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理人”网站转载记者文章 中青报社状告网站获赔
2012-04-20 15:40:37
中国法院网讯 (杨德嘉) 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原告中国青年报社诉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等擅自在网站上违法转载报社文章的侵犯著作权案件。
原告中国青年报将该社记者撰写的文章刊登于《中国青年报》上,并对这些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后发现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各自经营的网站上分别使用了该社记者的百余篇文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分别支付赔偿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世界经理人”网站(www.icxo.com)使用《中国青年报》的文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负担原告的合理诉讼支出。鉴于中国青年报社经济损失和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法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字数,并结合中企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后,法院判令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青年报社650元至1350元不等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主审法官杨德嘉表示,近年来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报刊文章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既对报社等权利人构成了严重侵害,也为网站经营者惹出了不少麻烦。这其中很多纠纷其实都是由于网站经营者存在认识误区而导致的,包括:认为报刊上的文章与国家公文、时事新闻一样,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觉得自己的网站未向公众收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所以转载文章也无需付费;甚至以为自己在网上使用文章非但不会影响到报刊的销售,反而免费为报社进行了宣传推广,哪里还有被诉侵权的道理?以上种种错误认识反映了部分网站经营者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了解,甚至缺少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起码尊重。为此,法官建议相关从业者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与合作,规范自身的使用行为,以避免增加双方的诉累,共同创造尊重权利、遵守法律的网络市场环境。
原告中国青年报将该社记者撰写的文章刊登于《中国青年报》上,并对这些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后发现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各自经营的网站上分别使用了该社记者的百余篇文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分别支付赔偿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世界经理人”网站(www.icxo.com)使用《中国青年报》的文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负担原告的合理诉讼支出。鉴于中国青年报社经济损失和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法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字数,并结合中企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后,法院判令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青年报社650元至1350元不等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主审法官杨德嘉表示,近年来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报刊文章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既对报社等权利人构成了严重侵害,也为网站经营者惹出了不少麻烦。这其中很多纠纷其实都是由于网站经营者存在认识误区而导致的,包括:认为报刊上的文章与国家公文、时事新闻一样,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觉得自己的网站未向公众收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所以转载文章也无需付费;甚至以为自己在网上使用文章非但不会影响到报刊的销售,反而免费为报社进行了宣传推广,哪里还有被诉侵权的道理?以上种种错误认识反映了部分网站经营者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了解,甚至缺少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起码尊重。为此,法官建议相关从业者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与合作,规范自身的使用行为,以避免增加双方的诉累,共同创造尊重权利、遵守法律的网络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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