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家属拒绝尸检 无法认定死因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2-04-24 11:14:56
     中国法院网讯 (陈奕杉 陆艳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原告患方家属拒绝做尸检,无法认定治疗过程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6日下午,莫某到黄某家吃饭、喝酒,后因醉酒在黄某家中休息,次日凌晨,莫某仍昏迷不醒,黄某在联系120未果的情况下,请求住对门的南丹县退休医师联合诊所的吕某到家中帮助治疗。吕某按酒精中毒的方案,对莫某进行输液治疗,经治疗,莫某呼吸急促有所改善,但仍神志不清。到凌晨2时许,黄某见病情有变,再次叫吕某前来查看,吕某查看,发现莫某已无呼吸、心跳。后120到场诊断为猝死、急性酒精中毒。

  2月7日,南丹县公安局介入调查,患者家属要求不解剖尸体,并于当天与南丹县退休医师联合门诊达成调解协议,门诊一次性给予12000元补偿费给患方家属,家属不再追究责任。

  同年3月21日,患者家属认为调解协议显示公平,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吕某及南丹县退休医师联合门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52983.74元。

  4月14日,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莫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以缺失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报告,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作出不予受理委托函。

  4月18日,南丹县退休医师联合门诊要求对莫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河池市医学会作出鉴定:因患方未同意尸体解剖,不能确定患者的死因,根据症状分析,诊断为猝死;医方对患者的抢救及用药没有违反常规,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不服该鉴定,再次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患者临床死因考虑为急性酒精中毒,因未做尸检,病理死因不能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由医方承担举证倒置的责任。由于莫某死亡时,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导致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被告选择医疗事故鉴定,两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导致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责任在原告,故不能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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