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制毒车”制贩150公斤毒品 12人团伙获刑
2012-04-20 13:46:22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杨君相) 4月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吴雅等12人制毒团伙利用“流动制毒车”制造、贩卖150余公斤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雅、王杰、苏怀志、陈冬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忠东、霍飞、陈云朋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至十年不等的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吴雅(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重庆铜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曾因两次犯盗窃罪、一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十九年半)、余正忠(另案处理)、陈冬、苏怀志等人共谋用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经苟志勇(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陈冬、王杰在吴雅的安排下专程到广东省东莞市,找到高分子化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霍飞(女)、吴忠东,邀约他们到重庆试制毒品。2009年初,霍飞在吴雅的安排下在绰号“王木匠”的制毒人员处学到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合成结晶技术,并与吴忠东、王杰等人成功制造出140克甲基苯丙胺。毒品试制成功后,吴雅、陈冬、苏怀志等人商定了其成员各自的分工及贩卖毒品后的利润分配。为了大量制造、贩卖毒品,吴雅又纠集了王杰、陈云朋、刘家燕等人参与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并以其朋友熊宗全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蓝色厢式货车,由苏怀志安排所在公司的工人将其改装成流动制毒车。
2009年3月至4月,吴雅等人多次使用流动制毒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南区等地先后制造出35642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在此期间,吴雅多次安排他人将制造的毒品予以贩卖,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同年4月18日,吴雅等人携带620万元毒资到四川成都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时,途中遭公安机关检查,因车内藏有甲基苯丙胺4.81克、麻古21.99克被成都警方抓获。
吴雅被捕后,其余成员王杰、吴忠东、霍飞等人利用吴雅被捕前剩下的35公斤麻黄素及另购买的8桶麻黄素,使用流动制毒车,继续组织制造毒品。后从九龙坡区、巴南区转移至涪陵区,被涪陵区公安机关查获。
2009年初至同年6月,吴雅制毒团伙共制造、贩卖毒品148324克。吴雅被抓后,未供述该集团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该犯罪集团成员继续制造、贩卖毒品11002.6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雅、苏怀志、王杰、陈冬、吴忠东、霍飞、刘家燕、陈云朋、张建波、杨忠麟、邓正权、杨松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化学方法对麻黄素进行化学合成,制造甲基苯丙胺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均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集团成员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特别巨大, 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重庆三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吴雅(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重庆铜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曾因两次犯盗窃罪、一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十九年半)、余正忠(另案处理)、陈冬、苏怀志等人共谋用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经苟志勇(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陈冬、王杰在吴雅的安排下专程到广东省东莞市,找到高分子化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霍飞(女)、吴忠东,邀约他们到重庆试制毒品。2009年初,霍飞在吴雅的安排下在绰号“王木匠”的制毒人员处学到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合成结晶技术,并与吴忠东、王杰等人成功制造出140克甲基苯丙胺。毒品试制成功后,吴雅、陈冬、苏怀志等人商定了其成员各自的分工及贩卖毒品后的利润分配。为了大量制造、贩卖毒品,吴雅又纠集了王杰、陈云朋、刘家燕等人参与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并以其朋友熊宗全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蓝色厢式货车,由苏怀志安排所在公司的工人将其改装成流动制毒车。
2009年3月至4月,吴雅等人多次使用流动制毒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南区等地先后制造出35642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在此期间,吴雅多次安排他人将制造的毒品予以贩卖,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同年4月18日,吴雅等人携带620万元毒资到四川成都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时,途中遭公安机关检查,因车内藏有甲基苯丙胺4.81克、麻古21.99克被成都警方抓获。
吴雅被捕后,其余成员王杰、吴忠东、霍飞等人利用吴雅被捕前剩下的35公斤麻黄素及另购买的8桶麻黄素,使用流动制毒车,继续组织制造毒品。后从九龙坡区、巴南区转移至涪陵区,被涪陵区公安机关查获。
2009年初至同年6月,吴雅制毒团伙共制造、贩卖毒品148324克。吴雅被抓后,未供述该集团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该犯罪集团成员继续制造、贩卖毒品11002.6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雅、苏怀志、王杰、陈冬、吴忠东、霍飞、刘家燕、陈云朋、张建波、杨忠麟、邓正权、杨松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化学方法对麻黄素进行化学合成,制造甲基苯丙胺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均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集团成员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特别巨大, 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重庆三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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