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开庭审理首例反垄断纠纷案
奇虎诉腾讯索赔1.5亿元
2012-04-19 08:49: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劲标
当事双方都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图中前排两人为原告方奇虎公司聘请的英国学者。徐志毅 摄
4月18日上午9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据悉,该案是广东高院受理的首例反垄断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达1.5亿元。
有专家指出,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才开始施行,国内类似司法判例并不多见,且本案涉及两家软件业巨头,该案的审理将对互联网发展尤其是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据悉,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关注度,广东高院拟将该庭作为司法公开的示范庭,向社会全程公开庭审。今天的庭审启用了该院刚刚装修完毕的最大数字化法庭,法庭具备了同步显示、录音、录像等强大数字功能。
记者注意到,法庭内近300个旁听位置座无虚席。参与旁听庭审的既有20多位全国和广东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来自高校的专家教授、学生和知识产权协会成员,还有境内外6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
庭审中,原告奇虎公司诉称,其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经过多年潜心经营,奇虎在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已是中国领先,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而被告腾讯公司作为QQ软件的著作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的实际运营人,在即时通讯软件领域取得支配地位,本应承担维护健康竞争环境的社会责任,但却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阻碍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的竞争和发展,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奇虎公司还认为,被告腾讯公司及深圳腾讯计算机公司迫使很多QQ软件用户选择QQ而放弃或卸载360软件,致使其遭受巨额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腾讯公司还曾大肆宣扬原告“违反道德底线”等,使得其社会评价明显下降。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两被告则答辩称,原告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将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腾讯公司指出,除了QQ外,还有其他多家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经营即时通讯业务,市场上还存在其他大量的即时通讯工具,且QQ的用户群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两被告在即时通讯领域并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和限制交易的行为。
被告两公司还认为,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并不涉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综上,两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当日的庭审,原、被告双方不但均聘请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队进行诉讼,而且聘请了专家学者以“专家证人”的身份为各自出庭“背书”。原告聘请的是英国学者David Stallbass和YU Yan。其中David曾担任英国伦敦公平贸易局官员,是欧洲RBB的顾问;而腾讯方面聘请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其中姜奇平曾当选中国互联网十大“启蒙人物”。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都是资深法官,审判长还曾入选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很强,法庭审理过程十分紧凑。由于涉及很多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双方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多次交锋,对抗激烈且不乏精彩言论,许多旁听人员大呼过瘾。
■庭审聚焦■
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其相关服务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司法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否具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因素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等。而本次的庭审焦点也是围绕这些展开。
争议一:相关商品市场如何认定?
奇虎观点:QQ即时通讯软件及相关服务市场,根据其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模式,难以被其他通讯服务替代,应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该市场因其独特的中文语言、文化背景,地域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应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
腾讯观点:原告界定市场错误。除了QQ外,市面上还有MSN、微博、电子邮箱、米聊等各式各样的即时通讯服务;而即时通讯服务本身只是通讯服务的一种,其与短信、手机、电话等传统通讯产品、电子邮箱、微博、SNS等社交网络间存在需求替代关系。即时通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其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
争议二:QQ有无垄断地位?
奇虎观点:被告具有支配地位。1.QQ的市场份额显著超过反垄断法规定的二分之一。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被告的市场份额达76.2%;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出具的调研报告也显示,QQ软件的渗透率为97%。2.被告2010年财报显示,其全年收入高达196亿元,盈利能力远超同类企业。3.从技术条件来看,被告在即时通讯方面的专利保有量占全国的80%以上。
腾讯观点:其不具有支配地位。1.艾瑞公司对市场份额定义在时间、销售数量等标准上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证明力不足。且CNNIC数据指的是渗透率,不是市场份额。2.一个用户可以开立多个QQ账户,市场用户多不等于市场份额。用户对价格普遍敏感。根据知名网站eNet调查,一旦QQ软件收费,将导致81.71%的客户流失。这说明,被告并无市场定价权。
争议三:被告是否滥用支配地位?
奇虎观点:被告存在限制交易、捆绑销售的行为。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曾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强制使用QQ软件的用户卸载360软件,并拒绝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被告运营的QQ医生与QQ软件管家和原告产品同属于安全软件产品,强制卸载妨碍了正常竞争关系。且被告将QQ软件管家与QQ通讯软件进行捆绑,并且以升级名义强制用户安装QQ医生,该捆绑搭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规定。
腾讯观点:其不构成滥用行为。QQ之所以对360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措施,是由于原告利用侵权软件即360隐私保护器、扣扣保镖等多款软件对QQ进行商业诋毁和恶意破坏等不法行为。这是其自力救助的表现,具有合法正当性。同时,QQ软件打包QQ软件管理的行为不构成搭售,而属于软件整合行为,两个产品都是免费安装,且用户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卸载。
■事件回顾■
2010年9月27日,奇虎公司发布了其新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专门“盯梢”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腾讯公司则反击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
随后,腾讯与金山、百度等公司联合发布声明抵制360。360则推出“扣扣保镖”将矛头对准QQ安全卫士。
同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用户在Q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使用,要么删除360软件,要么退出QQ软件。
同年11月20日,国家工信部要求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事情才得到了平息。
同年12月14日,北京朝阳法院受理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1年4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奇虎公司赔偿腾讯公司40万元。
2011年10月,腾讯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奇虎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奇虎公司赔偿1.25亿元。因奇虎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不服广东高院驳回异议的一审裁定,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该管辖权异议作出最终裁决。
2011年10月,奇虎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地位。2012年4月18日,此案开庭。
有专家指出,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才开始施行,国内类似司法判例并不多见,且本案涉及两家软件业巨头,该案的审理将对互联网发展尤其是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据悉,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关注度,广东高院拟将该庭作为司法公开的示范庭,向社会全程公开庭审。今天的庭审启用了该院刚刚装修完毕的最大数字化法庭,法庭具备了同步显示、录音、录像等强大数字功能。
记者注意到,法庭内近300个旁听位置座无虚席。参与旁听庭审的既有20多位全国和广东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来自高校的专家教授、学生和知识产权协会成员,还有境内外6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
庭审中,原告奇虎公司诉称,其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经过多年潜心经营,奇虎在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已是中国领先,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而被告腾讯公司作为QQ软件的著作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的实际运营人,在即时通讯软件领域取得支配地位,本应承担维护健康竞争环境的社会责任,但却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阻碍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的竞争和发展,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奇虎公司还认为,被告腾讯公司及深圳腾讯计算机公司迫使很多QQ软件用户选择QQ而放弃或卸载360软件,致使其遭受巨额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腾讯公司还曾大肆宣扬原告“违反道德底线”等,使得其社会评价明显下降。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两被告则答辩称,原告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将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腾讯公司指出,除了QQ外,还有其他多家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经营即时通讯业务,市场上还存在其他大量的即时通讯工具,且QQ的用户群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两被告在即时通讯领域并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和限制交易的行为。
被告两公司还认为,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并不涉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综上,两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当日的庭审,原、被告双方不但均聘请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队进行诉讼,而且聘请了专家学者以“专家证人”的身份为各自出庭“背书”。原告聘请的是英国学者David Stallbass和YU Yan。其中David曾担任英国伦敦公平贸易局官员,是欧洲RBB的顾问;而腾讯方面聘请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其中姜奇平曾当选中国互联网十大“启蒙人物”。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都是资深法官,审判长还曾入选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很强,法庭审理过程十分紧凑。由于涉及很多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双方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多次交锋,对抗激烈且不乏精彩言论,许多旁听人员大呼过瘾。
■庭审聚焦■
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其相关服务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司法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否具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因素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等。而本次的庭审焦点也是围绕这些展开。
争议一:相关商品市场如何认定?
奇虎观点:QQ即时通讯软件及相关服务市场,根据其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模式,难以被其他通讯服务替代,应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该市场因其独特的中文语言、文化背景,地域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应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
腾讯观点:原告界定市场错误。除了QQ外,市面上还有MSN、微博、电子邮箱、米聊等各式各样的即时通讯服务;而即时通讯服务本身只是通讯服务的一种,其与短信、手机、电话等传统通讯产品、电子邮箱、微博、SNS等社交网络间存在需求替代关系。即时通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其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
争议二:QQ有无垄断地位?
奇虎观点:被告具有支配地位。1.QQ的市场份额显著超过反垄断法规定的二分之一。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被告的市场份额达76.2%;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出具的调研报告也显示,QQ软件的渗透率为97%。2.被告2010年财报显示,其全年收入高达196亿元,盈利能力远超同类企业。3.从技术条件来看,被告在即时通讯方面的专利保有量占全国的80%以上。
腾讯观点:其不具有支配地位。1.艾瑞公司对市场份额定义在时间、销售数量等标准上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证明力不足。且CNNIC数据指的是渗透率,不是市场份额。2.一个用户可以开立多个QQ账户,市场用户多不等于市场份额。用户对价格普遍敏感。根据知名网站eNet调查,一旦QQ软件收费,将导致81.71%的客户流失。这说明,被告并无市场定价权。
争议三:被告是否滥用支配地位?
奇虎观点:被告存在限制交易、捆绑销售的行为。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曾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强制使用QQ软件的用户卸载360软件,并拒绝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被告运营的QQ医生与QQ软件管家和原告产品同属于安全软件产品,强制卸载妨碍了正常竞争关系。且被告将QQ软件管家与QQ通讯软件进行捆绑,并且以升级名义强制用户安装QQ医生,该捆绑搭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规定。
腾讯观点:其不构成滥用行为。QQ之所以对360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措施,是由于原告利用侵权软件即360隐私保护器、扣扣保镖等多款软件对QQ进行商业诋毁和恶意破坏等不法行为。这是其自力救助的表现,具有合法正当性。同时,QQ软件打包QQ软件管理的行为不构成搭售,而属于软件整合行为,两个产品都是免费安装,且用户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卸载。
■事件回顾■
2010年9月27日,奇虎公司发布了其新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专门“盯梢”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腾讯公司则反击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
随后,腾讯与金山、百度等公司联合发布声明抵制360。360则推出“扣扣保镖”将矛头对准QQ安全卫士。
同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用户在Q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使用,要么删除360软件,要么退出QQ软件。
同年11月20日,国家工信部要求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事情才得到了平息。
同年12月14日,北京朝阳法院受理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1年4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奇虎公司赔偿腾讯公司40万元。
2011年10月,腾讯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奇虎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奇虎公司赔偿1.25亿元。因奇虎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不服广东高院驳回异议的一审裁定,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该管辖权异议作出最终裁决。
2011年10月,奇虎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地位。2012年4月18日,此案开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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