人民调解相比,该中心的调解虽亦属于诉讼前调解,但其克服了前者完全依赖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无强制执行力的缺陷;只要当事人选择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可申请法院当场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与法院传统的诉讼后进行的调解相比,其又具有时间短、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符合互联网纠纷中案件事实证据变化快的客观情况及互联网企业减少诉讼成本的主观期望,受到了辖区互联网企业及案件当事人的欢迎。
南山法院结合互联网产业及相关案件的自身特点,探索出了一套独特的调解模式。一是长期合作化解侵权法。在当事人存在资源互补的基础上,通过促成侵权纠纷的原、被告双方长期合作,从而消化矛盾,最终实现互利双赢。二是多方联动参与调解法。积极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联动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化解纠纷。三是关联企业共同和解法。针对同一作品被数个网络传播、侵权事实基本一致的纠纷,通过将这些不同案件中的不同被告召集起来,一起进行调解,既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也避免处理标准不一,效果较好。截止2012年4月,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已处理纠纷420余件,经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的高达98%以上。
根据南山法院《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规定,该中心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互联网法律专家、学者及各街道办事处推荐的人民调解员、大学生志愿者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专门处理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立案前申请处理的与互联网有关的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原则上应在中心立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经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以申请南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此外,如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引导当事人尽快办理立案手续进入诉讼程序,以免久拖不决。
南山法院院长丁建华表示,与传统的诉讼裁判解决方式相比,该中心的调解在节约诉讼成本及缩短处理时间方面优势明显。同时,与人民调解相比,该中心的调解虽亦属于诉讼前调解,但其克服了前者完全依赖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无强制执行力的缺陷;只要当事人选择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可申请法院当场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与法院传统的诉讼后进行的调解相比,其又具有时间短、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符合互联网纠纷中案件事实证据变化快的客观情况及互联网企业减少诉讼成本的主观期望,受到了辖区互联网企业及案件当事人的欢迎。
南山法院结合互联网产业及相关案件的自身特点,探索出了一套独特的调解模式。一是长期合作化解侵权法。在当事人存在资源互补的基础上,通过促成侵权纠纷的原、被告双方长期合作,从而消化矛盾,最终实现互利双赢。二是多方联动参与调解法。积极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联动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化解纠纷。三是关联企业共同和解法。针对同一作品被数个网络传播、侵权事实基本一致的纠纷,通过将这些不同案件中的不同被告召集起来,一起进行调解,既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也避免处理标准不一,效果较好。截止2012年4月,互联网民事纠纷调解中心已处理纠纷420余件,经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的高达98%以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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