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距”,在真情中完美弥合
2012-04-22 13:34: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孝感频道
日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回访一起涉及拆迁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他们拉着法官们的手感激的说:“法院人性化办案,化解了我们与开发商的矛盾,不仅新年过的舒坦,还消除了我们一辈子的‘心病’。”
一纸行政许可,引发“间距”大纠纷
2011年5月20日,安陆市德安花园商住楼建设工地集聚着市审计局住宅楼30个住户群众,他们抗议开发商侵害相邻利益,阻止工人施工。
第二天,30个住户40多人齐集市信访办,要求开发商调整规划,扩大间距。
6月30日,规划局向审计局及30个住户发出了《关于核定德安花园4号楼与审计局住宅楼规划间距告知书》。
7月21日,应审计局和30个住户申请,规划局再次举行由有关各方参加的听证会,会议肯定了核定后的间距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听证会的结论犹如扬汤止沸,此后,30个住户2次堵分管市长办公室、1次堵审计局办公室,强烈要求开发商停止施工。
8月15日,抗争无望,审计局和30个住户向安陆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责令第三人开发商停止侵害。
两次开庭,越不过“间距”这道坎
安陆市法院受案后,合议庭成员迅速到原、被告单位座谈了解,到建筑工地现场查看。
德安花园4号楼紧邻审计局办公楼、住宅楼北侧。审计局办公楼、住宅楼地处南侧属永久性建筑。
2011年9月22日,第一次开庭。原告认为被告市规划局适用规章不当、混淆概念,导致计算相邻间距错误,影响了原告采光通风、消防防灾。
依照规定,两建筑物间距计算,双方应各出同等距离。依据原告楼房高度,原告和第三人应各退10米左右。但实际上原告楼房早已建成且预留距离小,宽的只有3米,窄的仅为0、5米,显然也不可能再退够规定的距离。在此情况下,德安花园4号楼除退够自己应退的距离外,又按设计规范要求再退了距离,从而使两楼间距达到了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当庭拿出相关依据,并详细阐述了“间距”的计算方法。
法庭还审理查明,4号楼未动工前,市城乡规划局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德安花园四邻应享有的权利,并依法举行了听证会,由于审计局和住户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参加听证会。规划局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25日向开发商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月21日,规划局再次举行听证会,会议肯定了间距符合设计规范和规划管理规定。尽管原告不服,但此时4号楼已打好地基开始起楼了。
德安花园是安陆城区改造的重点项目。建设前,原告楼房与北侧原职中教学楼的间距不足4米。统一拆迁、统一规划后,原告北侧间距扩大到原有的4倍以上。法庭上,第三人满腹委屈的说:“我们做了好事,改善了原告的居住环境,他们反而把我们告上法庭。如果停止施工,重改规划,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由于分歧巨大,合议庭决定二次开庭。为了保证公正审理,合议庭同意原告到省建设部门咨询后再行开庭,被告和第三人也同意法庭的做法。2011年11月9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所咨询的专业人员不愿出庭,也没提供书面意见。但原告极力陈述4号楼设计过高,必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无奈,二次开庭,“间距”问题仍然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剪不断、理还乱的“死结”。
真诚促和,心心相印“间距”化无形
心灵距离,决定着空间距离。
二次开庭后,原告、被告均坦言:如果败诉将会上诉上访。
面对“死结”,合议庭成员4次合议,认为被告依法依规,规划的间距有据可循,并无不当。问题的症结在于,原告没有参加第一次听证会,否则,有意见当时解决,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纠纷。现在,4号楼正在建设中,如果贸然判决结案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还有可能引起更大的矛盾。只有案外协调,缩小认识差距,兼顾第三人和原告的利益,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才有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院审委会2次专题讨论,肯定了合议庭的结案建议,形成了“规划不改,降低楼层”的协调解决方案。
2011年11月15日,眼看审限期届满,合议庭申请法院增加1个月的调解期限。
围绕调解目标,法院兵分两路做工作。院长刘学刚、副院长刘博洁,先后多次到审计局、规划局与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化解怨气,建议他们共同做好住户和第三人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合议庭成员组织住户、第三人座谈,释法明理,增加互信,促进和解。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原告第一次作出让步:“不改规划可以,但4号楼必须少盖4层。”第三人针锋相对,态度坚决:“如果改规划就要多付20多万元的设计费,如果降楼层又要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坚决不同意原告的意见,但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诉讼期间,第三人没有停止施工。这时,4号楼已盖至第6层。“调解结案是死任务,再难的堡垒也要攻下。”行政庭庭长吴晓清带领合议庭成员,一面请第三人到原告住地,分早晚、阴晴天感受采光通风效果,体谅住户诉求。一面组织住户代表座谈,算第三人多退间距、降低楼层的损失账,启发大家在依法维权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终于,原告、第三人再次坐在一起。第三人说:“通过实地查感受,4号楼确实有影响原告生活的因素,我们愿意少盖两层,并将4号楼南侧墙面全部采用白色材料以增加亮度,但补偿款不能超过30万元。”第三人的表态,意味着减少2000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这是一个巨大的让步。合议庭趁热打铁做工作,原告同意第三人的降层意见,但提出补偿款不得少于40万元。
分歧缩小了,共识已现端倪。12月28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双方律师再次齐集法庭,经过多轮协商,大家的意见趋于一致。案件承办人杨静抓住时机,动情地说:“2011年就要过去,大家的案子也应该画上句号。我建议在双方已达成降层共识的基础上,第三人拿出补偿款38万元和解结案。”掌声,热烈的掌声,融化了双方的心灵距离。大家的手紧紧地握在一起。
12月29日,原告申请撤诉。
12月30日,被告一次性兑现补偿款38万元。
一纸行政许可,引发“间距”大纠纷
2011年5月20日,安陆市德安花园商住楼建设工地集聚着市审计局住宅楼30个住户群众,他们抗议开发商侵害相邻利益,阻止工人施工。
第二天,30个住户40多人齐集市信访办,要求开发商调整规划,扩大间距。
6月30日,规划局向审计局及30个住户发出了《关于核定德安花园4号楼与审计局住宅楼规划间距告知书》。
7月21日,应审计局和30个住户申请,规划局再次举行由有关各方参加的听证会,会议肯定了核定后的间距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听证会的结论犹如扬汤止沸,此后,30个住户2次堵分管市长办公室、1次堵审计局办公室,强烈要求开发商停止施工。
8月15日,抗争无望,审计局和30个住户向安陆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责令第三人开发商停止侵害。
两次开庭,越不过“间距”这道坎
安陆市法院受案后,合议庭成员迅速到原、被告单位座谈了解,到建筑工地现场查看。
德安花园4号楼紧邻审计局办公楼、住宅楼北侧。审计局办公楼、住宅楼地处南侧属永久性建筑。
2011年9月22日,第一次开庭。原告认为被告市规划局适用规章不当、混淆概念,导致计算相邻间距错误,影响了原告采光通风、消防防灾。
依照规定,两建筑物间距计算,双方应各出同等距离。依据原告楼房高度,原告和第三人应各退10米左右。但实际上原告楼房早已建成且预留距离小,宽的只有3米,窄的仅为0、5米,显然也不可能再退够规定的距离。在此情况下,德安花园4号楼除退够自己应退的距离外,又按设计规范要求再退了距离,从而使两楼间距达到了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当庭拿出相关依据,并详细阐述了“间距”的计算方法。
法庭还审理查明,4号楼未动工前,市城乡规划局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德安花园四邻应享有的权利,并依法举行了听证会,由于审计局和住户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参加听证会。规划局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25日向开发商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月21日,规划局再次举行听证会,会议肯定了间距符合设计规范和规划管理规定。尽管原告不服,但此时4号楼已打好地基开始起楼了。
德安花园是安陆城区改造的重点项目。建设前,原告楼房与北侧原职中教学楼的间距不足4米。统一拆迁、统一规划后,原告北侧间距扩大到原有的4倍以上。法庭上,第三人满腹委屈的说:“我们做了好事,改善了原告的居住环境,他们反而把我们告上法庭。如果停止施工,重改规划,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由于分歧巨大,合议庭决定二次开庭。为了保证公正审理,合议庭同意原告到省建设部门咨询后再行开庭,被告和第三人也同意法庭的做法。2011年11月9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所咨询的专业人员不愿出庭,也没提供书面意见。但原告极力陈述4号楼设计过高,必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无奈,二次开庭,“间距”问题仍然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剪不断、理还乱的“死结”。
真诚促和,心心相印“间距”化无形
心灵距离,决定着空间距离。
二次开庭后,原告、被告均坦言:如果败诉将会上诉上访。
面对“死结”,合议庭成员4次合议,认为被告依法依规,规划的间距有据可循,并无不当。问题的症结在于,原告没有参加第一次听证会,否则,有意见当时解决,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纠纷。现在,4号楼正在建设中,如果贸然判决结案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还有可能引起更大的矛盾。只有案外协调,缩小认识差距,兼顾第三人和原告的利益,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才有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院审委会2次专题讨论,肯定了合议庭的结案建议,形成了“规划不改,降低楼层”的协调解决方案。
2011年11月15日,眼看审限期届满,合议庭申请法院增加1个月的调解期限。
围绕调解目标,法院兵分两路做工作。院长刘学刚、副院长刘博洁,先后多次到审计局、规划局与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化解怨气,建议他们共同做好住户和第三人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合议庭成员组织住户、第三人座谈,释法明理,增加互信,促进和解。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原告第一次作出让步:“不改规划可以,但4号楼必须少盖4层。”第三人针锋相对,态度坚决:“如果改规划就要多付20多万元的设计费,如果降楼层又要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坚决不同意原告的意见,但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诉讼期间,第三人没有停止施工。这时,4号楼已盖至第6层。“调解结案是死任务,再难的堡垒也要攻下。”行政庭庭长吴晓清带领合议庭成员,一面请第三人到原告住地,分早晚、阴晴天感受采光通风效果,体谅住户诉求。一面组织住户代表座谈,算第三人多退间距、降低楼层的损失账,启发大家在依法维权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终于,原告、第三人再次坐在一起。第三人说:“通过实地查感受,4号楼确实有影响原告生活的因素,我们愿意少盖两层,并将4号楼南侧墙面全部采用白色材料以增加亮度,但补偿款不能超过30万元。”第三人的表态,意味着减少2000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这是一个巨大的让步。合议庭趁热打铁做工作,原告同意第三人的降层意见,但提出补偿款不得少于40万元。
分歧缩小了,共识已现端倪。12月28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双方律师再次齐集法庭,经过多轮协商,大家的意见趋于一致。案件承办人杨静抓住时机,动情地说:“2011年就要过去,大家的案子也应该画上句号。我建议在双方已达成降层共识的基础上,第三人拿出补偿款38万元和解结案。”掌声,热烈的掌声,融化了双方的心灵距离。大家的手紧紧地握在一起。
12月29日,原告申请撤诉。
12月30日,被告一次性兑现补偿款38万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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