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未尽注意义务 右肾缺失获赔精神损失
2012-07-02 16:05:06
     中国法院网讯 (刘海银)  因产前筛查过程中医院未尽到应注意义务,导致张某出生后先天性右肾缺失,张某及其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获支持。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交通费500元。

  原告张某的母亲王某自2011年5月24日起,多次到延庆县某医院定期进行生育前检查,2011年7月5日超声检查结果为胎儿双肾显示不清,7月19日复查为双肾可见,预产期为11月14日,临产前10月21日王某再次进行检查,结果为右肾显示不清,但因预产期已到,无法进行引产,王某无奈产子,产后对婴儿复查,结果为右肾缺失。后张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检查费、及婴儿后期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68900元。

  诉讼中,经鉴定机关鉴定: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应注意的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患儿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拟1%-20%为宜。先天性肾缺失是婴儿自身的疾病,由多种原因造成。先天性单肾又称孤立肾。是由于胚胎期一侧生肾组织及输尿管胚芽未发育,致对侧为一孤立肾,并不罕见,属发育异常。由于单肾也可以完成生理需要,孤独临床症状,生长发育不受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延庆县某医院在对原告王某孕期检查过程中,因未告知右肾缺失筛查,致使患有先天性右肾缺失的胎儿出生,经鉴定机关鉴定,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故延庆县某医院提出关于先天性右肾缺失未能检出不存在过错的辩解不能成立。因延庆县某医院的过错致使原告王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右肾缺失胎儿出生的机会,给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依据被告延庆县某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交通费500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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