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智慧点亮港城明珠
——刘爱龙等诉有騄秦皇岛旅游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调解纪实
2012-04-27 08:47: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力辛
悠久的长城文化、美丽的自然风光、宜人的沿海气候……作为我国最早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的河北省秦皇岛市,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旅游业有了长足发展。可是,也遭遇了明显的“瓶颈”,那就是过多的“依赖”暑期,换句话说是靠天“吃饭”:天气热,旅游业就“热”;天气冷,旅游业就“冷”。
为了缩小“冷”、“热”反差,让旅游业淡季不淡、旺季更旺,也为了满足四海游客的旅游需求,当地政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不断加快、扩大旅游资源的开发。
然而,似乎形成了一种“规律”:哪里有“开发”,哪里就有“官司”。刘爱龙等诉有騄(秦皇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有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便是一例。
纠纷,源自于“开发”
在秦皇岛众多名胜风景区中,闪耀着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国家4A级景区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
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坐落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以北3公里处,占地48.8平方公里,景区内峰峦起伏,山水相映,古今相融,似人间仙境,景区内的6公里长城与长城入海处的老龙头及“天下第一关”又是一线穿(长城)的旅游线路。不仅如此,这里自古以来还是佛教信徒、僧人修行的场所。绮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吸引了国内外大批游客前来旅游观光,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当地政府瞄准“中国北方最大滨海休闲度假基地”的目标,按照“向山野扩展、向海上延伸、向古城挖潜”的思路,于2003年1月批准了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项目。
2003年1月,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有騄公司先后签订了《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将公园内12平方公里地域的开发和经营权出让给有騄公司。随后,有騄公司陆续与包括七原告在内的30多个单位及个人就景区开发工程施工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签订上述协议后,有騄公司投入了上亿元资金。因为投入多却“回报”慢,有騄公司支撑了几年后就感到“力不从心”,只好边筹资金边开发,施工的单位及个人不但挣不到钱还要为工程“倒贴”钱。有騄公司为了筹资也想了不少办法,但始终未能摆脱资金短缺的局面,最终不得不停止了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
鉴于有騄公司已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向有騄公司送达了一份《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经多方做工作,有騄公司同意将公园的开发和经营项目移交给山海关旅游开发总公司,并于2009年8月开始移交。
得知有騄公司移交公园的开发和经营权后,10余名施工方代表于2009年8月18日到山海关区旅游局上访,反映有騄公司长期拖欠其工程款问题;8月24日,施工方代表又到山海关区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有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的问题。
针对施工方代表反映的问题,山海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就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于8月27日专门召开了接访会,有騄公司在会上向施工方代表承诺:拿出100万元偿还部分工程款。
因为有騄公司没有兑现承诺,20多名施工方代表于9月15日到秦皇岛市信访局上访。
9月17日,20多名施工方代表再次到山海关区政府上访。当天,有騄公司又作出承诺:2009年9月28日前向每个施工队支付工程结算后未支付的工程款的30%;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结算后未支付的工程款的70%。
遗憾的是,由于资金紧缺,加上与施工方在核算工程量和工程款时存在较大分歧,有騄公司的《承诺书》没有成为现实。后来,有騄公司选择了“推脱”。
有騄公司与施工方出现纠纷后,山海关区委书记郭爱民明确提出:要理性面对,尽快清理欠款。区长曹宝玉要求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山海关区委、区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但是,行政手段难以彻底解决这起纠纷。
收案,超出于“常规”
施工方代表一次次上访,上访还有“升级”的可能。山海关区委、区政府意识到,化解有騄公司与施工方的纠纷已是刻不容缓。
2009年11月下旬,山海关区政府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希望从法律层面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山海关区法院时任院长李晓明和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赵晓明应邀出席会议。李晓明的态度非常明朗:有騄公司与施工方的纠纷不解决,下一步招商引资就无法进行,景区的开发就会受到影响;要彻底解决这起纠纷必须走诉讼程序。
于是,与会人员达成了一致:引导施工方代表诉讼,即政府和法院共同说服当事人,让其主动接受诉讼解决的方式。
这天上午,山海关区法院就专门安排了一次集中接访,20多名施工方代表被请进法院四楼会议室。
一提起“诉讼”这个话题,施工方代表们顾虑重重:一怕政府拿“诉讼”来推脱,二怕法院办案有倾向性,三怕在短时间内拿不到钱,四怕因证据不充分输了官司。
院长李晓明和副院长赵晓明一一给予解释:
“政府引导你们诉讼,不是推脱,正是为了尽快解决你们的问题,也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彻底解决你们的问题。”
“法院一定公正办案,一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能让你们流汗又流泪。我们说的和做的答案都会一样。”
“因为情况比较复杂,办案需要一些时间,但法院会尽最大努力尽快结案。”
“现有证据你们要保存好,没有的证据要继续搜集,法院也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解释、引导是必要的,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更为重要。于是,山海关区法院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涉及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纠纷的当事人来法院时门卫一律放行,当事人想找谁就找谁,无论找到谁谁都要热情接待。
有了“绿色通道”后,施工方代表们停止了到政府部门上访的脚步,转而成了法院的“常客”。无论平时还是节假日,他们什么时候到法院,法院就什么时候接待。
院长李晓明、副院长赵晓明还把思想工作做到了施工方代表租住的民房和施工工地。在森林公园施工工地,李晓明走进了位于半山腰的工棚,得知施工人员在条件极为简陋的工棚里已“蜗居”几年后,李晓明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声音低沉地说:“不容易呀!”从李晓明的神情和话语里,施工方代表们看到了希望。
经过一次次引导和交流,施工方代表似乎应该“踊跃”到法院起诉了,但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来自湖南的施工方代表刘爱龙的女儿在法院工作,他向女儿诉说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后,女儿劝他不要打这个官司,免得“白交诉讼费”。听女儿这么一说,刘爱龙便当起了“观望派”。在一旁观望的当然不止刘爱龙一人。
其实,山海关法院虽然在积极引导施工方代表们诉讼,却并非“胸有成竹”、“胜券在握”,法官们也有顾虑:法院引导施工方代表们诉讼,如同“引火烧身”,一旦案件办不出去,或是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当事人的上访很有可能升级,如果是这样,矛盾的“焦点”就会转移到法院身上。
明知有困难,明知有风险,山海关法院还是初衷不改:“只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无论有多大困难我们也要坚持;只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无论有多大风险我们也要担当!”
也许是被法官的真诚打动,也许是被法官的执着感化,从2010年1月开始,湖南的刘爱龙和唐生明、山海关的修传文以及福建省惠安县儒雅实业雕艺厂、厦门市海沧新翔兴石有限公司、秦皇岛新禹水利有限公司、秦皇岛福海石材塑雕有限公司等七个施工队分别向山海关区法院起诉,要求有騄公司给付工程欠款,七件案件总标的额达3000多万元。七原告因长期拿不到工程款资金紧缺,山海关区法院便允许他们缓交诉讼费40多万元。
已经立了案,原告方仍有人愁眉不展。原来,他们大都来自外省市,因为拿不到钱,有的已连续六年不能回家过年。虽然案件已起诉到法院,但拿到钱还需要一定时间。2010年春节已临近,两手空空的他们还不知如何熬过这个年关。
要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最有效的办法是法院依法先予执行。但是,被告有騄公司没有支付能力。院长李晓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了情况后,建议暂由区旅游开发总公司为有騄公司垫付先予执行款。
很快,152万元执行款打到了法院账户上。
2010年2月10日,即农历腊月二十八这天,山海关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并向原告交付了先予执行款,120余名务工人员高高兴兴回了家。
2010年春节过后,山海关区法院陆续开庭审理这七件案件。七件案件的原告均要求被告有騄公司给付工程欠款。可是,七件案件的庭审几乎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争议较大。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工程量是本“糊涂账”:有的工程没有图纸,边“设计”边施工,难以计算工程量;有的工程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计算工程量时双方各执一词;有的工程部分完工后,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量,但有些仅一方签字,有些甚至双方都没有签字,结果导致双方扯皮……
如果不把工程量这本“糊涂账”理出个头绪来,解决七原告与被告有騄公司的纠纷就没有事实“根据”。
山海关区法院果断决定:开庭审理的七件案件全部休庭,原、被告对工程量存有争议的工程全部重新测算。
重新测算工程量是一项“大工程”,仅涉案的工程就有20多项,每项工程还包括若干“子工程”,“子工程”里还有诸多“零星”工程。涉案工程多还不是测算工程量的最大难题,最大难题是许多工程没有原始资料,测算工程量无凭无据。
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横下一条心:“困难再多、再大也要攻下!”
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山海关区法院采用“摇号”方式选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分别由各案主办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均到现场见证,采取的方法是逐项测算、逐项确认。每项测算有了结果后,如果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即签字确认;如果有异议,就重新测算,直至双方当事人认可。有的工程由于没有原始资料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测算工程量,案件主办人就在现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即签字确认。
工程量测算不仅是复杂的,也是艰辛的。但是,无论是案外人阻挠、当事人发难,还是山峰险峻、天气寒冷,都没有阻挡住法官的脚步。
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努力,工程量测算于2011年2月全部完成。
调解,着眼于“双赢”
“我们一定公正办案,一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几位原告清楚地记得,这是山海关区法院当初向他们作出的承诺。在他们看来,工程量测算完成后该是法院兑现承诺的时候了,他们拭目以待。
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当然不会忘记自己的承诺,摆在他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去兑现承诺,是对七件案件作出判决?还是对七件案件进行调解?判决相对容易,该支持“依法”支持,该驳回“依法”驳回。当事人如果提出上诉,对一审法院来说还是一种“解脱”;调解就不这么简单了,需要法院做大量工作,即使做了大量工作也不一定会有“皆大欢喜”的结果。
山海关区法院考虑的不是眼前“难”和“易”的问题,而是考虑如何实现“双赢”的办案效果:
“判决确实容易,但无论怎么判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诉乃至申诉,案件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这样不仅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还会影响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所以,我们必须下力气做好调解工作,既要息事宁人,还要推进旅游业发展。”
得知法院要调解纠纷,七原告异口同声:“不调解,等判决。”在他们看来,判决可以多拿些钱。
被告有騄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他们的目的是以“拖”寻“东山再起”的时机。他们这样打算:法院一旦判决,无论是什么结果都上诉,然后利用这个“时间差”继续融资,再创开发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大业”。
摸透各方当事人的心思后,山海关区法院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引导”:
做有騄公司工作时,法官给他们讲明调解并不影响他们继续融资,帮助他们打消“拖”的念头,引导他们多为施工方的利益着想、多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着想。有騄公司最终表示接受调解。
做七原告工作时,法官没有讲过多的“大道理”,而是先给他们吃“定心丸”,再给他们摆“现实”,最后给他们指“出路”:
“无论判决还是调解,法院都会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有騄公司的可用资金都投入到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法院判决后难以执行。”
“有騄公司一直在积极筹集资金,筹集到资金后,不但可以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还可以重新启动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工程。当地政府也会想方设法招商引资。引进资金后,你们就可以拿到工程款。”
经过反复“引导”,七原告的态度有所转变,但他们依然是“你看我、我看你”。
如果等七原告“一致同意”后再去开展调解工作,势必延长七件案件办案周期。山海关区法院便先着手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
原告修传文起诉时要求被告有騄公司给付工程款428万元。调解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依然是工程量。案件起诉前,双方各自找有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量进行了测算。修传文提供的测算报告没有加盖测算机构的印章,有騄公司不予认可;有騄公司提供的报告测算结果远远低于修传文提供的测算报告,修传文不予认可。经法官调解,双方互谅互让,均同意按法院组织的工程量测算的结果计算工程款,双方最后确认,扣除山海关旅游开发公司已为有騄公司垫付的68.5万元,有騄公司应再给付修传文工程款248.5万元。
“法院不会坑我们。”修传文对其他原告这样说,他还劝说其他原告也接受调解。其他原告即表示同意调解。
山海关区法院趁热打铁,立即对几件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与此同时,法院还多方联系投资商,为当地政府引进资金牵线搭桥。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工程吸引了投资商的目光。但是,得知涉及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纠纷还在诉讼中时,投资商最后又放弃了投资。
引资难,带“病”的“半拉子”工程引资更难。于是,山海关区法院上下齐上阵,加快了调解力度和节奏:
涉及个案的焦点问题,分别由主办人召集并主持调解;涉及几件案件“共性”的焦点问题,将几件案件的当事人召集在一起,由院领导集中调解。院长李晓明、副院长赵晓明先后集中调解达18次之多。
调解有“艰难”,也有“激烈”,“艰难”和“激烈”考验着法官的“毅力”和“智慧”。面对这种考验,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没有退却半步。
调解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协调、利弊权衡的过程,调解的“最高境界”不在于“让每位当事人都达到自己目的”,而在于“让每位当事人都满意”。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一直在不懈地追求着这一“最高境界”。
好消息一个接一个:
2011年5月19日,修传文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6月30日,刘爱龙、唐生明、秦皇岛福海石材塑雕有限公司、秦皇岛新禹水利有限公司分别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7月15日,福建省惠安县儒雅实业雕艺厂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8月5日,厦门市海沧新翔兴石有限公司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七件案件调解结案后,各方当事人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事到如此,山海关区法院似乎该给几件案件画一个“圆满”的句号了,法官们也该“轻松”一下了。
可是,案件虽然结案了,有騄公司一时还拿不出钱来。于是,山海关区法院又向当地政府“求援”。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山海关旅游开发总公司先后为有騄公司垫付工程款1700多万元。
此案件调解结案,也为山海关森林公园的继续开发铺平了道路。今年3月,投资商已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投资50亿元的意向协议。
纠纷化解了,投资有着落了,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感到莫大的欣慰。
赞誉,发自于“肺腑”
山海关区法院成功调解刘爱龙等诉有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不是单纯靠什么业务“技巧”,而是靠真心、爱心、恒心、责任心,他们的这些“心”也打动了许多人的心。
原告修传文在几个施工队中是个很有“影响”的人物。起诉前,上访有他,“静坐”也有他。后来他变了,第一个起诉的是他,第一个接受调解的也是他,他还积极协助法官做其他当事人的工作。原来,他是在用行动释放对法官的谢意:
“法院为我们的事情操碎了心。李院长给我调解的时候很多时间都是用双休日时间,都是在百忙当中给我们调解。我们是发自内心感谢法院。”
有騄公司能与七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总经理张西友起了关键作用。张西友之所以在一份份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被法官的一言一行深深地感动了。他曾在院长李晓明面前坦言:“这个字我要是不签,都对不起你老大哥。”他这样评价山海关区法院:
“法院办案时没有单纯去解决拖欠款问题。为了能让工程重新启动,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积极寻找投资伙伴,我和我们的股东都非常感谢法院。对一个基层法院来说,能时时想着发展大局,非常难得,我们比较信服。”
山海关区政协副主席谢啸斌曾任山海关区旅游局局长,他见证了山海关区法院化解系列案的全过程。每当提起山海关区法院,他总是赞不绝口:
“以前我没有和法院打过什么交道,自法院接手这些案件后,法院的门槛都让我踏平了。和法官频繁接触后,我感觉他们的精神特别值得学习。一是敢于担当。森林公园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难度特别大,牵扯了党委和政府很多精力。我们商量怎么办的时候,是李晓明院长提出走诉讼之路。二是尽职尽责。尽管这些案子处理难度非常大,但法院一直竭尽全力去做当事人工作,所以才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三是甘愿奉献。在我的印象里,李晓明、赵晓明两位院长就没有休息过双休日。最让我感动的是,院长换届了,李晓明院长要离开区法院了,可离开区法院头一天他还在调解案件,而且没吃午饭,一直调解到当日下午3点钟。双方当事人被他感动了,都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李晓明院长在区法院的工作也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要是把这些写成小说,也是非常感人的小说;要是把这些拍成电视剧,也是非常优秀的电视剧。”
山海关区法院成功化解系列案后,山海关区委书记郭爱民先后在不同场合称赞法院:
“区法院受理的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系列案,不仅情况复杂,而且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大。区法院始终坚持大局意识,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而且还做了许多法院分外的工作,为加快我区‘科学发展、富民强区’进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区法院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河北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胡华军非常关注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系列案,得知此系列案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后,他感慨良多:
“如果仅从案件标的或涉诉人数看,此系列案不算‘大’,是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给此系列案注入了许多‘大’的元素,特别在法官们身上,这种‘大’的元素更为凸显:首先是有大胸怀。山海关区法院在接手此系列案前,并不是不知道接手该案是有风险的,但是他们跳出了法院这个‘小圈子’,心里时刻装着社会和谐与稳定这个大局。其次是有大智慧。在处理此系列案的过程中,他们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先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然后再进一步感化当事人,最终彻底化解纠纷,这一切都证明了他们在复杂情况下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智慧。再次是有大作为。他们在处理此系列案时明确了两个目标,一个是‘案结事了’,一个是促进旅游业大发展。因为有了这样两个目标,他们在处理此系列案时才能收到‘双赢’的良好效果。有大胸怀、有大智慧、有大作为,正是山海关区法院成功调解此系列案所呈现的一大‘亮点’。”
为了缩小“冷”、“热”反差,让旅游业淡季不淡、旺季更旺,也为了满足四海游客的旅游需求,当地政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不断加快、扩大旅游资源的开发。
然而,似乎形成了一种“规律”:哪里有“开发”,哪里就有“官司”。刘爱龙等诉有騄(秦皇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有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便是一例。
纠纷,源自于“开发”
在秦皇岛众多名胜风景区中,闪耀着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国家4A级景区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
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坐落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以北3公里处,占地48.8平方公里,景区内峰峦起伏,山水相映,古今相融,似人间仙境,景区内的6公里长城与长城入海处的老龙头及“天下第一关”又是一线穿(长城)的旅游线路。不仅如此,这里自古以来还是佛教信徒、僧人修行的场所。绮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吸引了国内外大批游客前来旅游观光,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当地政府瞄准“中国北方最大滨海休闲度假基地”的目标,按照“向山野扩展、向海上延伸、向古城挖潜”的思路,于2003年1月批准了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项目。
2003年1月,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有騄公司先后签订了《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将公园内12平方公里地域的开发和经营权出让给有騄公司。随后,有騄公司陆续与包括七原告在内的30多个单位及个人就景区开发工程施工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签订上述协议后,有騄公司投入了上亿元资金。因为投入多却“回报”慢,有騄公司支撑了几年后就感到“力不从心”,只好边筹资金边开发,施工的单位及个人不但挣不到钱还要为工程“倒贴”钱。有騄公司为了筹资也想了不少办法,但始终未能摆脱资金短缺的局面,最终不得不停止了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
鉴于有騄公司已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向有騄公司送达了一份《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经多方做工作,有騄公司同意将公园的开发和经营项目移交给山海关旅游开发总公司,并于2009年8月开始移交。
得知有騄公司移交公园的开发和经营权后,10余名施工方代表于2009年8月18日到山海关区旅游局上访,反映有騄公司长期拖欠其工程款问题;8月24日,施工方代表又到山海关区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有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的问题。
针对施工方代表反映的问题,山海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就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于8月27日专门召开了接访会,有騄公司在会上向施工方代表承诺:拿出100万元偿还部分工程款。
因为有騄公司没有兑现承诺,20多名施工方代表于9月15日到秦皇岛市信访局上访。
9月17日,20多名施工方代表再次到山海关区政府上访。当天,有騄公司又作出承诺:2009年9月28日前向每个施工队支付工程结算后未支付的工程款的30%;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结算后未支付的工程款的70%。
遗憾的是,由于资金紧缺,加上与施工方在核算工程量和工程款时存在较大分歧,有騄公司的《承诺书》没有成为现实。后来,有騄公司选择了“推脱”。
有騄公司与施工方出现纠纷后,山海关区委书记郭爱民明确提出:要理性面对,尽快清理欠款。区长曹宝玉要求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山海关区委、区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但是,行政手段难以彻底解决这起纠纷。
收案,超出于“常规”
施工方代表一次次上访,上访还有“升级”的可能。山海关区委、区政府意识到,化解有騄公司与施工方的纠纷已是刻不容缓。
2009年11月下旬,山海关区政府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希望从法律层面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山海关区法院时任院长李晓明和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赵晓明应邀出席会议。李晓明的态度非常明朗:有騄公司与施工方的纠纷不解决,下一步招商引资就无法进行,景区的开发就会受到影响;要彻底解决这起纠纷必须走诉讼程序。
于是,与会人员达成了一致:引导施工方代表诉讼,即政府和法院共同说服当事人,让其主动接受诉讼解决的方式。
这天上午,山海关区法院就专门安排了一次集中接访,20多名施工方代表被请进法院四楼会议室。
一提起“诉讼”这个话题,施工方代表们顾虑重重:一怕政府拿“诉讼”来推脱,二怕法院办案有倾向性,三怕在短时间内拿不到钱,四怕因证据不充分输了官司。
院长李晓明和副院长赵晓明一一给予解释:
“政府引导你们诉讼,不是推脱,正是为了尽快解决你们的问题,也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彻底解决你们的问题。”
“法院一定公正办案,一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能让你们流汗又流泪。我们说的和做的答案都会一样。”
“因为情况比较复杂,办案需要一些时间,但法院会尽最大努力尽快结案。”
“现有证据你们要保存好,没有的证据要继续搜集,法院也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解释、引导是必要的,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更为重要。于是,山海关区法院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涉及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纠纷的当事人来法院时门卫一律放行,当事人想找谁就找谁,无论找到谁谁都要热情接待。
有了“绿色通道”后,施工方代表们停止了到政府部门上访的脚步,转而成了法院的“常客”。无论平时还是节假日,他们什么时候到法院,法院就什么时候接待。
院长李晓明、副院长赵晓明还把思想工作做到了施工方代表租住的民房和施工工地。在森林公园施工工地,李晓明走进了位于半山腰的工棚,得知施工人员在条件极为简陋的工棚里已“蜗居”几年后,李晓明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声音低沉地说:“不容易呀!”从李晓明的神情和话语里,施工方代表们看到了希望。
经过一次次引导和交流,施工方代表似乎应该“踊跃”到法院起诉了,但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来自湖南的施工方代表刘爱龙的女儿在法院工作,他向女儿诉说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后,女儿劝他不要打这个官司,免得“白交诉讼费”。听女儿这么一说,刘爱龙便当起了“观望派”。在一旁观望的当然不止刘爱龙一人。
其实,山海关法院虽然在积极引导施工方代表们诉讼,却并非“胸有成竹”、“胜券在握”,法官们也有顾虑:法院引导施工方代表们诉讼,如同“引火烧身”,一旦案件办不出去,或是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当事人的上访很有可能升级,如果是这样,矛盾的“焦点”就会转移到法院身上。
明知有困难,明知有风险,山海关法院还是初衷不改:“只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无论有多大困难我们也要坚持;只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无论有多大风险我们也要担当!”
也许是被法官的真诚打动,也许是被法官的执着感化,从2010年1月开始,湖南的刘爱龙和唐生明、山海关的修传文以及福建省惠安县儒雅实业雕艺厂、厦门市海沧新翔兴石有限公司、秦皇岛新禹水利有限公司、秦皇岛福海石材塑雕有限公司等七个施工队分别向山海关区法院起诉,要求有騄公司给付工程欠款,七件案件总标的额达3000多万元。七原告因长期拿不到工程款资金紧缺,山海关区法院便允许他们缓交诉讼费40多万元。
已经立了案,原告方仍有人愁眉不展。原来,他们大都来自外省市,因为拿不到钱,有的已连续六年不能回家过年。虽然案件已起诉到法院,但拿到钱还需要一定时间。2010年春节已临近,两手空空的他们还不知如何熬过这个年关。
要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最有效的办法是法院依法先予执行。但是,被告有騄公司没有支付能力。院长李晓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了情况后,建议暂由区旅游开发总公司为有騄公司垫付先予执行款。
很快,152万元执行款打到了法院账户上。
2010年2月10日,即农历腊月二十八这天,山海关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并向原告交付了先予执行款,120余名务工人员高高兴兴回了家。
2010年春节过后,山海关区法院陆续开庭审理这七件案件。七件案件的原告均要求被告有騄公司给付工程欠款。可是,七件案件的庭审几乎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争议较大。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工程量是本“糊涂账”:有的工程没有图纸,边“设计”边施工,难以计算工程量;有的工程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计算工程量时双方各执一词;有的工程部分完工后,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量,但有些仅一方签字,有些甚至双方都没有签字,结果导致双方扯皮……
如果不把工程量这本“糊涂账”理出个头绪来,解决七原告与被告有騄公司的纠纷就没有事实“根据”。
山海关区法院果断决定:开庭审理的七件案件全部休庭,原、被告对工程量存有争议的工程全部重新测算。
重新测算工程量是一项“大工程”,仅涉案的工程就有20多项,每项工程还包括若干“子工程”,“子工程”里还有诸多“零星”工程。涉案工程多还不是测算工程量的最大难题,最大难题是许多工程没有原始资料,测算工程量无凭无据。
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横下一条心:“困难再多、再大也要攻下!”
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山海关区法院采用“摇号”方式选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分别由各案主办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均到现场见证,采取的方法是逐项测算、逐项确认。每项测算有了结果后,如果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即签字确认;如果有异议,就重新测算,直至双方当事人认可。有的工程由于没有原始资料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测算工程量,案件主办人就在现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即签字确认。
工程量测算不仅是复杂的,也是艰辛的。但是,无论是案外人阻挠、当事人发难,还是山峰险峻、天气寒冷,都没有阻挡住法官的脚步。
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努力,工程量测算于2011年2月全部完成。
调解,着眼于“双赢”
“我们一定公正办案,一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几位原告清楚地记得,这是山海关区法院当初向他们作出的承诺。在他们看来,工程量测算完成后该是法院兑现承诺的时候了,他们拭目以待。
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当然不会忘记自己的承诺,摆在他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去兑现承诺,是对七件案件作出判决?还是对七件案件进行调解?判决相对容易,该支持“依法”支持,该驳回“依法”驳回。当事人如果提出上诉,对一审法院来说还是一种“解脱”;调解就不这么简单了,需要法院做大量工作,即使做了大量工作也不一定会有“皆大欢喜”的结果。
山海关区法院考虑的不是眼前“难”和“易”的问题,而是考虑如何实现“双赢”的办案效果:
“判决确实容易,但无论怎么判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诉乃至申诉,案件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这样不仅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还会影响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所以,我们必须下力气做好调解工作,既要息事宁人,还要推进旅游业发展。”
得知法院要调解纠纷,七原告异口同声:“不调解,等判决。”在他们看来,判决可以多拿些钱。
被告有騄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他们的目的是以“拖”寻“东山再起”的时机。他们这样打算:法院一旦判决,无论是什么结果都上诉,然后利用这个“时间差”继续融资,再创开发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大业”。
摸透各方当事人的心思后,山海关区法院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引导”:
做有騄公司工作时,法官给他们讲明调解并不影响他们继续融资,帮助他们打消“拖”的念头,引导他们多为施工方的利益着想、多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着想。有騄公司最终表示接受调解。
做七原告工作时,法官没有讲过多的“大道理”,而是先给他们吃“定心丸”,再给他们摆“现实”,最后给他们指“出路”:
“无论判决还是调解,法院都会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有騄公司的可用资金都投入到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法院判决后难以执行。”
“有騄公司一直在积极筹集资金,筹集到资金后,不但可以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还可以重新启动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工程。当地政府也会想方设法招商引资。引进资金后,你们就可以拿到工程款。”
经过反复“引导”,七原告的态度有所转变,但他们依然是“你看我、我看你”。
如果等七原告“一致同意”后再去开展调解工作,势必延长七件案件办案周期。山海关区法院便先着手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
原告修传文起诉时要求被告有騄公司给付工程款428万元。调解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依然是工程量。案件起诉前,双方各自找有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量进行了测算。修传文提供的测算报告没有加盖测算机构的印章,有騄公司不予认可;有騄公司提供的报告测算结果远远低于修传文提供的测算报告,修传文不予认可。经法官调解,双方互谅互让,均同意按法院组织的工程量测算的结果计算工程款,双方最后确认,扣除山海关旅游开发公司已为有騄公司垫付的68.5万元,有騄公司应再给付修传文工程款248.5万元。
“法院不会坑我们。”修传文对其他原告这样说,他还劝说其他原告也接受调解。其他原告即表示同意调解。
山海关区法院趁热打铁,立即对几件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与此同时,法院还多方联系投资商,为当地政府引进资金牵线搭桥。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工程吸引了投资商的目光。但是,得知涉及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的纠纷还在诉讼中时,投资商最后又放弃了投资。
引资难,带“病”的“半拉子”工程引资更难。于是,山海关区法院上下齐上阵,加快了调解力度和节奏:
涉及个案的焦点问题,分别由主办人召集并主持调解;涉及几件案件“共性”的焦点问题,将几件案件的当事人召集在一起,由院领导集中调解。院长李晓明、副院长赵晓明先后集中调解达18次之多。
调解有“艰难”,也有“激烈”,“艰难”和“激烈”考验着法官的“毅力”和“智慧”。面对这种考验,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没有退却半步。
调解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协调、利弊权衡的过程,调解的“最高境界”不在于“让每位当事人都达到自己目的”,而在于“让每位当事人都满意”。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一直在不懈地追求着这一“最高境界”。
好消息一个接一个:
2011年5月19日,修传文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6月30日,刘爱龙、唐生明、秦皇岛福海石材塑雕有限公司、秦皇岛新禹水利有限公司分别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7月15日,福建省惠安县儒雅实业雕艺厂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8月5日,厦门市海沧新翔兴石有限公司与有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七件案件调解结案后,各方当事人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事到如此,山海关区法院似乎该给几件案件画一个“圆满”的句号了,法官们也该“轻松”一下了。
可是,案件虽然结案了,有騄公司一时还拿不出钱来。于是,山海关区法院又向当地政府“求援”。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山海关旅游开发总公司先后为有騄公司垫付工程款1700多万元。
此案件调解结案,也为山海关森林公园的继续开发铺平了道路。今年3月,投资商已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投资50亿元的意向协议。
纠纷化解了,投资有着落了,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感到莫大的欣慰。
赞誉,发自于“肺腑”
山海关区法院成功调解刘爱龙等诉有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不是单纯靠什么业务“技巧”,而是靠真心、爱心、恒心、责任心,他们的这些“心”也打动了许多人的心。
原告修传文在几个施工队中是个很有“影响”的人物。起诉前,上访有他,“静坐”也有他。后来他变了,第一个起诉的是他,第一个接受调解的也是他,他还积极协助法官做其他当事人的工作。原来,他是在用行动释放对法官的谢意:
“法院为我们的事情操碎了心。李院长给我调解的时候很多时间都是用双休日时间,都是在百忙当中给我们调解。我们是发自内心感谢法院。”
有騄公司能与七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总经理张西友起了关键作用。张西友之所以在一份份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被法官的一言一行深深地感动了。他曾在院长李晓明面前坦言:“这个字我要是不签,都对不起你老大哥。”他这样评价山海关区法院:
“法院办案时没有单纯去解决拖欠款问题。为了能让工程重新启动,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积极寻找投资伙伴,我和我们的股东都非常感谢法院。对一个基层法院来说,能时时想着发展大局,非常难得,我们比较信服。”
山海关区政协副主席谢啸斌曾任山海关区旅游局局长,他见证了山海关区法院化解系列案的全过程。每当提起山海关区法院,他总是赞不绝口:
“以前我没有和法院打过什么交道,自法院接手这些案件后,法院的门槛都让我踏平了。和法官频繁接触后,我感觉他们的精神特别值得学习。一是敢于担当。森林公园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难度特别大,牵扯了党委和政府很多精力。我们商量怎么办的时候,是李晓明院长提出走诉讼之路。二是尽职尽责。尽管这些案子处理难度非常大,但法院一直竭尽全力去做当事人工作,所以才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三是甘愿奉献。在我的印象里,李晓明、赵晓明两位院长就没有休息过双休日。最让我感动的是,院长换届了,李晓明院长要离开区法院了,可离开区法院头一天他还在调解案件,而且没吃午饭,一直调解到当日下午3点钟。双方当事人被他感动了,都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李晓明院长在区法院的工作也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要是把这些写成小说,也是非常感人的小说;要是把这些拍成电视剧,也是非常优秀的电视剧。”
山海关区法院成功化解系列案后,山海关区委书记郭爱民先后在不同场合称赞法院:
“区法院受理的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系列案,不仅情况复杂,而且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大。区法院始终坚持大局意识,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而且还做了许多法院分外的工作,为加快我区‘科学发展、富民强区’进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区法院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河北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胡华军非常关注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系列案,得知此系列案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后,他感慨良多:
“如果仅从案件标的或涉诉人数看,此系列案不算‘大’,是山海关区法院的法官们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给此系列案注入了许多‘大’的元素,特别在法官们身上,这种‘大’的元素更为凸显:首先是有大胸怀。山海关区法院在接手此系列案前,并不是不知道接手该案是有风险的,但是他们跳出了法院这个‘小圈子’,心里时刻装着社会和谐与稳定这个大局。其次是有大智慧。在处理此系列案的过程中,他们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先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然后再进一步感化当事人,最终彻底化解纠纷,这一切都证明了他们在复杂情况下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智慧。再次是有大作为。他们在处理此系列案时明确了两个目标,一个是‘案结事了’,一个是促进旅游业大发展。因为有了这样两个目标,他们在处理此系列案时才能收到‘双赢’的良好效果。有大胸怀、有大智慧、有大作为,正是山海关区法院成功调解此系列案所呈现的一大‘亮点’。”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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